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產保全是非常重要的項制度,財產保全可以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防止債務人為逃避債務惡意轉移財產,但財產保全是有一定條件的,申請人符合相關的條件保全申請才會受理,那么保全必須擔保嗎?下面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一、保全一定要提供擔保嗎
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中財產保全,這兩種財產保全對申請人的擔保的規定有所不同:
1、訴前財產保全情況下:
此時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會被駁回申請。
2、訴中財產保全情況下:
此時申請人提供擔保并不是一定的,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只有法院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申請人才必須提供擔保。
相關法律可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九十三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二、哪些財產可以用來做保全擔保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財產保全僅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所謂請求的范圍是指被保全財產的價值與請求相當、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是指本案的標的物,即可供將來執行法院判決的財物或利害關系人請求予以保全的財物。價值變化很大的財產和鮮活易腐爛及其他不易長期保存的物品也是可以查封扣押的,但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可以由法院予以變賣,保全價款。這樣做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對不動產或特定動產,如車輛、船舶、廠房、機器設備等,可以在債務人保證不逃避履行義務的前提下,從有利于其生產、經營出發,對其有關財產權證照給予扣押,并通知有關產權登記機關在財產保全期間不予辦理該項財產轉移手續。這樣既能保證債務人履行義務,又不影響其正常的生產和經營,加快債權的實現。對特定行業,如金融、保險、文教、衛生或者信譽較好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一般不要采取保全措施,以免影響社會穩定。 凍結銀行存款時,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應凍結的數額應與申請人請求保全的數額相當。在保全的實踐中,應當避免超標的凍結或全部凍結,致使財產所有人不能進行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避免重復查封、凍結;避免不及時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法院凍結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保證財產所有人及時行使抗辯權。
三、財產保全的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財產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一)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清點后,加貼封條、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移置到一定的場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可以負責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二)凍結,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關金融單位,不準被申請人提取或者轉移其存款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凍結的款項,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動用。財產已經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三)法律準許的其他方法包括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等方式。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是指人民法院責令保證人出具書面保證書或者責令被申請人提供銀行擔保、實物擔保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請人欠申請人500萬元貸款,用具有相當價值的樓房擔保,保證能夠償還申請人500萬元。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凍結被申請人銀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請人能夠正常經營。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請人的勞動收入、禁止被申請人作為等等,也屬于財產保全的方式。
本文所稱保全物置換,是指新民訴法解釋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的變更保全標的物。新民訴法解釋一百六十六條沒有將被申請人提供擔保明確作為應當解除保全的情形之一,而是在第一百六十七條中作為保全物置換的條件之一予以規定,由此在司法實踐中,有法院往往越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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