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兩會已在進行中,與往年一樣,今年也有部分提案議案也與刑事法相關。
1
恢復集資詐騙罪的死刑適用
P2P網貸平臺頻頻爆雷,涉案金額動輒上百億,嚴重侵害廣大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但懲罰力度卻不夠,對犯罪者缺少威懾力,一些涉案人甚至主動自首,但卻拒絕退賠。為此,全國人大代表、復旦大學腦科學研究院院長馬蘭認為,刑法有關集資詐騙罪及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條款亟須修改。據馬蘭介紹,截至2019年2月,各地公安機關已對300多個涉嫌非法集資的網貸平臺立案偵查。據不完全統計,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資產價值約百億元。據估計,全國的民間融資案件受害者已達3.2億人,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
馬蘭指出,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改案(九)》第十二條刪除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情節加重規定),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馬蘭認為,刪除這條是考慮到當時金融體制改革正在進行,集資詐騙不是危害比較大的暴力性犯罪。加上當時很多民營企業在融資方面存在著一些困難,導致此類的集資行為多發。同時也體現了少殺慎殺的原則,但是,從目前施行的情況來看,效果并不好。
為此她建議將《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改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且不積極退賠,給國家給人民群眾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較大社會影響的,處無期徒刑,不得減刑,或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來源:《新民晚報》)
2
增設“妨害安全駕駛罪”
隨著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事故震驚全國,多起乘客在行駛公交車輛上搶奪司機方向盤、毆打司機的事件被媒體報道,公共交通的駕駛安全成為一個不可再忽視的問題。今年全國兩會,全國政協委員、四川恒和信律師事務所主任李正國就帶來了《關于在刑法分則中增設“妨害安全駕駛罪”的建議》。
李正國表示,我國現行刑法分則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從立法技術來說,“以危險方法”是一個具有兜底性質的表述,是一個“口袋”罪名的表述,“危險方法”是可以把行駛公交車輛上搶奪司機方向盤、毆打司機的行為囊括進來,但由于針對妨害安全駕駛行為未明確規定為犯罪,在刑法適用上有較大的隨意性和不確定性,在實際操作中指引性也不明確,不能對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產生有針對性的震懾。媒體報道的大量案件也都是在這種指引不明確的規定下判決了被告人緩刑,被告人雖然背負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但卻不能準確評價其行為也達不到教育的目的。
因此,李正國建議在刑法分則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增設“妨害安全駕駛罪”,通過刑事立法的方式給社會不特定的多數人以明確的指引和心理強制,提升公民規則意識和公德意識。(來源:《人民法院報》)
3
加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量刑標準
通過多次跟隨最高法、最高檢調研“打拐”執法情況并傾聽民意,這次上會,張寶艷代表帶來了《關于加重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量刑標準的建議》。她認為,正是由于現在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分子的量刑過輕,對拐賣犯罪分子的打擊起不到震懾作用,使得一些拐賣犯罪分子依然鋌而走險,使得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仍不斷發生。
對此張寶艷建議,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起刑點應從“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調至“十年以上至死刑”,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量刑應重于綁架罪。同時,針對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張寶艷指出,“收買被拐婦女兒童就是拐賣犯罪的源頭所在,這并不是可以從輕的理由,因此收買被拐婦女兒童犯罪的量刑也過輕。”
張寶艷建議,在販賣人口問題上應呈現“零容忍”態度,對待拐賣人口尤其是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應從重從快,彰顯國家對此類犯罪的堅決態度。“我們一方面需要嚴厲打擊拐賣兒童犯罪,另一方面更需要注重源頭防范,需要法律和制度的有力支撐,需要有關部門的積極作為,重拳出擊,重典治理,依法嚴懲,讓這種家庭悲劇不再重演。”(來源:《中國婦女報》)
4
修訂刑訴法、明確刑辯律師在訴訟中地位
2019年全國兩會召開,作為全國律協副會長,全國政協委員呂紅兵將提交提案,建議進一步修訂刑事訴訟法,明確刑辯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
呂紅兵介紹,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出臺《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標志著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工作進入新階段,尤其是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律師“會見難”的問題,深受各方好評。呂紅兵介紹,2018年全國律師協會維權中心及各地方律師協會共接收維權案件642件,其中涉及會見權受到侵害的283件,占總件數的44.08%,侵犯律師會見權的情況有所“回潮”。呂紅兵說,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公安機關查辦了一大批涉黑惡案件,形成了壓倒性勢態。與此同時,犯罪嫌疑人的增加對看守所律師會見室的供給與服務提出了挑戰;另一方面,刑事辯護全覆蓋制度下,律師參與刑事案件的數量在增加,參與面更廣,參與度更深,也在客觀上加劇了看守所硬件設施不足的矛盾。解決上述問題應該“軟硬兼施”,除了增加律師會見室、建立遠程會見視頻系統等,并且“上下互動”從立法的高度切實解決,同時“前后夾擊”,從后端司法救濟的角度予以加強。
呂紅兵建議,進一步修訂刑事訴訟法。應該在刑事訴訟法總則中進一步明確刑辯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直接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制約、互相配合,并充分發揮律師的辯護作用,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同時,進一步完善律師法。明確界定律師執業權的具體內容、行使方式、保障措施、救濟手段、法律責任。同時,將目前已經實施并行之有效的聯席會議制度、應急處置機制、異地協同方式,以及律師協會作為維護律師執業權利的行業主體和職責權限,通過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確和規范。
呂紅兵建議,應當強化落實《規定》中有關律師執業權利受到侵害的救濟措施,并應進一步強調:人民檢察院是法律監督部門,有權利也有義務對辦案機關相關行為進行法律監督,并追究相應責任;人大常委會作為權力機構,對法律實施進行監督負有職責,應當定期開展對律師法實施的監督,特別是有針對性地開展對維護律師執業權利的專項監督。對于侵犯律師會見權利期間所獲取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應當予以排除,明確不能將其作為定案的依據。
此外,呂紅兵建議,由律師協會定期對律師會見工作進行專項評價,出具獨立第三方評估報告。律師協會和公安機關共同制定評價規則,對評價內容、評價方式、評價程序、結果公開等作出規定。機制的建立,既推進建立公安機關與律師隊伍良性互動關系,又能加強人民公安隊伍建設。(來源:《澎湃新聞》)
5
立法制約人工智能
全國人大代表、致公黨上海市委專職副主委邵志清3月4日向記者介紹了其關于制定人工智能應用管理法的議案。邵志清說,在造福人類的同時,人工智能帶來的社會問題逐漸顯現,開始從技術領域、民事領域向刑事領域轉變,比如利用人工智能技術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競爭對手商業秘密,甚至危害人的健康生命、社會的安全穩定。
2015年7月,英國《金融時報》曾報道了德國大眾公司的機器人“殺人事件”,一名工作人員被正在安裝的機器人突然抓起重重摔向金屬板而不治身亡。“單獨的人工智能不是武器,但幾個人工智能合在一起可能就是武器,這是很危險的。”邵志清說。他認為,傳統刑法領域只有自然人才是刑法規制的主體,在人工智能應用場景下,很多機器成為了主體。另外,機器的主觀意愿的認定也帶來了困難。對于這類問題,現有的法律難以規范。由于涉及面太寬,社會對人工智能的認識也還處于初步階段,目前對人工智能進行綜合立法的條件還不具備。但是為了防范重大風險,需要針對人工智能的具體應用進行立法。
邵志清認為,人工智能應用的管理應該重點圍繞倫理道德、資源獲取、主體認定、行為認定、責任劃分等方面進行立法。
從倫理道德上,明確禁止應用人工智能技術實施違反人類倫理道德的行為,特別是在基因工程、生命科學、情感意識等方面用法律為智能社會劃出倫理道德的邊界,讓人工智能服務造福而不是困擾危害人類社會。
資源獲取上,明確禁止應用人工智能技術實施違反人類倫理道德的行為,特別是在基因工程、生命科學、情感意識等方面用法律為智能社會劃出倫理道德的邊界,讓人工智能服務造福而不是困擾危害人類社會。
主體認定方面,明確具有自主學習、思考、行動能力的機器人成為適格主體的應用場景和應用前提等,明確機器人與自然人主體進行區分認定和共同認定的條件和依據等。行為認定方面,明確認定機器人意圖的原則,特別是要解決機器人基于人工智能進行獨立判斷和決定所實施侵害的主觀方面認定問題。責任劃分方面,明確責任劃分和處罰的原則。一旦有侵害發生,讓智能機器人的使用者、制造者、機器人本身承擔嚴格區分的相關責任。(來源:《中國經營報》)
6
構建統一罪刑體系、平等保護公有與非公有產權
全國人大代表、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西安分所主任方燕指出,過去很長時間以來,我國刑法立法和司法在對企業產權的保護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國有、輕民營”的不平等現象。為強化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強調堅持平等保護公有制經濟財產權與非公有制經濟財產權的基本原則,亟需在刑法制度中對不同產權保護不平等的法律規范進行修訂。目前,針對民營企業保護,我國的刑法存在一定的不足,比如同樣的行為,對于國企來說稱作犯罪,對于民營經濟可能就不叫作犯罪;同樣的行為,對于國企來說稱作貪污,對于民營經濟就稱作侵占,等等。同樣的情況,處罰的方式和力度也不一樣,這樣其實是沒有體現公有和非公有產權制度平等保護原則的。
習近平總書記曾說,創造中國奇跡,民營經濟功不可沒!民營經濟貢獻了60%以上的國內生產總值、70%以上的技術創新成果,已經成為推動我國發展不可或缺的力量。黨的十八大以來,倡導產權制度平等保護,依法優化營商環境,從立法層面保障民營企業家權益,促進民營企業的健康、公平發展,成為了改革發展的重頭戲。因此,為了響應這一號召,就應該從刑法設立罪名上進行統一,對公有與非公有產權平等保護。
“只有通過確立國有企業與非國有企業產權平等保護的基本原則,建構系統統一的罪刑體系,以及規定相同的追訴標準實現刑法對國有企業財產權和非國有企業財產權的平等保護,可以有效地促進各種所有制經濟的全面發展。”方燕律師對此堅信不疑。(來源:《法制網》)
7
立法規范互聯網隱私保護
全國政協委員、民建中央副主席、上海市政協副主席周漢民的提案仍與個人信息保護立法有關。他指出,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在諸多安全問題,跨國、跨境的國民信息流動一旦失當,甚至有可能直接威脅國家安全。因此,通過立法規范企業的個人信息收集和使用行為,應盡早提上議事日程。
他建議,首先,要明確個人數據的邊界范圍,對個人敏感信息和個人一般信息加以區分。對前者要予以高輕度保護,限制收集、加工和流動。對后者可以強化利用,最大程度地發揮其商業和公共管理方面的價值。
目前,公安和司法機關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的主要依據,是刑法中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刑法打擊犯罪卓有成效,但受害者仍很難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濟。周漢民指出,要厘清個人信息在民事、刑事、行政范圍內的界限,建議《民法總則》和其他民事規范進一步明晰侵害個人信息的民事責任。對于不宜入刑的侵害個人信息的行為,應當明確行政責任,由行政機關對相關企業和負責人進行行政處罰。考慮到刑事、民事救濟手段都存在滯后性和局限性,周漢民還建議,中國可參考美國的聯邦貿易委員會、歐盟的數據保護委員會、日本的個人數據保護委員會等,也設立專門的數據保護執法機構,以發揮行政監管體制的作用,快速、有效地解決糾紛,維護市場的正常發展。
2018年,歐盟的《一般數據保護條例》實施,美國的加利福尼亞州也通過了消費者隱私法案。周漢民認為,跨國、跨境的信息流動,需要重點關注。要在《網絡安全法》的基礎上切實保護我國的數據安全,也要加強我國的信息跨境流動制度與國際框架,加強國家間行政機構的合作,促進區域間個人信息的合理流動。此外,周漢民還特別指出,我國青少年網民數量已超過3億人,青少年的生活方式甚至思想意識都與互聯網息息相關。在個人信息保護立法中,必須考慮為未成年人提供特殊保護,防止其信息權益受到侵害。(來源:《南方都市報》)
8
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全國人大代表、人民銀行南京分行行長郭新明今年兩會帶來了《關于研究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建議》。該建議指出,擴大反洗錢義務主體范圍,明確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類別,并將非銀行支付機構、社會組織納入反洗錢義務主體,規定相應的反洗錢義務和責任。
該建議指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以下簡稱反洗錢法)于2007年1月1日施行以來,中國反洗錢工作全面步入法治化軌道已十年有余。在反洗錢法賦予的職責框架下,中國人民銀行以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機制為基礎,依法行政、嚴格履職、密切協調,逐步形成了分工明確、運轉順暢的反洗錢監管協調機制和洗錢案件查辦機制。另一方面,反洗錢義務機構根據反洗錢法,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管理等義務,構筑預防打擊洗錢及其上游犯罪的第一道防線。然而,近年來反洗錢工作面臨的國內外形勢較反洗錢法頒布實施之初已發生了顯著變化,國內反洗錢工作的需要和國際反洗錢標準亦有明顯調整,需要在更深、更廣、更高的視野和層面做出頂層設計和制度安排,適時修訂反洗錢法已迫在眉睫。
郭新明建議,將反洗錢法所規定的洗錢上游犯罪,從毒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七類犯罪擴大為所有類型的犯罪,以與我國刑法洗錢犯罪法條體系保持一致,同時也和洗錢上游犯罪擴大化的國際趨勢保持一致。同時,擴展反洗錢義務主體范圍。一是建議參照FATF標準,以開展的金融業務來界定金融機構范疇。二是擴大反洗錢義務主體范圍,明確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類別,并將非銀行支付機構、社會組織納入反洗錢義務主體,規定相應的反洗錢義務和責任。(來源:《上海證券報》)
9
加大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
農工黨中央擬提交全國政協十三屆二次會議提案38件,其中包括《關于轉變思路 破解執行難的提案》(以下簡稱《提案》)。農工黨中央在上述《提案》中建議:
一是加大被執行人的民事責任。
二是加大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目前我國《刑法》規定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以下簡稱“拒執罪”)最高刑期為七年,不足以震懾被執行人。建議修改刑法或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在拒執罪增加一檔量刑幅度,規定“情節特別嚴重,且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同時,擴大拒執罪入罪范圍,將被執行人在訴訟前、訴訟中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轉移、隱匿財產等行為納入到本罪的規制范圍,實現入罪關口前移,全程嚴懲拒執行為,迫使被執行人不敢、不想不履行債務。
三是鼓勵執行法官善用“拒執罪”以及“拘留”等強制措施,并加大輿論宣傳,積極營造全社會氛圍,對老賴形成強大的震懾作用,促使其主動履行債務。我國執行法官不善或不敢利用“拒執罪”及“拘留”強制措施是導致執行難的又一大原因。應鼓勵執行法官善用“拒執罪”及“拘留”強制措施。全國各級法院要通過各種形式和渠道對利用“拒執罪”及“拘留”等強制措施打擊拒執所取得的成果進行廣泛、深入的宣傳,在全社會營造懲治拒執的強大輿論氛圍,加強刑事震懾,促使被執行人主動履行債務。(來源:《澎湃新聞》)
10
加強人類胚胎基因利用法律管控
農工黨中央提案:
2018年11月,賀建奎博士宣布兩名進行過基因編輯的嬰兒在我國出生,該消息引起新聞媒體與社會公眾的強烈關注,并引發較大國際關切。然而,我國行政法律法規對該類行為并無實質處罰條款,刑法并沒有將該類行為界定為犯罪,這個空白若不能盡快得到補正,將存在較大風險。
一是社會穩定風險。基因技術的快速發展令人目不暇接,社會公眾對該領域的認知存在較大差異。近年來,基因武器、基因戰爭、域外生物入侵等題材的外國科幻電影在我國文化市場中大量出現,公眾對基因技術的風險存在一定的心理恐慌。這種恐慌與基因技術的最新進展疊加后,若無有效的法律管控與社會控制,存在謠言流行、影響社會穩定的風險,國家對此應保持高度警惕。二是人體健康風險。盡管賀建奎宣稱此次“基因編輯嬰兒”目的是為了艾滋病免疫,但基因編輯對受體的長遠影響并沒有接受有效評估,可能造成接受編輯的人不可逆轉的健康傷害。人體胚胎基因編輯技術在國際上仍處于早期研究階段,歐美等國家由于嚴格管控,并無“基因編輯嬰兒”出生,若我國不及時編織嚴密法網,存在國際上從事該項研究的人在我國設置地下產業的可能,從而對人體健康構成潛在的嚴重威脅。三是基因安全風險。人體基因具有生物性、遺傳性、多態性等特征。人類基因組研究表明,人類不同群體、種族具有共同的起源,人體基因多態性是全人類的共同遺產,其完整性涉及人類尊嚴,應得到最嚴格的保護。若基因編輯行為無法律管控,則有可能淪為個別人出于種族主義或其他反人類目的的工具,導致人類基因組多態性格局發生重大改變,對人類社會和諧穩定發展將造成巨大的沖擊與影響,應從構建人類命運體的高度予以重視。
為此,建議:
一、加強行業技術標準建設,增強行業管控。
二、盡快填補行政法律法規空白,增強行政管控。
三、加強刑事法律責任配置,增強犯罪預防。刑法是法律評價的最后一道防線,也是對犯罪產生一般預防功能的重要方式。研究表明,美國、日本、歐洲等多國已經將非法人類基因編輯行為規定為犯罪行為。應盡快制定并出臺《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人類基因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待條件成熟后,制定《刑法修正案》。盡快通過司法解釋等方式解決“基因編輯嬰兒”行為無法接受刑法評價的現實困境,嚴密法網,確保國家基因安全。(來源:中國農工民主黨官網)
11
增設“故意傳播艾滋病罪”
民進黨中央提案:
前段時間,民進中央組織專家專題研究,分析了2008-2017十年的艾滋病疫情變化,預測未來幾年發展趨勢。根據民進中央的分析,我國的艾滋病防治形勢發生了這樣的變化:一是艾滋病疫情復雜。二是我國艾滋病流行模式發生了巨大變化。吸毒傳播大幅降低,絕大部分經性途徑傳播。
民進中央認為,檢測力度不夠,有一定比例的感染者不能獲得及時診斷。民進中央根據我國艾滋病防治形勢的變化,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議。其中包括建議增加“故意傳播艾滋病罪”,嚴懲故意傳播者。建議在刑法第三百六十條增加一款,“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但隱瞞真實情況,在與性伴發生關系前不告知對方,導致對方感染艾滋病的,以本罪論,傳染三人以上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來源:《今日頭條》)
12
促進藥品安全生產刑法規制
致公黨中央提案:
1993年我國將生產銷售假藥、劣藥行為進行刑法規制,經過2次重大修訂和若干次司法解釋,成為當前最具有懲治威懾的司法措施,也是藥品安全保護的最后一道防線。近幾年持續爆出的疫苗事件以及公眾對于藥品安全的強烈訴求,反映了當前亟需完善藥品犯罪刑法體系。
一、當前刑法體系對藥品安全生產規制的不足
(一)生產假藥、劣藥的犯罪屬性有待修正。目前對于上述兩種犯罪行為,《刑法》規定是有界限區別的。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對生產、銷售假藥罪進行了修改,取消了“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要件,將生產、銷售假藥罪由危險犯變更為行為犯,而生產銷售劣藥罪屬于結果犯,只有產生了“對人體健康的嚴重危害、食物中毒與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惡劣后果才構成犯罪。刑法認為劣藥與假藥在危害性上是有區別的,劣藥的危害小于假藥。但是從法益保護的角度來講,生產、銷售假藥、劣藥都具有同等的社會危害性,以長春疫苗事件為例,沒有療效的劣疫苗使接注者暴露在感染風險下,其對于社會公眾生命健康損害的事實同假藥是一致的。
(二)生產、銷售劣藥為“結果犯”的司法模式不足以形成法律震懾。生產、銷售假藥是行為犯,而生產、銷售劣藥是結果犯,犯罪成本更輕,刑法處罰的力度也更輕。此外,結果犯的因果關系認定較為復雜,作為結果犯的構成要件中需要認定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這需要相對比較完善的藥品檢驗的技術手段做支撐,同時由于人體的差異性,同一種劣藥可能會對某人產生傷害,但對其他人不會造成傷害,導致判斷劣藥是否對人體造成危害標準難以確定。結果犯的司法模式帶來的更低的犯罪成本和更難的犯罪認定,難以形成有效的法律威懾。
(三)刑法處罰不能涵蓋違法鏈條的所有參與者。藥品市場秩序依賴于藥品監管部門、藥品生產廠商、藥品零售商、醫療機構、保險機構、自律協會和媒體等各方面的共同保障。《刑法》中對藥品犯罪刑罰對象規定只有市場經營活動主體,但必須看到在藥品研發、生產、流通、銷售及使用等環節中,都存在著影響藥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各種風險。藥品監管部門的職能失效一定程度上會加重藥品安全問題。刑罰處罰對象的不完整在一定程度上助推著犯罪。
二、有關建議
(一)食藥安全刑法規制設計應從“實害”向“預防”轉變。建議對刑法條款修訂設計中,以風險控制為理念導向,取消假藥、劣藥二元標準的立法模式,將原有劣藥定義的內容并入假藥定義當中,而以量刑的輕重來取代。通過制定生產、銷售假藥罪更低的入罪門檻和更嚴厲的量罰以發揮刑法的明示、預防和校正作用,從根本上保護民生安全這一重大法益。
(二)將假劣疫苗納入危害公共衛生罪范疇。疫苗問題涉及的對象范圍廣、社會關注度高,理應由專門的刑法條款予以處置。目前刑法中已設置危害公共衛生罪,當前疫苗問題的各類行為是典型的破壞公共衛生秩序行為,將其納入危害公共衛生罪范疇較能全面、準確反映相關行為危害。建議在現有危害公共衛生罪涵蓋的行醫、學醫、檢疫三大序列之外增補疫苗序列,明確非法制造、經營、儲運、使用疫苗等行為屬于此范疇,并明確相關罪責認定的法律適用標準和具體內容。
(三)增加藥品監管瀆職罪。藥品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大多數民眾除了被動接受以外別無選擇。民眾選擇的被動性和藥品安全的重要性決定了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為藥品安全的最后一道理應承當更高的藥品安全監管義務。現有刑法體系中已設有環境監管失職罪、食品監管瀆職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等罪名,鑒于社會公眾對藥品管理的強烈訴求,建議借鑒上述罪責設計,制定實施藥品監管瀆職罪,明確法益保護、主體、行為及罪過等方面內容,督促有關部門認真履行藥品監管職權。(來源:中國統一戰線新聞網)
13
加大大氣污染刑事處罰力度
民盟中央提案:
(1)背景
大氣污染,因其特殊性,治理和打擊難度大,盡管各級黨和政府高度重視,但現實工作成效并不令人滿意,其中刑事處罰在大氣污染治理中尚未發揮出應有威懾作用是重要原因。
(2)問題
一是法律條文規定缺失導致大氣污染法律適用難。二是對單位實施污染環境犯罪的刑罰單一。三是環境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不順暢。四是環境資源執法、司法隊伍能力不足。
(3)建議
一是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法律責任,提高違法成本。
二是強化大氣污染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三是加強環境資源執法、司法隊伍力量建設。
來源:中國統一戰線新聞網、刑法學人
概念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建立婚姻家庭或其他相對穩定的社會關系為目的,...
一、代表:買方行為應視同綁架十年起刑 “‘買方市場’現在肯定還存在,興許他們不像以前那么猖獗,但仍有個別買家,他感覺自己可以蒙混過關,在頂風作案。”全國兩會召開在即,全國人大代表、&l...
概念 拐賣婦女、兒童罪(刑法第240條),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
河北蔚縣男子楊某某為獲利售賣自己的五個親生孩子,被河北省蔚縣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中國檢察網公布了該案件的起訴書,據起訴書顯示,3月26日,孩子父親楊某某與蔚縣女子李某某和李某某的兒媳婦段某某三人因涉嫌拐賣兒童罪被蔚縣公安局刑...
一、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司法解釋是什么?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了,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所診療、護理、...
買賣婦女兒童應同罪!在滬全國人大代表將提請全國人大修法。 全國人大代表、農工黨中央委員上海市委副主委陳晶瑩表示,原先拐賣者在刑法中會給予相應嚴懲,但這次大家覺得應該把懲治力度提高,對買方也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非法買賣兒童...
兒童是祖國的花朵,是共產主義接班人,是每個家庭的希望和快樂。那么,今天這個話題就是:談談法律對兒童的保護。 首先明確一下:兒童的范圍包括那些。中國政府于1992年批準了《兒童權利公約》,并與各人民團體、國...
展開全部 拐賣婦女兒童罪與綁架罪都是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都屬于刑法第四章的內容,從我國重刑輕民的傳統來看,拐賣人口罪現已經修改為拐賣婦女兒童罪,歷來都國家打擊的重點。 至于為何把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列為法定的加重情節,主要由于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3)接到已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
概念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