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合伙制】隱名合伙與有限合伙存在何種區別
1、兩者法律定位不同。在兩大理論法系國家中,有限合伙均被當作商事主體對待而處于商自然人和商法人想并列的立法格局之中。
2、法律性質不同。有限合伙除了與隱名合伙一樣均為一種契約關系之外,它更作為一個經營組織體,在一些大陸法系國家還賦予其法律人格。
3、契約成立要件不同。因有限合伙是商事主體,并以其人合性和資合性作為信用基礎對外經營。而隱名合伙僅以出名營業人的信用對外經營,缺乏資產保證性。
4、約束規范不同。在有限合伙企業中,所有的合伙人均受約與公司或企業的規章章程,且章程對新入伙的合伙人具有同樣的效力。而在隱名合伙中,他們之間的這種“借貸合同”并不受公司章程調整。
5、信用基礎與合伙人對出資所享有的回報權利不同。在有限合伙中,合伙企業的對外營業基礎是它的人合與資合。而在隱名合伙中,出名營業人僅以其個人信用作為對外信用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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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有限合伙企業的立法方式 有學者提出有限合伙可以通過以下三種方式實現:在《公司法》中增加兩合公司的規定,或者在《合伙企業法》中增加有限合伙的內容,或者直接制定專門的《有限合伙企業法》。此外,也有學者提出仿效大陸法系,建立隱名合伙制。筆者在...
既然要將有限合伙制度進行立法,那么采取怎樣的立法體例是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有學者提出有限合伙可以通過以下三種方式實現:在《公司法》中增加兩合公司的規定,或者在《合伙企業法》中增加有限合伙的內容,或者直接制定專門的《有限合伙企業法.此外,也有學...
隱名合伙與兩合公司的比較 兩合公司是由無限責任股東和有限責任股東共同組成的公司形式。它與隱名合伙均是由中世紀的康美達契約發展而來,兩者有許多相似之處,都是一方負有限責任,另一方負無限責任,隱名合伙人和有限責任股東均對他人的營業出資,而參與...
一、有限合伙企業人數的規定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61條、第75條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如果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業應當解散。根據相關立法...
隱名合伙的特質 《法國民法典》第1871條規定:合伙人得約定不進行注冊登記。在此種情況下,合伙被稱為‘隱名合伙’。此種合伙并非法人,亦無需經公告。此種合伙得以一切方式證明。德國法、日本法也有類似的規定,不過它們是規定在商法典之中。我國臺灣地...
隱名合伙與普通合伙相比,有其獨特之處 其一,法律地位。大陸法系國家多把隱名合伙確定為一種契約或合同關系,而不賦予其一定的主體地位。英美法系國家,如英國則將隱名合伙作為有限合伙的一類,賦予其一定的主體地位。 其二,投資的性質。在隱名合伙中,...
【基本案情】 2005年4月14日,孫X林、盛某、秦某簽訂合伙協議,約定共同平均出資購買高坪區某市場營業樓。2005年4月21日,三人以505萬元的價格購得該樓,并接手經營至今。孫X林在簽訂合伙協議時將此商業信息告知了其弟孫X武,引起孫X武...
保護合伙投資的基礎性制度 (一)、普通合伙與有限合伙并存的企業法律制度。普通合伙是各個合伙人在清算機制中均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合伙,而根據普通合伙所派生出來的特殊的普通合伙是適用于在營業中具有顯著人身性特征的專業服務機構的一種法律制度。即以...
【有限合伙制】隱名合伙建立有何必要性的分析 在我國雖然目前立法上并不承認隱名合伙的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有限合伙的形式,但是這樣的模式并無法解決目前國內企業在融資和投資方面所遇到的問題,因此應該提高對隱名合伙一類的邊緣化模式的重視。 1、解決...
普通合伙,即狹義的合伙(也是我國有關法律中的合伙概念),英文名稱為GeneralPartnerships(簡稱GP),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伙人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個人的財產對合伙組織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一是依協議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