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債權人代位權起訴狀
原告:韋xx,男,漢族,身份證號碼:440527196207xxxx,196x年7月9日生,廣東省普寧市人。現住址:廣州市南沙區
被告:廣東省**進出口公司
工商登記住所:廣州市越秀區環市東路xxxx號17樓
實際辦公地址:xxxxxxxx
電話:020-22819172(楊)
法定代表人:林xx
被告:**發展有限公司
第三人:麥xx,男,漢族,廣東省市人
身份證號碼:
現住址:
第三人:廣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案由:借款合同糾紛代位權訴訟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判決兩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償義務,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幣1910520元和利息144435元(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07年11月23日起計算至付清日止);
2、判決兩被告將位于廣州市南沙鎮興發街東志大廈三樓(不包括J號住宅)全層和四樓B、C、D、E、G、H號住宅,共1538.40平方米的房屋歸原告所有,以抵償上述借款本金1910520元,并責令被告履行辦理過戶手續的義務;
3、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07年8月23日,第三人(債務人)麥*杰因生意上資金周轉困難,向原告韋乙欽借款人民幣1910520元。第三人麥*杰當時除向原告韋乙欽出具《借據》一張外,并與原告簽訂了《抵押借款協議》。該《抵押借款協議》約定了借款金額、還款期限,同時約定將兩被告于1999年2月抵償給第三人麥*杰的“南沙鎮興發街東志大廈三樓(不包括J號住宅)全層和四樓B、C、D、E、G、H號住宅,共1538.40平方米”作為借款的抵押擔保物,并約定如第三人麥*杰不能按期還款,則上述擔保物折價1350元/平方米,抵償上述借款給原告。同時,第三人麥*杰還將證明上述擔保物權利的兩份文件原件交予原告韋乙欽。這兩份文件原件分別是:①1999年2月7日,被告廣東省**進出口公司與第三人**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建筑工程公司簽署的關于工程欠款額和將房屋折價抵償部分工程款的《補充協議》;②1999年3月7日,第三人**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建筑工程公司向第三人麥*培出具的《工程欠款和房屋產權所屬證明》,該文件證實上述第一份文件《補充協議》中所涉及的工程欠款和抵償房屋均屬于第三人麥*培所有。
經查,在1993年至1994年期間,被告廣東省**進出口公司以其全投資的下屬機構——被告**發展有限公司的名義在廣州市南沙區南沙鎮興發街興建“東志大廈”工程項目,該工程由第三人麥*杰墊資掛靠第三人“**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建筑工程公司”承建施工。1994年該工程完工,但是兩被告尚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予兩第三人。1999年2月7日,被告廣東省**進出口公司與第三人**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建筑工程公司及第三人麥*杰,共同簽署了一份關于工程欠款及將房屋折價抵償的《補充協議》,該協議確認:①至1999年1月31日,被告廣東省**進出口公司和**發展有限公司尚欠第三人工程款共計2353210元;②被告同意以“東志大廈”三樓(不包括J號住宅)全層和四樓B、C、D、E、G、H號住宅,共1538.40平方米,作價1080元/平方米,抵償工程款人民幣1661472元;③此外,被告尚欠第三人491738元整工程款;④被告有責任協助第三人辦理有關過戶手續等內容。隨即在1999年3月7日,第三人麥*杰為完善債權手續,即要求第三人廣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建筑工程公司向其出具了一份《工程欠款和房屋產權所屬證明》,該《證明》確認上述被告工程欠款2353210元和折價抵償的房屋均屬于第三人麥*杰所有。
第三人麥*杰持有上述《補充協議》和《工程欠款和房屋產權所屬證明》后,即實際占有了上述抵償房屋。此后,第三人麥*杰即不間斷地向兩被告追討欠款和要求履行辦理過戶手續的義務,兩被告均以各種理由予以拖延至今。
原告韋乙欽認為,原告對第三人麥*杰的債權(包括本金1910520元和利息144435元)合法有據,雙方約定的以第三人麥*杰的債權—抵償工程款的房屋,折價抵償借款也是合法的意思自治,應予法律保護。由于第三人麥*杰怠于行使其對兩被告的到期債權,已損害了原告的債權實現。為充分切實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依據《合同法》第73條之規定,特予提起上述代位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早日依法判決為感。
此致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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