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權屬爭議確權申請書
申請人:趙*倫男漢族初中文化56歲住界首市王集鎮(zhèn)趙集行政村趙*莊157號
被申請人:趙*現(xiàn)男漢族初中文化56歲住界首市王集鎮(zhèn)趙集行政村趙*莊
請求事項:請求依法確認,將位于趙玉村東頭橋西柏油路南的一宗土地的使用權(東鄰趙*現(xiàn)、西鄰溝北鄰路南鄰地)確權給申請人使用。
事實和理由: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同住趙*莊,申請人趙*倫的父親趙*亮和被申請人趙*現(xiàn)的父親趙*拔是親兄弟。申請人趙*倫的父親趙*亮在世時,因申請人趙*倫的弟弟李*賢(小時候給姓李的了)1988—1998年在趙玉村橋西路南燒吊窯,占用趙*寨瞿金佳組的荒地,申請人的父親趙*亮就把自己的可耕地1.7畝,和同村村民趙*山的可耕地(東地大園子)進行調換,趙*山又和同村村民趙錦金的可耕地(在趙*寨后)進行調換,趙錦金又和瞿金佳進行調換。這樣經(jīng)過四次調整,就把趙*寨瞿金佳組在趙玉村東頭的可耕地調到了趙*寨后。1998年申請人趙*倫的弟弟李*賢不燒吊窯時,又把此1.7畝可耕地,退還給申請人趙*倫的父親趙*亮。1993年因申請人的父親趙*亮年老多病,就把此地塊交給被申請人趙*現(xiàn)代耕代種至今。申請人的父親趙*亮死后,有申請人趙*倫一人出錢出物辦的喪事,其他人沒有出過一分錢,因為申請人的繼母曹*榮仍然在世,申請人趙*倫并沒有主張使用權,因此地塊的收入屬于申請人的繼母曹*榮受益,現(xiàn)在申請人的繼母曹*榮已去世,申請人依法要回此地塊的使用權。申請人趙*倫多次找到被申請人趙*現(xiàn)協(xié)商解決此事,但被申請人趙*現(xiàn),以替申請人的父親趙*亮看病付過藥費(沒有任何證明只是口說)和此地塊已經(jīng)曹*榮調到梁莊西頭為由拒不把此地塊的使用權交給申請人趙*倫。經(jīng)村干部、鎮(zhèn)司法所多次調解無效。申請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十六條、《安徽省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申請王集鎮(zhèn)人民政府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附:1、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以證實自己有訴訟的權利。
2、1994年地改時趙玉村的地畝冊子以證明所爭議地塊的使用權屬于申請人的父親趙*亮。
3、2005年3月3日趙*現(xiàn)與趙*東簽訂的合同及被申請人領取租金的證詞一份以證明被申請人趙*現(xiàn)說2005年之前已調整為假話。
此致
王集鎮(zhèn)人民政府
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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