引言
理論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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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案例3和案例4可以看出,在法律沒有規定且當事人沒有約定行使期限的,相對方未進行催告的情況下,雖然解除權人不喪失合同解除權,但其仍應在一個合理期限前行使,否則該合同解除權將消滅。而對于該合理期間的確認,前文提到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十五條對法律無規定、當事人無約定、相對方未催告情形下的解除權行使期限進行了一年的規定,這對裁判者在認定類似情形下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提供一定的依據,但該參照也并非直接適用,而是對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與其他法律關系進行嚴格區分,然后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合同的履行過程、個案的事實、合同標的的性質、交易的習慣和目的等一系列具體情況來最終認定涉案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
結語
合同解除權作為一種形成權,其行使的法律后果將導致原有的合同關系終止,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隨之消滅。若不通過除斥期間將合同解除權加以限制,賦予合同解除權人限定時間內任意解除合同的權利,就會使到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無限期處于不穩定的狀態, 將不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也不利于交易安全;從另一個方面來說,法律也不會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享有合同解除權的一方長時間不行使,足以證明其并無解除合同的意愿,相當于自行放棄了解除合同的權利。綜上,即便法律沒有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且相對方未提出催告的情況下,仍應為解除權人行使合同解除權設立一個合理的期限,對于該合理期限的認定,現行法律并無明確標準,通常由裁判者根據結合具體合同類型、性質、糾紛情況等進行綜合判斷,故對于解除權人而言,在合同相對方為進行催告的情況下,亦應當注意行使解除權的時機和期限,不能躺在權利上睡覺而導致最終承擔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
(上述圖片來自網絡)
文章來源于“廣州仲裁委員會”(gzac_gziac)微信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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