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機構設置與職責分工
根據《反傾銷條例》的規定,我國負責反傾銷事務的機關主要有: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海關總署、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當涉及農產品的反傾銷案件中,農業部也是負責反傾銷事務的機關之一。
(一)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稅則委員會根據外經貿部的建議作出征收臨時反傾銷稅和最終反傾銷稅以及追溯征稅、退稅、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傾銷稅等與“稅”有關的決定。
(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根據《反傾銷條例》的相關規定:外經貿部的主要職責為:1、受理反傾銷調查申請并對申請是否由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提出、申請書內容及所附具的證據等進行審查,經商國家經貿委后,決定立案調查或者不立案調查;2、負責傾銷及傾銷幅度的調查和確定;根據調查結果就傾銷作出初裁決定和終裁決定;3、對采取要求提供現金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的臨時反傾銷措施作出決定;提出征收臨時反傾銷稅和最終反傾銷稅的建議。
(三)國家經貿委
國家經貿委的主要職責為:
1、國家經貿委負責與外經貿部共同決定是否對反傾銷申請立案調查;
2、負責產業損害及損害程度的調查和確定,在涉及農產品的反傾銷國內產業損害調查時,由國家經貿委會同農業部進行。根據調查結果,就損害及損害程度作出初裁決定和終裁決定。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設立了產業損害調查局,該局設有專門的處室處理反傾銷申訴事宜。
(四)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負責執行臨時反傾銷措施和征收反傾銷稅以及退稅等事宜。
二提出反傾銷調查的申請人必須具有法定資格
根據我國反傾銷法律的規定如下:
(一)申請人資格
根據我國《反傾銷條例》第三章第13條的規定:凡中國境內生產與傾銷進口產品同類的產品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依照條例的規定向外經貿部提出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在反傾銷法律中,判定提出反傾銷申訴的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定資格的標準是考察其是否為國內產業或者可以代表國內產業。
內容提要:反傾銷措施的司法審查制度本質上是對于行政程序的一種司法監督制度。一直以來,我國的學術界偏重對于反傾銷行政審查制度的研究,少有關于反傾銷措施的司法審查制度的研究,本文即以美國反傾銷措施的司法審查制度為研究對象,并通過一系列近期的對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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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審查 在對申請書及證據材料簽收之日起60天內,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將對申請書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對案件立案調查。在此期間內,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可以要求申請人對其反傾銷調查申請進行調整和補充。申請人應按照調查機關的要求,對申請書進行相應的...
2001年7月24日,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構(DSB)公布一項上訴機構報告(案號:WT/DSl84/AB/R),對美日熱軋鋼產品反傾銷爭端案作出裁決[1],裁定美國在該案中的反傾銷措施及其相關法律、法規違反了WTO《反傾銷協議》和WTO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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