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談戀愛分分合合
很正常!
但有人卻因分手
選擇自殺!
2020年8月22日凌晨,22歲的可可(化名)在安徽巢湖邊自殺溺水身亡。
在此之前,可可與男友阿豪曾因分手問題爆發過爭吵。阿豪提出分手,態度堅決,可可見無法挽回,沖動之下竟選擇結束自己的生命。
失去女兒的可可父母無法接受這一事實,將阿豪訴至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索賠157萬。
可可父母提起訴訟
要求阿豪賠償157萬余元
“可可年少美麗,健康活潑,我們將可可視為掌上明珠。”在可可父母看來,阿豪提出分手后不僅不安撫,而仍然繼續與其爭吵,甚至在深夜,將可可帶到巢湖岸邊,置輕生念頭中的可可于危險境地。在可可的落水處尚有2米多淺水區,阿豪如及時制止和施救,可可不會溺亡。“阿豪有我們的電話,我們就住在附近,如果阿豪及時打電話告知,最多5分鐘即可到達溺水地點施救,可是阿豪沒有這么做……”
本案中提分手的阿豪
要不要為可可的沖動負責任?
看看律師怎么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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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男方提出分手后女方自殺身亡,不管男方要求分手的方式是否欠妥,其行為均不能認定為法律上的“先行行為”,不能認定屬于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法院可以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雙方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當然,任何一方提出分手,方法上也需要注意,不應該這樣采用這樣決絕的方式。
為了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也教大家兩招:1、把分手的權利交給對方;2、告知對方父母。
法院審理認為
巢湖市公安局的死亡通知書上載明可可系溺水死亡,且最終并未認定為刑事案件。可可父母在訴狀中亦表明可可系因感情糾葛“情緒失控有輕生念頭”,并指責阿豪的過錯在于“置輕生念頭的可可于危險境地”,未及時制止和施救以及未采取妥當的方式施救,即可認定可可系自殺身亡。
可可出生于1998年,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可在父母的店里工作,具有正常的工作、社交能力。從在公安機關形成的多份詢問筆錄可以看出,事發夜里,可可與多名朋友在一起娛樂打牌,情緒并未明顯異常情況,甚至是開心。在阿豪要求與其分手后,可可始終在挽回,情緒激動。可見可可的輕生行為確因與阿豪的情感糾葛有關,甚至是因阿豪堅決要求分手導致的。
本案中可可與阿豪雙方感情上的“合”與“分”,并不一定導致將另一方置于某種危險的境地的結果,故無論阿豪要求分手的原因是否為道義所容,其行為均不能認定為法律上的“先行行為”,不能認定屬于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不產生法律上的民事責任。公安機關作為第一時間到達案發現場并具有豐富刑偵經驗的權力機關,未將此案作為刑事案件處理也印證了該點。現有證據也不能證明阿豪對可可的死亡存在法律意義上的過錯。
在本案中,從現有證據看阿豪與可可父母對可可的死亡均沒有過錯。但可可的死亡確實對其父母造成了很大的損失,特別是精神打擊。考慮到本案實際情況,法院一審酌定阿豪補償可可父母20萬元。
此案一經發布,引起網友熱議......
提醒
我國法律規定的婚姻制度體現了戀愛自由、婚姻自由的精神。男女青年戀愛期間,雙方均應樹立正確的戀愛觀、婚姻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并妥善處理好在此過程中出現的種種問題。不管何種情況下,男女雙方戀愛行為既要對自己負責,也要對家庭、對社會負責,不能一旦失戀分手就痛不欲生甚至自殺身亡,枉費自己的青春年華和家長多年的養育恩情。
案例來源:安徽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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