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0條關于追溯
征收反傾銷稅的規定
WTO反傾銷協定第10.6條規定,最終反傾銷稅可以對實施臨時措施之日前90天內進口供消費的產品征收的條件是:
(1)已作出關于傾銷和由此產生的對國內產業的損害的最終肯定裁定。
該條本身就假定了傾銷和損害成立的最終肯定裁定已經作出的先決條件,如果沒有這個條件,就不能決定征收反傾銷稅,也就談不上決定追溯征收反傾銷稅的問題。在產業損害類型上沒有特別要求,即只要損害存在即可,不論是對國內產業的實質損害、實質損害威脅或對國內產業建立的實質阻礙。
(2)存在造成損害的傾銷的歷史記錄或進口商已經知道或應該知道出口商實行傾銷,且此類傾銷會造成損害。
此項條件是選擇性條件,即只要存在“造成損害的傾銷的歷史記錄”或“進口商已經知道或應該知道出口商實行傾銷,且此類傾銷會造成損害”的一個條件即可。前一個條件是客觀條件,即被調查傾銷產品存在造成損害的傾銷的歷史記錄。被調查傾銷產品造成損害的傾銷歷史記錄并不局限于對調查主管機關所在國本國的國內產業有造成損害的傾銷歷史記錄,而應包括對其他國家國內相關產業存在造成損害的傾銷歷史記錄。存在造成損害的傾銷的歷史記錄的信息可以來源于WTO反傾銷措施委員會發布的各成員方提供的半年期報告。《協定》第16.4條明確規定,“各成員應立刻通知委員會其采取的所有初步或最終反傾銷行動。此類報告應可從秘書處獲得,供其他成員審查。各成員還應每半年提交關于在過去6個月內采取的任何反傾銷行動的報告。半年期報告應以議定的標準格式提交。”后一個條件是主觀條件?!秴f定》對于認定“進口商已經知道或應該知道出口商實行傾銷”及“此類傾銷會造成損害”沒有規定客觀標準,調查主管機關有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
中國關于反傾銷稅的規定 首先,根據《對外貿易法》,1997年3月25日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2001年11月26日,中國又修改并頒布了《反傾銷條例》,并于2002年1月1日起實施,在兩個條例...
商務部可以決定傾銷立案調查嗎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商務部有權決定是否對傾銷申請進行立案調查,商務部門決定是否立案,應該在收到反傾銷調查申請書60天內作出?!吨腥A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六條?商務部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有關證據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 (2001年1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28號公布 根據2004年3月3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和公平競爭,根據《中華人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2001年1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28號公布 根據2004年3月3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決定》修訂)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和公平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一)臨時措施 《反傾銷協議》第7條規定,在符合下列條件時,調查當局可以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1)已開始調查,已予以公告,并已經予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提供資料和提出意見的充分機會;(2)已作出傾銷存在和對國內相關產業造成損害的肯定性初步裁定...
1、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是我國反傾銷調查的主要機構,負責受理反傾銷申請與立案、傾銷價格的調查和提出采取反傾銷措施的建議等事項。其具體職責是: (1)負責受理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 (2)經商國家經濟委員會后決定是否對反...
根據《反傾銷條例》的規定,我國負責反傾銷事務的機關主要有: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海關總署、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在涉及農產品的反傾銷案件中,農業部也是負責反傾銷事務的機關之一。 (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根據《反傾銷條例...
一機構設置與職責分工 根據《反傾銷條例》的規定,我國負責反傾銷事務的機關主要有: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海關總署、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當涉及農產品的反傾銷案件中,農業部也是負責反傾銷事務的機關之一。 (一)國務院關稅稅則...
(一)概述反傾銷概念中的規避,英文通常為circumvention。規避行為使得反傾銷稅對于傾銷的抵消作用大大削弱或化為烏有,不公平競爭行為得不到有效遏制。反規避措施的主要內容是,如果規避反傾銷稅的行為被調查核實,則可將原反傾銷稅令的征收對...
反傾銷法中價格承諾的相關法規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反傾銷機構進行傾銷行為進行調查時,傾銷進口產品的出口經營者可以作出價格承諾,從而結束反傾銷調查。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三十一條?傾銷進口產品的出口經營者在反傾銷調查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