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俗的講,住所監視居住就相當于居家隔離,指定監視居住就相當于到指定的隔離點隔離。這里的“定點隔離“”是免費的,即指定監視居住不得收費。
監視居住的執行,是以住處執行主、指定居所執行為輔。因此,原則上首先適用住所監視居住,只有無固定住所的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才可以適用指定監視居住。
1.固定住處
固定住處,即住處,是指被監視居住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生活的合法住處,既包括擁有所有權的住處,也就是自己的房子,也包括其擁有使用權的住處,如租賃住房等。固定住處,強調的是現實性、固定性和長期性,出差、度假臨時居住的賓館、酒店、招待所或期滿退租的房屋則不屬于此范圍。
2.指定的居所
指定的居所,是指辦案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為被監視居住人指定的,應當符合具備正常的生活休息、便于監視管理、保證安全的條件的生活居所。但是,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或者辦公場所不得作為指定的居所。
至于正常的生活、休息條件,目前并沒有統一的標準,但原則上應當滿足被監視居住人生活、休息的一般需求,具備睡眠、如廁、采光、通風條件,能夠有一定的活動空間,并且提供合理飲食。實務中,容易人為走偏,相關條件很難滿足。
至于保證安全,可以參照公安機關執法安全相關規定執行,指定的居所內不得放置容易造成被監視居住人行兇、自殺、自傷、自殘的物品以及凸出的硬棱角、懸掛支點,不得存放危險品、爆炸物等,應當對窗戶安裝防護網,防止被監視居住人逃跑。
至于不得作為指定監視居住的場所,包括看守所、拘留所、監獄、強制隔離戒毒所、強制醫療所、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管理中心、公安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所,以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法院辦理公務的內部辦公地點和對外服務場所等各類場所。
3.有礙偵查
對于有住處的被監視居住人,指定監視居住只適用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罪和恐怖活動罪,但并不是所有的上述兩種罪名都適用指定監視居住,必須是在住處執行“有礙偵查”,否則,應當在住處執行。具體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礙偵查”:
(1)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2)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逃跑的;
(3)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處執行監視居住有人身危險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人員與犯罪有牽連的。
是否“有礙偵查”,公安機關應注意收集相關證據,并在一定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判斷,而不能僅憑偵查需要就隨意指定居所進行監視居住,避免在客觀上造成變相羈押,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
實務中,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被詬病最多的就是擴大使用范圍,比如涉黑涉惡案件,有影響的專案,屬于指定監視居住的重災區。
執行機關
監視居住的決定機關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但執行機關只有一個,就是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決定監視居住的,由被監視居住人住處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執行,辦案部門可以協助執行。必要時,也可以由辦案部門負責執行,派出所或者其他部門協助執行。
這一點和取保候審的執行是不同的,取保候審的執行由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必要時,辦案機關可以協助執行;而監視居住的執行,必要時,由辦案部門負責執行,派出所或者其他部門協助執行。
主要原因是,一些毒品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等特殊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情況或案件的情況可能比較復雜、特殊,由辦案部門直接執行,對辦案部門及時查清全案、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將更為有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法律文書和有關材料后24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住處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核實被監視居住人身份、住處或者居所等情況后執行。必要時,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協助執行。負責執行的派出所應當及時將執行情況通知決定監視居住的機關。
權利保障
1.通知家屬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制作監視居住通知書,在執行監視居住后24小時以內,由決定機關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無法通知
(1)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2)沒有家屬的;
(3)提供的家屬聯系方式無法取得聯系的;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通知的。
2.律師會見
監視居住的律師會見同拘留一樣,公安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告知的情形應當記錄在案。
3.折抵刑期
指定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即住所監視居住的不能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指定監視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指定監視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
監視居住能否折抵行政拘留呢?指定監視居住能,住所監視居住不能!雖無明文規定折抵的規則,但,參考指定監視居住的可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的規則,指定監視居住同樣可以2日折抵行政拘留期限1日。
執行期限
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是最長期限,而不是必須期限,如果改變管轄的,應當連續計算,不得重新計算。
在監視居住期間,偵查機關仍應當繼續積極開展偵查活動,深入、全面收集證據,不得停止對案件的偵查,也不得以監視居住變相放縱犯罪。
如果發現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的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或者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監視居住。對有必要繼續偵查的,可以依法變更為取保候審,但不能中止對案件的偵查。
如果經過繼續偵查,收集到了新的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犯罪嫌疑人在監視居住期間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則應當根據案情變化,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變更為拘留、逮捕,原監視居住自動解除,不再辦理解除監視居住手續。
隨著社會發展,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已經成為社會發展的重要環節,既有利于社會的安全,也有助于社會的發展。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可以有效地保護公民的安全,可以幫助社會發展,并可以有效地預防犯罪行為。因此,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1.有助于提高...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
監視居住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離開住處或指定居所,并對其行動自由加以監視的強制方法。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監視居住的適用對象、范圍與取保候審相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檢、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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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的條件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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