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 功能性特征的識別及其保護范圍的確定一直是專利侵權案件的審理難點。本案即系人民法院準確認定專利功能性特征保護范圍的典型案例。本案判決的突出意義在于,囿于舉證限制,在功能性表述特征應否識別為功能性特征或其例外存在較大爭議的情況下,雖根據舉證規則認定該功能性表述特征為功能性特征,但創造性地運用專利申請日前權利人申請的關聯專利來解釋涉案專利權利要求,關聯專利所涉相同或類似功能性特征所披露的實施方式同樣可用來解釋涉案專利功能性特征。如被控侵權產品與關聯專利實施例相同或者等同,亦應認定構成專利侵權。本案審理是人民法院對于功能性特征保護的有益探索,亦為類似案件的審理提供了一定的借鑒意義。 【案情】 原告系涉案“電磁閥”發明專利權人,專利申請日為2002年9月3日,授權公告日為2006年10月18日。該專利權利要求1為:“一種電磁閥,設置了螺線管部和閥部;所述螺線管部把向線圈通電的操作所驅動的移動鐵芯內裝在一端設置了開口的磁性箱體內,所述閥部在閥身內配設了對上述移動鐵芯所驅動的多個口之間的通路進行切換的閥體……”。專利實施例披露了一種閥體結構,包括推桿、提升閥、排出閥座、供給閥座、移動節流裝置、提升閥彈簧等結構,提升閥在排出閥座與供給閥座之間移動而切換流路,其中移動節流裝置上的第一作用面積大,第二作用面面積小,使得供給閥座可以移動,通過移動接近或遠離提升閥。 2013年9月、2013年10月,原告分別從被告樂清市博日氣動器材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宇耀五金模具有限公司處購買了SY5120-5LZD-01等八個型號的被控侵權產品,所有產品上均粘貼有博日公司的商標標識。經比對,被控侵權產品閥體中包含推桿、提升閥、排出閥座、供給閥座、移動節流裝置、提升閥彈簧等結構,提升閥可在排出閥座與供給閥座之間移動,供給閥座在移動節流裝置上,系固定設置,不可移動,其他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相同。原告認為上述產品落入了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被告博日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00萬元。 另查明,ZL02130310.X 號“電磁閥”發明專利專利權人亦為原告,專利申請日為為2002年8月12日,權利要求1為“一種電磁閥,包括閥和螺線管,該閥具有通過接近或遠離閥殼體內的閥座而切換流路的閥芯,該螺線管在接近或遠離上述閥座的方向驅動上述閥芯……”,該專利附圖實施例顯示的閥部的結構與本案專利附圖中實施例閥部結構相同,同時該專利說明書亦記載“在此就使上述閥座體(供給閥座)在閥孔的軸線方向移動的實施例子進行了說明,但也可以將該閥座體固定”。 【審判】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前序部分記載的“所述閥部在閥身內配設了對上述移動鐵芯所驅動的多個口之間的通路進行切換的閥體”的技術特征,僅記載了閥體要實現“對移動鐵芯所驅動的多個口之間的通路進行切換”的功能,而沒有記載實現該功能的閥體各部件組成及其之間的互動關系。 本案中并無證據證明在所屬技術領域中,已經存在技術結構相對固定且為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所熟知的能夠實現“對移動鐵芯所驅動的多個口之間的通路進行切換”的功能的閥體結構。涉案專利實施例僅披露了一種閥體結構,其中供給閥座可以移動,通過移動接近或遠離提升閥。 而ZL02130310.X 號“電磁閥”發明專利權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關于閥部的表述與本案專利類似,專利附圖實施例顯示的閥部結構與本案專利附圖中實施例閥部結構相同,同時該專利說明書亦記載“在此就使上述閥座體(供給閥座)在閥孔的軸線方向移動的實施例子進行了說明,但也可以將該閥座體固定”,故可以認定該專利披露了供給閥座可移動的實施方式,也披露了供給閥座固定的實施方式。 因ZL02130310.X 號“電磁閥”發明專利與涉案專利屬于同一技術領域,兩者專利權人亦相同,專利申請日早于本案專利申請日,故可以認定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涉案專利申請日之時已知的能夠實現“對移動鐵芯所驅動的多個口之間的通路進行切換”的功能的閥體結構既包含涉案專利供給閥座可移動的方式,亦包含供給閥座固定的實施方式,該兩種具體實施方式均系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通過閱讀涉案專利權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確地確定實現上述功能的具體實施方式,均可納入涉案專利“所述閥部在閥身內配設了對上述移動鐵芯所驅動的多個口之間的通路進行切換的閥體”的技術特征的保護范圍。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供給閥座固定的實施方式相同,落入原告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據此,判決兩被告停止侵權,被告博日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4萬元。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評析】 功能性特征的識別以及保護范圍的確定是專利侵權訴訟中的審理難點。本案的爭議焦點與審理難點即是涉及上述問題。 一、本案觀點的分歧 本案核心爭議是被控侵權產品是否具有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所述閥部在閥身內配設了對上述移動鐵芯所驅動的多個口之間的通路進行切換的閥體”技術特征。對此,存在兩種分歧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該技術特征系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的語言描述的技術特征,應認定為功能性特征,以說明書公開的具體實施方式及其等同實施方式確定保護范圍。因涉案專利僅公開了一種實施例,被控侵權產品的相應技術方案與實施例不相同也不等同,故未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本案應駁回原告訴請。 另一種觀點認為,該技術特征寫在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雖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的語言描述,但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能夠普遍知曉其結構,故不應認定為功能性特征,所有能實現該功能或效果的結構均應納入其保護范圍,本控侵權產品落入該專利保護范圍,構成專利侵權。 二、功能性特征的識別與困境 功能性特征,是指對于結構、組分、步驟、條件或其之間的關系等,通過其在發明創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進行限定的技術特征,也即使用功能性表述的技術特征。然而并非有使用功能性表述的技術特征都屬功能性特征,其中還設置有例外規定,主要指已經成為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普遍知曉的技術名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將之規定為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僅通過閱讀權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確地確定實現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的技術特征。 實踐中,功能性特征的識別本質上系事實查明問題,理論上可以借助當事人舉證、專家咨詢等多種途徑解決。然因技術領域細分多樣,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選擇以及其認知本身主觀性較強,事實查明往往陷入較大爭議,無法準確識別是否屬于功能性特征或其例外情形。本案即存在上述問題,因爭議技術特征在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權利人認可爭議技術特征系使用功能性表述的特征,但應屬功能性特征的例外,但卻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三、關聯專利披露的實施方式可用來解釋涉案專利功能性特征 在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功能性表述特征為例外規定的前提下,應認定該特征為功能性特征,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應以說明書公開的具體實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實施方式確定保護范圍。 但囿于舉證的限制,為平衡一些可能會被認定為功能性特征例外的技術特征最后被認定為功能性特征,人民法院可以運用專利申請日前權利人申請的關聯專利解釋涉案專利權利要求,如上述關聯專利所涉相同或類似功能性特征所披露的實施方式可同樣用來解釋涉案專利功能性特征。如被控侵權產品與關聯專利實施例相同或者等同,亦應認定構成專利侵權。 本案中,ZL02130310.X 號“電磁閥”發明專利與涉案專利屬于同一技術領域,兩者專利權人亦相同,專利申請日早于本案專利申請日,其權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關于閥部的表述與本案專利類似,專利附圖實施例披露的閥部結構與本案專利相同,同時也披露了供給閥座固定的實施方式,可以認定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涉案專利申請日之時已知的能夠實現“對移動鐵芯所驅動的多個口之間的通路進行切換”的功能的閥體結構既包含涉案專利供給閥座可移動的方式,亦包含上述關聯案件披露的供給閥座固定的實施方式,該兩種具體實施方式均系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通過閱讀涉案專利權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確地確定實現上述功能的具體實施方式,均可納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供給閥座固定的實施方式相同,落入原告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
來源: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作者:陳瑤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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