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有網友爆料武漢市蔡甸區羅漢村發生一起滅門慘案,該村村干部張某紅一家五口被害。
根據蔡甸區新聞中心公開報道,1991年,張某紅開始擔任村干部,負責防汛工作。2020年7月,張某紅任該村黨支部書記,帶傷堅守在防汛一線。
10月24日晚,湖北武漢蔡甸區一村莊里,擔任代理支書一年多的張某紅在家中遇害。他和老伴倒在客廳之后,小兒媳抱著不滿一歲的孩子下樓查看,在樓道遇害,之后樓上兩個孩子再遭毒手。凌晨,族弟張軍(化名)有事前來,推門發現慘劇后,叫來住在隔壁的兄弟張林(化名)。兩人報警,又發現一名孫兒尚有氣息,將其送往醫院。
張林告訴記者,兩家人只有一墻之隔,當晚7點多天已黑透的時候,看到一個30多歲的男子走進哥哥家,叫了一聲“張書記,找你有點事”,他以為是來辦事的。
20分鐘左右這名男子出門離開了,期間沒聽到異常動靜。半夜的時候,本家兄弟找張某紅幫忙拖魚,打電話沒人接,就去敲門,推開門發現一家人遇害。
根據爆料,殺害張某紅一家的嫌疑人行兇后曾出現在蔡甸區紅十字會醫院。
10月26日,一位在該院門口開店的店主告訴記者,10月25日凌晨,一名過路女子被車輛撞死,撞人后該車朝附近的茂盛路駛去。
茂盛路一家商戶介紹,25日上午開門發現店附近路面的石墩被撞斷,路邊上蛋糕店空調外機也損壞了。
根據此前媒體報道,蔡甸區多名運營車司機介紹,一男子撞壞空調外機后停車跑下來,攔下一輛運營車后,將30多歲的男司機楊某殺害搶車逃逸。
另據都市快報,嫌疑人也是羅漢村村民,“前不久剛從牢里出來,坐了很多年牢了,做一些偷雞摸狗的事,這人沒有結婚,和父母同住,事發后,該嫌疑人已跳江,還沒找到?!?
此外,據都市快報,該村另一位村民,也表示嫌疑人坐過牢,“可能他比較偏執吧,這人承包了魚塘,魚塘被征收了,不過錢還沒拿到,就去找書記了,但這個跟書記能有什么關系呢?”
10月26日,“平安蔡甸”發布警情通報:10月25日凌晨1時許,蔡甸區消泗鄉發生起命案,犯罪嫌疑人高某輝(男,39歲,本市人)持刀行兇致5人死亡、1人受傷后逃跑。逃跑途中致2人死亡。接報警后,警方立即組織力量開展追蹤抓捕。當日6時許,高某輝逃跑至長江大橋后跳橋。目前警方正全力搜尋,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1、犯本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于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如出于圖財、奸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殺人;民憤極大如犯罪人惡貫滿盈,群眾強烈要求處死的故意殺人;等等。
2、犯本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1)防衛過當的故意殺人;(2)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于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3)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4)受囑托殺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請求、自愿而幫助其自殺;(5)幫助他人自殺的殺人;(6)生母溺嬰,即出于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本罪的情節較輕情況論處。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并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的前提。
(二)、客觀要件
首先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構成。以不作為行為實施的殺人罪,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殺人的方法多種多樣,可以借助一定的兇器,也可以是徒手殺人,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險方法殺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應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對于教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去殺害他人的,對教唆犯應直接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其次,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既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執行死刑、正當防衛均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經受害人同意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對所謂的“安樂死”,仍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當然,量刑時可適用從輕或減輕的規定。
第三,直接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間接故意殺人罪以被害人死亡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才能斷定行為人負罪責。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本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故意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和錯綜復雜的。常見的如報復、圖財、奸情、拒捕、義憤、氣憤、失戀、流氓動機等。動機可以反映殺人者主觀惡性的不同程度,對正確量刑有重要意義。
故意殺人罪量刑標準:在刑事犯罪中,犯罪行為的具體量刑依據具體犯罪行為的情節程度進行量刑,其中分為情節較輕和情節嚴重:(一)情節嚴重的犯故意殺人罪犯故意殺人罪的,情節嚴重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常見的情形有: 1、出于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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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故意殺人的情況下,行為人可以說是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權的意圖,這顯然是很惡劣的,因此雖然都是對他人造成了傷害,但我國對故意殺人的處罰自然就要重與對故意傷害的處罰。那究竟現在對故意殺人怎么量刑處罰呢?要是你不清楚,可以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新刑法對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一)基本量刑標準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
1、犯本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于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如出于圖財、奸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
據撫順中院微信公眾號消息,2021年10月13日,遼寧省撫順市新撫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陳某威、劉某彥(女)故意傷害、虐待一案,并于當日進行了宣判。 經一審審理查明,2020年2月至5月,被害女童佟某某(時年6歲)在與...
其實在我國關于故意殺人的就只定為故意殺人罪,而沒有間接故意殺人罪、直接故意殺人罪之分,當然在實際對犯罪進行認定的時候,我們需要考慮行為人到底是屬于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這可能會對最后的量刑產生影響。那么這個間接故意殺人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