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介紹】
【裁判結果】
【法理分析】
關于遺產的具體范圍,可以從以下兩方面來把握:
家庭個別成員死亡,并不妨礙農戶其他成員對自留山、自留地的繼續經營權和使用權。但這并不是繼承,自留山、自留地的使用權也不是遺產,只是家庭共同生活人繼續經營和使用。
針對本案涉及的家庭承包方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可以繼承的問題,我們須在對遺產性質及范圍的把握基礎上對之進行具體的分析。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條第2款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因此,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兩種類型。以家庭承包方式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主要目的在于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每位成員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的規定,家庭承包方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其本質特征是以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家庭為單位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因此,這種形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只能屬于農戶家庭,而不可能屬于某個家庭成員。根據《繼承法》第3條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于個人財產,故不發生繼承問題。
家庭承包中的林地承包和針對“四荒”地的以其他方式的承包,由于土地性質特殊,投資周期長,見效慢,收益期間長,為維護承包合同的長期穩定性,保護承包方的利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第2款、第50條的規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也可以繼續承包。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也可以繼續承包。但是,繼承人繼續承包并不等同于《繼承法》所規定的繼承。而對于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法律未授予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的權利。當承包農地的農戶家庭中的一人或幾人死亡,承包經營仍然是以戶為單位,承包地仍由該農戶的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經營;當承包經營農戶家庭的成員全部死亡,由于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是以集體成員權為基礎,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歸于消滅,農地應收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另行分配,不能由該農戶家庭成員的繼承人繼續承包經營。否則,對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的權益造成損害,對農地的社會保障功能產生消極影響。
本案中,訟爭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屬于李圣云家庭,系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且訟爭土地并非林地,因此,李圣云夫婦死亡后,訟爭土地應收歸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另行分配,不能由李圣云夫婦的繼承人繼續承包,更不能將訟爭農地的承包權作為李圣云夫婦的遺產處理。
李圣云、周桂香夫婦雖系原告李維祥和被告李格梅的父母,但李維祥、李格梅均已在婚后組成了各自的家庭。農村土地實行第二輪家庭承包經營時,李圣云家庭、李維祥家庭、李格梅家庭均各自取得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及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至此,李維祥、李格梅已不屬于李圣云土地承包戶的成員,而是各自獨立的三個土地承包戶。李圣云夫婦均已去世,該承包戶已無繼續承包人,李圣云夫婦去世后遺留的1.54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應由該土地的發包人予以收回。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發包方作為訴訟第三人沒有參加訴訟,根據不告不理的原則,在本案中,法院對于訟爭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的權屬問題不作處理。李維祥、李格梅雖系李圣云夫婦的子女,但各自的家庭均已取得了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故李維祥、李格梅均不具備其父母去世后遺留土地承包經營權繼續承包的法定條件。故對李維祥要求李格梅返還訟爭土地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正確。
○張雷張小梅 劉某與趙某系夫妻關系,二人婚后生育兩子劉大、劉二。劉大、劉二成年后分別組建了自己的家庭。1998年他們所在的村進行二輪土地承包時,劉某、劉大、劉二家分別承包了責任田,并領取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劉某分得四畝田地。后劉某與趙...
您好; 農村土地承包主體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土地承包解釋》)第三條規定:承包合同糾紛,以發包方和承包方為當事人。前款所稱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
您好; 農村土地承包主體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土地承包解釋》)第三條規定:承包合同糾紛,以發包方和承包方為當事人。前款所稱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
您好; 農村土地承包主體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土地承包解釋》)第三條規定:承包合同糾紛,以發包方和承包方為當事人。前款所稱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
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首先應當明確的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承包的,對此該法第十五條作了明確的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
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首先應當明確的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承包的,對此該法第十五條作了明確的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
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首先應當明確的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承包的,對此該法第十五條作了明確的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
裁判要旨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否則承包合同無效。案情簡介一、1999年10月,陳康福與邁爐村...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所在的村委會將你入獄前耕種的責任田收歸為村集體所有是錯誤的和違法的行為. 依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
查了好幾個案例,大致的說法如下: 農村土地的權利是一種用益物權,而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個人財產。農村土地,屬于小組集體所有,不是其個人財產,所以,死者死亡后,其承包的土地不是遺產,遺產只是土地上的附著物,也就是說農村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