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搬遷經營場所,未給員工上下班距離和時間造成重大影響的,或者已采取措施彌補不利影響,不屬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員工以此為由辭職的,不享有經濟補償金。
來源:無錫市中級法院典型案例
企業搬遷同城間 員工拒隨不支持
——楊某與B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金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6年6月5日,B公司廠址自惠山區X鎮遷至錫山區Z鎮。楊某因與公司就搬遷及勞動條件未協商一致沒有上班。
同年8月16日,楊某向B公司郵寄了聯系函,要求公司在收到聯系函后5日內支付結欠的工資,并在B公司注冊地提供勞動,安排工作,若未能做到上述幾點,則視為公司于收到聯系函后第6日起單方解除勞動關系。
楊某訴請:判令其與B公司的勞動關系于2016年8月23日解除,B公司支付結欠的工資、代通知金、經濟賠償金、補繳社會保險。
【裁判結果】
雙方勞動關系于2016年8月23日解除,B公司支付楊某工資3970元。駁回楊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評析】
勞動關系中既要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要充分保障企業的用工自主權。作為市場活動主體,受市場經濟形勢波動的影響,用人單位對生產經營進行相應的調整,勢必會影響到勞動者工作內容或者工作地點的變動。
對于企業整體搬遷能否認定為“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根據企業搬遷距離的遠近、用人單位是否提供交通工具、是否在上下班時間上進行調整、是否給予交通補貼等因素,以及該工作地點的變更是否給勞動者的工作與生活各方面帶來實質性的不利等進行綜合判斷。
如果未造成重大影響或已彌補不利影響,勞動者應接受并配合單位的合理安排,拒絕到新經營地點上班,企業有權以嚴重違紀解約;員工依此為由辭職,不享有經濟補償金。
一審:惠山法院 顧 杰 顧正陽 鄧明生
二審:無錫中院 呂杰明 王靜靜 景 鑫
公司將由A區搬去B區,原來通勤走路15分鐘,現在坐地鐵1小時,她不想跟隨公司去新的工作地點上班,問如果不去新的地點上班,工作因此沒了,公司要不要給她補償。 法律分析 關于工作地點變更的情形,首先得看雙方簽...
致王蓉蓉女士,我司因經營需要,于2017年6月3日起,辦公地點將由北京市西城區宣外大街**莊勝廣場北辦公樓東翼**搬遷至北京市朝陽區霄云路**鵬潤大廈****,煩請配合公司此次的搬遷工作。并請在2017年6月5日起到北京市朝陽區霄云路26號...
工廠搬遷,員工不去的,否給予經濟補償,要具體衡量企業搬遷的距離及合理性因素。一般一個區之間搬遷,對員工工作生活影響不大的,公司可以不補償。 但是如果勞動地點發生變更的,必須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協商不一致的因為勞動地點的變更屬于重大變更,這...
致王蓉蓉女士,我司因經營需要,于2017年6月3日起,辦公地點將由北京市西城區宣外大街**莊勝廣場北辦公樓東翼**搬遷至北京市朝陽區霄云路**鵬潤大廈****,煩請配合公司此次的搬遷工作。并請在2017年6月5日起到北京市朝陽區霄云路26號...
辭職是太正常不過的事了看著同事換了一批又一批辭職可以有千萬種理由但是離開公司不只是簡單的卷鋪蓋走人有些錢不拿白不拿!!不拿可就虧大了!!!......在多種情況下離職,用人單位必須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拒不支付,你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
2017年4月1日,李四與某公司建立勞動關系,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為C地區。 機電公司因生產經營調整,2019年5月開始將廠房從A區搬遷至B區,并在原地留了兩條生產線。2019年9月,機電公司搬遷完...
法律咨詢: 我在深圳,是12年7月10號入司的,公司9月12號才給我簽勞動合同,一直未給我辦理過社保,簽完勞動合同沒兩天就說要搬去東莞,愿意去的就在那邊工作,不愿去的就自己離職,當初應聘的時候,公司說明的工作地點是在深圳,現在突然變卦,是否...
公司搬遷員工賠償標準是怎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
2017年8月23日,徐冬冬入職深圳浩瀚公司(公司位于深圳龍崗區),勞動合同約定期限從2017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23日止,約定的工作地點為深圳。并承諾選擇在深圳工作的員工,其工作崗位和福利待遇將保持不變,公司亦會安排往返班車接送...
機器設備,屬于工廠廠主的,如果能夠回收的,可以回收。 工廠拆遷補償標準: 一、拆遷資產補償費用 包括:無法搬遷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著物,以及確因搬遷而發生損失的機器設備而生的補償等。 1、實踐中關于土地補償費用存在的問題企業的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