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是指秘密竊取、公然奪取或者損壞滅失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包括盜竊國家機關公文罪、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盜竊國家機關印章罪、搶奪國家機關公文罪、搶奪國家機關證件罪、搶奪國家機關印章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罪、毀滅國家機關證件罪及毀滅國家機關印章罪。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盜竊、搶奪或者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印章的行為。
所謂盜竊,即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采取自認為不被公文、證件、印章的保管者、使用人、所有人發覺的方法暗中將公文、證件、印章取走的行為。盜竊的必須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才能構成本罪。如果所盜竊的不是公文、證件、印章或者雖是公文、證件、印章但不屬于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亦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他罪如盜竊罪、盜竊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等治罪。
所謂搶奪,即公然奪取,是指當著公文、證件、印章所有人、保管者、使用者的面而突然奪取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既可以是乘人不備,又可以是在他人有備的情況下公然奪取,如在保管人患病、中輕度醉酒減弱防護能力但神智清醒的情況下公開奪取等。公然奪取必須針對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而實施。不然,雖有搶奪行為,但不是搶奪公文、證件及印章或雖是公文、證件或印章但不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或印章,也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是構成他罪如搶奪罪、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等。
所謂毀滅,其方式多種多樣,如撕、扯、燒、浸、涂、污等等。既可以表現為作為,又可以表現為不作為、如不小心將公文掉入水中、火中而不立即采取措施讓其隨水漂流、浸濕或燒掉,亦可構成本罪。至于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概念,已在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中作過介紹,這里就不再贅述。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l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既可以是軍人,又可以是非軍人。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及印章而仍決意盜竊、搶奪或毀滅。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公文、證件、印章而盜竊、搶奪或毀滅的,不能構成木罪,但可構成他罪如盜竊罪、搶奪罪等。至于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或為了招搖撞騙,或為了出賣謀利,或為了自用,等等。不論動機如何,均不影響本罪成立,
本罪與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二者的犯罪的客體、主體、主觀方面都是一致的,主要區別在于客觀方面的差別,后罪表現為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如果行為人盜竊、搶奪真實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后加以變造、買賣的,或毀滅買賣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應當如何定罪?由于行為人先后觸犯兩種犯罪,而兩者犯罪又具有牽連關系,因此應按牽連犯的原則論處。但二罪的法定刑的是一致的,因而我們認為,應以其中目的行為觸犯的罪名論處,如果行為人實施兩罪的數個行為沒有牽連關系的應以二罪并罰,
本罪與盜竊罪、搶奪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
主要表現在:(1)侵犯的客體不同,后三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2)侵犯的對象不同,后三罪侵犯的對象是一定的公私財物;(3)犯罪目的不同,后三罪的犯罪目的意在非法占有或毀壞公私財物。如果行為人意欲盜竊、搶奪公私財物,但竊取、奪取的是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或同時有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而后予以毀滅、買賣或加以變造的,應當以盜竊罪、搶奪罪與本罪或與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進行并罰。
本罪與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不同,后罪侵犯的是國家武裝部隊的信譽和正常管理活動。(2)侵犯的對象不同,后罪侵犯的是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依據第375條第1款規定,毀滅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不構成該罪。如果毀滅軍事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可考慮以本罪論處。
根據刑法第280條第l款的規定,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應當立案。
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根據本條第1款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盜竊、搶奪或者毀滅公文、證件、印章數量較多的;多次盜竊、搶奪或者毀滅的;盜竊、搶奪或者毀滅后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的;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嚴重影響國家機關聲譽的;等等。
[刑法條文]
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四) 【質證環節】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 【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六) 【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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