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而當承包人主張權利時,發包人卻以質量、工期、保修等理由,向承包人提出反索賠或者反訴,削減工程款金額,以此達到自己少付甚至不付工程款的目的。
1、發包人是竣工驗收的責任主體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發包人的義務有哪些?
(一)不得違返發包的義務
發包人可以與一個總承包人訂立總承包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幾個承包人訂立承包合同,但卻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二)接受建設工程并且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建筑工程完成并經驗收合格,發包人應當及時接受并支付工程價款。未支付價款的,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行使優先權,以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三)增付費用的義務
如果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期提供必要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造成勘察、設計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就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四)與承包人相互配合,保證工程建設順利進行
因發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及時采取彌補措施以減少損失,并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實際損失和費用。
(五)組織工程驗收
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發包人接到通知后應對及時檢查,沒有及時檢查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的損失。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如何確定竣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的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由于竣工日期不僅涉及工程進度款支付、竣工結算,還涉及質量保修責任和保修金的返還時間,所以該日期的界定十分關鍵。為防止發包方惡意拖延驗收,承包方在工程完工、具備驗收條件時,即應主動向發包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這是至關重要的一步。《竣工驗收報告》可以很簡單,主文甚至可以只有一句話,比如貴司委托我司承建的某某工程,我司已經完工并自查合格,現提請貴司組織驗收。承包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后,即使發包方故意拖延不驗收,也不影響該報告的效力,根據前述司法解釋第(二)款,承包方提交報告之日即可視為工程竣工日期。沒有《竣工驗收報告》,承包方的竣工日期說不清楚,由此吃虧的教訓太多了,實踐中碰到多個被建設單位倒打一耙的例子。
如果承包方沒有向發包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但發現發包方在未經驗收而擅自使用的情形,則根據前述司法解釋第(三)款,發包方擅自使用的日期亦可視為竣工日期。承包方需要注意收集發包方擅自使用的證據,比如對外開業通知、營銷宣傳單、廣告冊等。
由于從工程完工到發包方擅自使用期間,通常還有一定時間差,這一段時間的耽誤也會給承包方造成損失;所以最可靠的辦法,還是在完工后立即向發包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報告》應請發包方代表簽收;如發包方拒絕簽收,可用郵寄方式將《竣工驗收報告》寄給發包方,不能因顧慮影響關系而不發函,畢竟對方拒絕簽收已經是一個誠信缺失的信號。如發包方收到報告后提出整改意見,承包方應及時整改,不宜因對方未付款或其他原因而拒絕承擔質量整改義務,以免給對方留下借口;整改完成后,應再次書面提請發包方驗收。
那么,對于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務并向發包人提交了竣工驗收報告后,發包人出于種種原因不予以組織驗收,導致工程項目未能進行竣工驗收的,其竣工日期又該如何確定呢?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若因此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發包人依此承擔責任。
《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中規定,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工程),三個月內不辦理驗收投產和移交固定資產手續的,取消企業和主管部門(或地方)的基建試車收入分成,由銀行監督全部上交財政。如三個月內辦理竣工驗收確有困難,經驗收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期限。
3、工程質保期內承包人的責任
工程質量保修期內的責任是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質量責任期,對于未驗收已結算工程也同樣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二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均規定了保修制度、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
上述法律規定,確立了我國對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的法律制度,即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壽命內保證使用,其余部位在最低保修年限內保證使用的法律制度,保證使用的責任人是承包人。在保修期內,承包人應當及時履行保修義務,并對施工質量責任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如果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承包人免除了除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之外的質量責任,如果發包人以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
所以,如果遇到了工程交付后發包單位拒不驗收,以各種理由少付或拒付工程款的情況,要首先區分清事件的性質,確實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權益,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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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包人原因形成的糾紛: 發包人的義務主要表現為,依照約定支付工程款、提供合同約定的建筑材料、配件、履行約定的協助義務等等。如果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或者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或者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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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一、發包人原因形成的糾紛: 發包人的義務主要表現為,依照約定支付工程款、提供合同約定的建筑材料、配件、履行約定的協助義務等等。如果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或者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或者不履行合同...
一、發包人原因形成的糾紛: 發包人的義務主要表現為,依照約定支付工程款、提供合同約定的建筑材料、配件、履行約定的協助義務等等。 如果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或者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或者不履行合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