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四的代理律師在申請財產保全調取張三產權信息時發現,在李四起訴前的幾天,張三將自己的一套價值300萬元的房屋中自己所占50%的共有份額以100元錢的價格轉讓給了其父母。
為此,李四隨即另案向吳中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張三與其父母對于該房屋份額的轉讓行為。庭上,張三確認欠李四150萬元的事實,并陳述除涉案房屋外自己無其他資產可用以償還債務。吳中法院審理后認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規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設立債權人撤銷權的目的旨在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造成債權不能實現。本案中,張三在明知欠付李四債務未能清償的情形下,將其持有的房屋份額以接近無償的價格轉讓給其父母,嚴重影響了李四債權的實現,張三的父母對此應屬明知。據此,法院依據《民法典》的上述規定判決:撤銷張三與其父母關于該房屋份額的轉讓行為,將房屋權屬恢復登記為原有狀態。 法律解析
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務人不當處分自己的財產或權利,例如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資產、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等行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的相關行為予以撤銷的權利。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是保全債權的重要方式,在合同成立后,債務人可能由于各種情況致使自身財產不當減少,從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及其實現造成危害,正因如此,法律特設了債權人撤銷權制度,突破傳統民法合同相對性原則,全面衡量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相對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兼顧交易秩序與公平正當之理念,從而實現合同的保全。
關于債權人撤銷權的規定,在《合同法》時代便有規定,《民法典》更是將其重新拆分整合,分別規定了無償處分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和不合理價格交易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上述案例便涉及到不合理價格的交易。《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規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對于債務人轉讓財產,債權人提起撤銷之訴案件的審理難點在于對明顯不合理價格及是否存在主觀惡意的判斷標準。對于明顯不合理低價或者高價,人民法院通常會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認定。《全國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會議紀要》更是進一步明確,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除此之外,在有償行為場合,債權人的撤銷權還以債務人有惡意為成立要件,對受讓人而言,以明顯不合理低價或高價交易時,一般可推定其知道或應當知道該交易會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進而認定其主觀具有惡意。但是若受讓人舉證證明債務人向其提供了諸如有重大投資回報利益急需資金等合理、正當理由的,或者能夠有充足證據支撐其合理理由時,相對人也可以抗辯其不存在惡意。
上述案例中,債務人張三在背負巨額負債情況下,以100元的低價將自己房屋份額的50%(折價150萬元左右)轉讓給其父母,嚴重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張三的父母作為近親屬理應知道該情形,可推定他們明知且具有惡意,法院根據《民法典》的上述規定判決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恢復房屋原權屬登記狀態,符合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規定,對依法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誠實守信的交易環境等,均具有一定的典型意義。
需要注意,債權人撤銷權行使有一定時限的要求,債權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依據法律規定,上述一年和五年的期間為除斥期間,均為不變期間,無論當事人基于何種理由沒有行使撤銷權,除斥期間經過后,不管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是有償還是無償,均發生效力,債權人撤銷權消滅,債權人不得再行主張撤銷。特別提醒您注意,五年除斥期間的規定,即便債權人不知道撤銷事由或者在臨近第五年才知道撤銷事由;也無論債務人處分的財產是否需要辦理過戶手續等何種理由,五年期限屆滿后,撤銷權即予消滅。
一、債權人能否阻止重大股權變更(《合同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可以的。可以直接申請財產保全,要求查封被告所持有的公司股權。公司股東為債務人的案件中,債權方可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要求法院查封被告所持有的公司股權,禁止對外轉讓...
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實施無償或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有害于債權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
一、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在債權債務關系中,擔保人實際就是債務人。一經撤銷,轉讓行為自始無效!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
能否請求撤銷債務轉讓合同可以,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相關法律知識《民法典》(2021.1.1生效)第538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
很麻煩的事情,但可以這么處理:首先向法院起訴借款人和擔保人,同時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凍結擔保人財產,使其無法轉移。法院判決后,向法院申請執行擔保人的財產。如果擔保人在法院判決之前就已經轉移財產,你需就擔保人的惡意轉移(你需提供證據),再向法...
是故意轉移,法律上叫惡意轉移財產。1。可以行使合同法賦予債權人的撤銷權,期間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一年。這個權利必須通過訴訟來行使,也就是說你需要增加訴訟請求,要求撤銷財產轉移。2。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法院支持你的請求,交易取消,并不代表...
錢天、錢地先后分別借款給同村人應炫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是到期后應炫以各種理由拖著不還。錢天、錢地無奈,只好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依法判令應炫歸還錢天本金35萬元及利息,歸還錢地本金40萬元及利息。兩案生效后,應炫并未自覺履行。錢天、錢地經多方...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
撤銷權的行使條件是什么一、撤銷權的概念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債權、無償或以明顯低價處分其財產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可以申請法院撤銷的權利。撤銷權與代位權均為債的保全措施,其具有以下特點:1、撤銷權為實體法上的權利,但撤銷權...
低價賣房為逃債的行為是否有效 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低價向他人轉讓房屋的,是為了逃避債務的,低價轉讓房屋的行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四條?【債權人的撤銷權】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