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4月8日,崢崢在單位被男同事劉某持刀殺害。泰安市立醫院門診病例顯示,崢崢頭顱嚴重畸形,頭面部、胸腹部及四肢可見多處開放傷口,部分器官外露。當120急救人員到達現場時,崢崢已意識喪失,頸動脈搏動、心音消失,無自主呼吸。案發后,劉某駕車離開現場,后被公安機關抓獲。
據了解,崢崢入職期間,已有家室的劉某曾多次騷擾并以自殺威脅的方式追求她,但均遭到崢崢明確拒絕。就在崢崢遇害的前一個月,劉某將剛下班的崢崢強行帶走,并拿刀威脅她。事后,劉某曾寫下保證書稱“我徹底認識到感情不能是一廂情愿,以后絕對不會再糾纏崢崢”。
事發201天后,崢崢的家屬接到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通知,該案將于2021年10月29日開庭審判。崢崢家屬表示希望嚴懲兇手,讓崢崢早日安息。
4天撥打67通電話
被女方拒絕后自備安眠藥
梳理事件的經過,這起悲劇或許早有苗頭。
今年28歲的崢崢,來自青島的一個農村家庭,但她自小成績優異,是家里4個孩子中最突出的。碩士畢業后,于2018年6月入職位于泰安市的山東泰山抽水蓄電站,她是所里唯一一名女工程師,劉某則是公司安全運維部門的員工,負責崢崢的新員工入職培訓。
雖然不清楚崢崢和劉某是什么時候認識的,也不清楚劉某追求崢崢的具體時間,但在翻閱姐姐手機上目前僅存的與劉某聊天記錄后,崢崢的弟弟周某發現,劉某為已婚人士,但卻在2020年1月到3月期間,頻繁聯系崢崢,要求對方和他在一起,甚至以自殺要挾。
通話記錄顯示,2020年1月26日至29日,劉某共打來67通電話,其中29日8點35分至14點2分不到4個小時期間,有49條來電,崢崢不堪其擾,將其電話拉黑。1月30日,劉某發短信向崢崢透露自己離婚的消息,稱“記住今天,我跟認識了18年的孩子他媽提出離婚”。
一直沒有回復的崢崢,連忙發送短信稱:“我再說一遍,說清楚,你的離婚與我無關,你的未來我也不會參與。”當晚,劉某自稱準備了安眠藥,“全完了我的生活,再見”,他在短信中向崢崢道別。崢崢害怕他真的會自殺,晚上12點,她打電話聯系了劉某的表哥。半夜2點,驅車2個小時的表哥趕到了劉某家,發現劉某安然無恙。
在崢崢的大學同學王某婷的記憶里,崢崢是個熱心善良的人,很照顧別人的想法。她第一次聽到崢崢提起劉某,就是關于被劉某以自殺相要挾的事情。2020年3月,王某婷接到崢崢的求助電話,崢崢告訴她,如果自己不答應和劉某在一起,劉某就要開車撞死或吃藥自殺。王某婷說,彼時她能感覺到,“崢崢很害怕這樣極端的處理方式,她很不安。”
盡管崢崢拉黑了劉某的所有聯系方式,但這并未阻止劉某進一步的威脅騷擾。聊天記錄顯示,今年2月劉某試圖闖進崢崢的公司宿舍,還找崢崢的室友拿鑰匙。崢崢反鎖了大門,劉某在宿舍門口吃下安眠藥,隨即被人送往醫院。令周某不解的是,盡管劉某屢次騷擾崢崢,但公司依然沒有采取實質性的措施,只是說“不會再讓劉某再找崢崢了。”
強行帶走女方后
寫下保證書“不再糾纏”
危險并沒有因此解除,甚至在向崢崢一步步逼近。3月5日,劉某將車開到公司附近,在崢崢宿舍樓下等待數小時。崢崢下班后,還沒等她走進樓里,劉某就把她強行帶上了車,一路開往青島,兩人單獨相處兩天。
也是那次的強行帶走事件,周某才得知劉某在追求姐姐,“我姐從來沒談過戀愛,她也從沒和家里說過和誰在一起或追過她。”回憶起偶爾在姐姐單位碰見劉某的畫面,周某坦言沒有太多印象,“他很沉默,一言不發,看不出是偏激的人。”
那兩天究竟發生了什么,崢崢沒有向身邊人詳細說明,而是稱“嚇死人了”。聊天記錄顯示,3月8日16時26分,崢崢回到家中,向好友報平安:“我回家了,我差點出事,劉某把我硬拉到車上,還拿刀威脅我,嚇死人了,特別可怕。”
周某說,姐姐崢崢向來是一個報喜不報憂的人,當年一個人去外地求學很艱難,她一個人扛著被子和各種書本資料,搭乘汽車又轉車去外省,那天還下著雨。崢崢從來不愿意給家里添負擔,以周某對姐姐的了解,她經歷的事情一定比描述的更糟糕。
通過崢崢與單位領導的聊天記錄,可以窺見一絲崢崢的遭遇。回家后,崢崢向領導提出,要在家多待一段時間,因為在想起那些事情時“還是會有難過情緒”。崢崢還表示,自己后面不想再和劉某有任何關聯了。
崢崢失聯后,其家人朋友輾轉聯系上了劉某,要求劉某立刻把崢崢安全送回家,否則便告知警察與公司董事長。3月7日,崢崢回到了泰安,周某說,父親甚至想去報警,帶崢崢去派出所備案。
崢崢回到家后的當晚,劉某給崢崢發來一封保證書。“因情緒失控對你造成了嚴重的傷害,我自己也無法原諒自己……我徹底認識到感情不能是一廂情愿,更需要尊重和包容。”劉某在保證書里寫到,自己以后絕對不會再糾纏崢崢,生活中不會以任何形式、方式聯系或接觸崢崢,工作上則只保持純粹的同事關系。公司領導曾向崢崢發送微信稱,劉某的家人承諾不會再讓劉某單獨外出,也已經聯系了心理醫生,會盡快對他展開治療。
盡管內心充滿了恐懼,但崢崢告訴家人自己總是要面對現實的。4月8日,逃離青島的1個月后,在公司的再三保證下,崢崢回到公司上班。
精神鑒定無異常
男方涉嫌故意殺人罪被起訴
崢崢未曾料到自己會橫死在劉某的刀下,她依然在為自己的未來做打算。
在老家的一個月,崢崢一直在學習,買了很多書,閑暇時間在家里練書法或畫畫。上班當天,她和王某婷說,自己考慮清楚了,盡管回到公司,但她還是想要換一份工作,正在關注公務員考試。崢崢還發現了一次青年人才優選的機會,她告訴王某婷想要報名,并買了視頻課程。
崢崢對于未來的一切計劃,在4月8日下午6點被打破。劉某來到崢崢的辦公室,把手里的刀刺向崢崢。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接處警登記表顯示,警方到達現場后,被害人已無生命體征。周某說,當時現場還有2個同事,但“已經被嚇蒙了”。
山東省泰安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寫明了案發時經過:劉某用隨身攜帶的腰包擊打崢崢頭部致其倒地,后使用事先放在腰包內的單刃尖刀捅刺崢崢胸腹部等部位多刀,用菜刀砍擊其頭面部多刀,致其死亡。經鑒定,崢崢系胸部遭銳器創致心臟破裂、胸主動脈及肺動靜脈等斷裂而死亡。
案發后,劉某駕車離開現場,后在泰安市岱岳區粥店辦事處迎賓街東側路邊其車內被公安機關抓獲。
因涉嫌故意殺人罪,劉某于2021年4月9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刑事拘留,10天后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刑事拘留,4月29日經泰安市岱岳區人民檢察院批準,于同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逮捕。
期間,崢崢的家屬向公安機關申請對劉某進行精神鑒定,結果顯示劉某在作案時無精神病,在作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該案由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涉嫌故意殺人罪等三項罪名,于2021年8月5日向泰安市岱岳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泰安市岱岳區人民檢察院于2021年8月5日轉至山東省泰安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9月3日,山東省泰安市人民檢察院向法院起訴。
10月24日,距離崢崢遇害已過去199天,周某及家人接到了法院的通知,該案將于10月29日開庭。周某稱,家人的訴求一直都沒有變,希望司法機關早日嚴懲兇手,能判死刑立即執行,讓姐姐早日安息,“現在提到這些心里都陣陣作痛,我們農村家庭培養一個孩子多么不容易,母親每天以淚洗面,前幾天因為精神恍惚還摔著了,都不知以后生活怎么過。”周某說。
案發當天中午,崢崢去食堂吃飯,告訴媽媽自己吃的有點飽,“今晚就不吃飯了。”崢崢媽媽不知道,自己的女兒再也回不來了。
會判死刑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是中國刑法中少數性質最惡劣的犯罪行為之一。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于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于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處罰
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條: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當防衛條件的,免以刑罰。
在量刑時,應當破除不正當觀念,既不能認為殺人既遂的要一律償命,也不能認為殺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綜合全部案情,正確評價罪行輕重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程度,給罪犯以適當的刑罰處罰。
對此,法學家指導案例網中所收錄的最高人民法院所發布的故意殺人罪典型案例對此有很直觀的解釋。
1、情節嚴重的犯故意殺人罪
犯本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于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如:
(1)出于圖財、奸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
(2)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
(3)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
(4)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殺人等等。
2、情節較輕的犯故意殺人罪
犯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
(1)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于不義的兒女實施這種行為;
(2)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
(3)受囑托殺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請求、自愿而幫助其自殺;
(4)幫助他人自殺;
(5)生母溺嬰,即出于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但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故意殺人罪的情節較輕情況論處。)
(6)防衛過當
(7)避險過當(實施緊急避險的一般都會被認定為避險過當減輕處罰)
故意殺人罪屬于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比如殺人的方式比較殘忍的,殺人之后導致非常嚴重后果的,但一般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并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的前提。
(二)、客觀要件
首先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構成。以不作為行為實施的殺人罪,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殺人的方法多種多樣,可以借助一定的兇器,也可以是徒手殺人,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險方法殺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應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對于教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去殺害他人的,對教唆犯應直接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其次,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既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執行死刑、正當防衛均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經受害人同意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對所謂的“安樂死”,仍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當然,量刑時可適用從輕或減輕的規定。
第三,直接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間接故意殺人罪以被害人死亡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才能斷定行為人負罪責。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本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故意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和錯綜復雜的。常見的如報復、圖財、奸情、拒捕、義憤、氣憤、失戀、流氓動機等。動機可以反映殺人者主觀惡性的不同程度,對正確量刑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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