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刑法第375條第1款),是指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裝部隊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武裝部隊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證件,是其在社會的一定領域、一定方面實行管理活動的重要憑證和手段。任何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都會影響到它們的正常管理活動,損害他們的名譽,從而危害國防利益。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公文、證件、印章,且僅限于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和印章。所謂武裝部隊,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部隊、武裝警察部隊及預備役部隊,但不包括民兵組織。所謂公文,一般是指以武裝部隊的軍事組織機構名義制作的,用以聯系事務、指導工作、處理問題的書面文件,如文件、公函、指示、命令、通告、通知、決議、決定、規定、報告、批復、信函、電文、介紹信、公告、通報、議案、請示、會議紀要等。其形成于武裝部隊執行職務或履行日常管理工作職責的過程中,與職務活動、管理工作緊密相連。某些以負責人名義代表單位簽發的文件,也屬于公文。公文的文字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外文;可以是印刷,也可書寫的,都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所謂證件,一般是指有權制作的武裝部隊的軍事組織機構單位頒發的,用以證明身份和權利義務關系或其他有關事實的憑證,如軍官證、士兵證、文職干部證、出入證、軍人通行證、軍人駕駛證、介紹信、軍事企業營業執照、轉業證、退伍證、軍隊院校學員的學員證、學生證、學歷、學位證書等。所謂印章,一般是指武裝部隊的軍事組織、機構單位刻制的以文字與圖記表明主體同一性的公章或專用章,是行使職權的符號和標記,公文在加蓋公章后始能生效。如證件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等。機關、單位的領導、首長的個人私章、簽名,如果能夠起到武裝部隊機關、單位印章的證明作用,亦應視為本罪的印章。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所謂偽造,是指無權制作者制造假的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摹仿有權簽發公文、電函的負責人的手跡,制作假軍用公文、電函的,也以偽造公文論。對于構成犯罪來說,并不要求偽造的假公文證件、印章與真實的公文、證件、印章完全一致,只要足以亂真即可。關鍵是看制作者是否有制作權,這一點是鑒別公文、證件、印章真偽的標準。如果有制作權的人在其職務范圍內,制作公文、證件、印章;即使內容違反法律與政策的規定,也應視為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公文、證件、印章的制作權并未受到侵犯。雖然內容虛假會敗壞發證、發文單位的信譽與信用,但這與無制作權的人冒用武裝部隊名義制作虛假公文、證件、印章,對武裝部隊的信譽與信用的破壞是性質不同的。因此,本法規定,凡無制作權的人制作公文、證件、印章則構成本罪。凡有制作權的人制作公文、證件、印章,即使內容虛假也不構成本罪。
所謂變造是指對原來有效的公文證件印章用涂改、擦消、填充內容等手段非法改換其真實的行為。比如在有效的介紹信上模仿原來的筆跡增添內容等。涂改證件的有效日期,改動公文的簽發日期或單位,改變證件持有人的姓名、身份等等。所謂買賣,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將軍用公文、印章、證件出讓給他人的行為。買賣的對象即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既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偽造或變造的;既可以是自己依法占有或擁有的,也可以是從他人那里盜竊、詐騙、搶奪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的。不論其來自何處,亦不論其是否真假,只要買賣的屬于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即可構成本罪。
行為人以虛構的部隊名稱偽造公文、證件、印章進行犯罪活動,實施什么罪就定什么罪,不能以本罪論處。
行為人如果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后并以此冒充軍人招搖撞騙或者進行其他詐騙犯罪的,屬手段牽連,對之應當擇一重罪一般是后者而從重論處,但構成犯罪卻不能構成他罪的,則應依本罪治罪科刑。
本罪是選擇性罪名,犯罪的行為方式有三種,犯罪對象是三種。一個犯罪分子可能實施其中一種,也可能結合實行其中的幾種。例如,盜竊軍用公文以后進行變造、偽造公章并進而用以制造假證件、假印章的等。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其中的一種行為方式,侵犯了一種以上的犯罪對象,即構成本罪。但在確定具體罪名時,還應根據實施犯罪的具體行為方式和犯罪對象來定。如果行為人只是偽造了武裝部隊的公文,就定偽造武裝部隊公文罪;如果既偽造又變造了武裝部隊的證件,就定偽造、變造武裝部隊證件罪,但不實行并罰。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1、該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該罪。
2、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國家機關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證件,是其在社會的一定領域、一定方面實行管理活動的重要憑證和手段。任何偽造、變造國家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會影響其正常管理活動,損害其名譽。
3、該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該罪。
4、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所謂偽造,是指制作機關以外的人在無權限的情況下冒用制作機關的名義制造假的公文、證件、印章。以上四個構成要件,缺一不可,否則就不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軍用標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成套制式服裝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裝一百件以上的;
(二)軍徽、軍旗、肩章、星徽、帽徽、軍種符號或者其他軍用標志單種或者合計一百件以上的;
(三)軍以上領導機關專用車輛號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軍用車輛號牌三副以上的;
(四)非法經營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一千元以上的;
(五)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情節嚴重,指多次或大量偽造、變造、買賣公文、證件、印章的;因妨害公文、證件、印章的犯罪行為而嚴重損害武裝部隊的名譽或給其造成重大損失的等。
[刑法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1修正)第三百七十五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武裝部隊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通過) [1] 為依法懲治妨害武裝部隊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管理秩序等犯罪活動,維護國防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偽造、盜竊、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刑事案件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定罪處罰:
(一)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一件以上的;
(二)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軍官證、士兵證、車輛行駛證、車輛駕駛證或者其他證件二本以上的;
(三)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機關印章、車輛牌證印章或者其他印章一枚以上的。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達到第(一)至(三)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第四條買賣、盜竊、搶奪偽造、變造的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買賣仿制的現行裝備的武裝部隊制式服裝情節嚴重的,盜竊、買賣、提供、使用偽造、變造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定罪量刑標準適用本解釋第一至第三條的規定。第五條明知他人實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規定的犯罪行為,而為其生產、提供專用材料或者提供資金、賬號、技術、生產經營場所等幫助的,以共犯論處。第六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規定的犯罪行為,同時又構成逃稅、詐騙、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七條單位實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依照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處罰。
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偽造、變造、買賣民用機動車號牌行為能否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定罪處罰問題的請示》的答復(2009通過) [2] 最近,廣東省委政法委要求我院就偽造、變造、買賣民用機動車號牌的行為能否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定罪處罰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我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時有兩種不同意見。多數意見認為不應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定罪處罰。少數意見認為機動車號牌屬于國家機關證件,對于偽造、變造、買賣民用機動車號牌且情節嚴重的行為,可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刑事責任。經請示,最高法院研究室作出答復,同意我院審委會多數人意見,偽造、變造、買賣民用機動車號牌行為不能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定罪處罰。最高法院研究室答復全文如下:“你院粵高法[2009]108號《關于偽造、變造、買賣民用機動車號牌行為能否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定罪處罰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同意你院審委會討論中的多數人意見,偽造、變造、買賣民用機動車號牌行為不能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定罪處罰。你院所請示問題的關鍵在于能否將機動車號牌認定為國家機關證件,從當前我國刑法的規定看,不能將機動車號牌認定為國家機關證件。理由在于:
一、刑法第280條第1款規定了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第281條規定了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將警用車輛號牌歸屬于警察專用標志,屬于警用裝備的范圍。從這一點分析,證件與車輛號牌不具有同一性。如果具有同一性,刑法第280條中的證件就包括了警用車輛號牌,也就沒有必要在第281條中單獨明確列舉警用車輛號牌了。同樣的道理適用于刑法第375條的規定(刑法第375條第1款規定了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第2款規定了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志罪,而軍用標志包括武裝部隊車輛號牌)。刑法規定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和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志罪,明確對警用車輛號牌和軍用車輛號牌進行保護,目的在于維護警用、軍用標志性物品的專用權,而不是將警用和軍用車輛號牌作為國家機關證件來保護。如果將機動車號牌認定為證件,那么非法買賣警用機動車號牌的行為,是認定為非法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還是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這會導致刑法適用的混亂。
二、從刑罰處罰上看,如果將機動車號牌認定為國家機關證件,那么非法買賣的機動車號牌如果分別屬于人民警察車輛號牌、武裝部隊車輛號牌、普通機動車號牌,同樣一個行為就會得到不同的處理結果:對于前兩者,根據刑法第281條、第375條第2款的規定,情節嚴重的,分別構成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非法買賣軍用標志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于非法買賣民用機動車號牌,根據刑法第280條第1款的規定,不論情節是否嚴重,均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情節一般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見,將機動車號牌認定為證件,將使對非法買賣普通機動車號牌的刑罰處罰重于對非法買賣人民警察、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的刑罰處罰,這顯失公平,也有悖立法本意。”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響判刑】【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影響判刑】【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影響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強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影響全案】【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合法權利】【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當事人的權利】【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當事人的權利】【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當事人的權利】【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當事人的權利】【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當事人的義務】【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律師介入的必要性】律師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與流程,律師知道如何處理和應對各方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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