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位權的行使必須經過法院認可嗎
1、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債務追索權時,債權人直接起訴債務人的債務人,并要求其還債的一種訴訟活動。
2、《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3、仲裁是根據當事人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并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均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4、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仲裁必須是雙方當事人事先約定的。沒有約定,是不能適用仲裁處理民事爭議問題的。而代位權訴訟,當然是法院進行的,當然是不可能經過三方事先約定的。所以,代位權訴訟,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解決,而不能通過仲裁程序解決。
行使
1、代位權的行使主體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主體是債權人本人,并且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之位行使。當某一債權人已行使代位權后,其他債權人不得就同一權利再次行使代位權。但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將債權人作為共同原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時候,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如果違反此項注意義務造成損失,應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2、債權人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行使。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方式有訴訟方式和徑行方式兩種。我國《合同法》中規定只能通過訴訟方式,這是符合我國國情的限制性規定。因為只有通過法院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債權人濫用代位權,隨意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不當侵犯債務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也能避免債權人與其他未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債務人以及第三人之間因代位權的行使產生糾紛。
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4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出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15條規定,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符合本解釋第13條的規定和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釋第13條規定的,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受理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5項的規定中止代位權訴訟。第16條規定,債權人以次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為初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3、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范圍,以保全債權的必要范圍為限。
a.如果債權人行使債務人的一項權利,已經足以保全自己的債權不應就債務人的其他權利行使代位權。以保全債權的必要為限,即通過代位行使所能獲得的權利價值應與所保全的債權價值相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1條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次債務人是指債務人的債務人。代位權
b,《合同法》第73條第二款第1句規定:“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由此可知,在我國現行法中代位權的行使范圍僅僅限于債務人的“到期債權”。這一點表明了我國《合同法》該項規定的欠缺。事實上,代位權的行使范圍除了債權外,還應包括以下權利:1、實體上的權利,具體包括物權、物上請求權、形成權、撤銷訴訟、代位權。受領權、繼承恢復請求權、繼承中特留份權利人的扣除權;2、訴訟上的權利,如中斷訴訟失效,提起訴訟、申請財產保全、申請強制執行等權利。
代位權c,債權人代位行使的客體,應是債務人非專屬于本人的財產權利。對于非財產性權利和專屬于債務人本人的權利,不得由債權人代位行使。專屬于債務人本人的權利包括: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因身體、健康、名譽、自由受侵害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債權人代位權作為一項重要的債的保全制度,一直以來作為解決“三角債”的問題而存在。 隨著我國《民法典》的頒布,其中關于債權人代位權的法律條文也有很大幅度的改變,為債權人提供了一個可資...
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 2、債務人須享有對于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 3、必須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 4、債務人怠于行使債務的行為給...
代位權的適用程序 1.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主體是債權人本人,并且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之位行使。 2.債權人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行使。 3.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范圍,以保全債權的必要范圍為限 一、代位權的行使主體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該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征管法》第五十條直接移用...
什么叫債權人的代位權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權制度的一種。保全債權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我國合同法規定的代位權,是以傳統的代位權理論為基礎,針對近年來我國嚴重存在的三角債以及債務人逃債廢債現象而確立的新的債的保全制度,代位權的效力及...
為了充分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我國《合同法》規定債權人享有代位權。但在司法實踐中,許多當事人沒有充分理解代位權的含義及行使代位權必備的條件,有的濫用代位權,從而造成不必要的訟累,有的不知行使代位權,從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及時保...
一、行使代位權能主張利息嗎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并對債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時候,債權人有權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一般來說,債權人行使代位權首先要求的是次債務人歸還本金,那么對由本金產生的利息能主張嗎?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
債權人代位權的性質及適用 性質: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全制度的一種。代位權是債權的一種法定權能。無論當事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受此權利。 適用條件:(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2)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屬于涉及第三人的...
一、債權人能起訴次債務人嗎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債權人可起訴次債務人,債權人此時行使的是代位權。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而危害到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以取代債務人的地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我國《合同法...
一、債務人的債權可以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是什么情況 除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根據法律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是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