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公民有生育的權力,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鼓勵晚婚、晚育,促進優生、優育。
男女雙方年齡均在法定婚齡三年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達到晚婚年齡后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二)公民依法結婚生育第一肥肉以及符合本條例規定再生育的,為合法生育。
(三)依法結婚的夫妻,已生育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間隔不得少于四年。
1、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定居的;
2、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3、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或者夫妻雙方均為邊境地區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子女的;
4、經市(行署)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病殘兒鑒定組織鑒定,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且醫學上認為能夠生育健康兒的;
5、特殊情況經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符合前款第(四)項規定要求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間隔的限制。
(四)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
夫妻雙方均為全國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以及夫妻一方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間隔不得少于四年。
夫妻雙方均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二個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五)夫妻一方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診斷患有不孕(育)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恢復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六)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一個子女或者依法生育二個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間隔不得少于四年。
再婚夫妻的一方因再婚再生育過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七)晚育的夫妻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間隔的限制。
(八)在小城鎮建設中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農村居民夫妻,可以在二年以內適用農村居民的生育規定。
(九)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香港、澳門、臺灣居民結婚生育子女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收養子女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收養手續,沒有收養手續而私自收養子女的,按照違法生育處理。
遺棄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經批準再生育,懷孕后非因醫學需要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不得再生育。
(十一)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不符合規定的妊娠,應當及時終止。
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一)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且的避孕措施。
對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選擇長效避孕措施。
實施避孕節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征得受術者本人同意并保障受術者的安全。
(二)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使用避孕藥具,孕情、環情檢查,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人工終止妊娠術,輸卵管結扎術,輸精管結扎術以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診治等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予以保障。具體經費來源及支付方式按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三)城鎮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其費用除國家承擔的專項經費外,按下列辦法支付:
1、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由職工所在單位支付;
2、離開原工作單位的人員,有聘用單位的由聘用單位支付;沒有聘用單位但尚未與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系的,由原單位支付;沒有聘用單位且已經與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系的,由縣級以上財政支付;
3、其他人員,由縣級人民政府解決。
前款規定的人員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其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在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沒有參加生育保險,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其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4、經計劃生育技術鑒定組織鑒定,確系避孕節育措施引起的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5、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析 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三、獎勵與社會保障
(一)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資照發。
職工晚育的,女職工產假可以延長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資照發,不影響聘任、工資調整、職級晉升;男職工享受護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況可以參照醫療單位意見適當延長,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
(二)職工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的,按以下規定休假,休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聘任、職級晉升及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1、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休假二日,七日內不安排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2、結扎輸精管、輸卵管的,休假二十日;
3、終止妊娠的,根據不同情況休假十五至四十日;
4、落實其他避孕節育措施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或者醫師意見休假。
(三)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由雙言申請,經所在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審核,報女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批準,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享受以下優待:
1、從領證之月起至子女滿十八周歲止,每月發給不低于十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或者給予相應待遇;
2、在社會救濟、扶貧、以工代賑、生產資料供應、技術培訓等方面優先照顧;
3、農村安排宅基地優先照顧。
(四)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按下列規定百分之五十;
1、夫妻雙方為職工的,由雙方所在單位各承擔百分之五十;
2、一方為職工,另一方無工作單位,或者喪偶的,由職工所在單位全部承擔;
3、城鎮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解決;
4、離開原工作單位的人員,有聘用單位的由聘用單位承擔;沒有聘用單位但尚未與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系的,由原單位承擔;沒有聘用單位且已經與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系的,按照第(2)項和第(3)項之規定處理;
5、農村居民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承擔。
(五)已鄰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應當交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對獨生子女父母的優待和獎勵,并退回已領取的獎勵費。
四、法律責任
(一)城鎮居民違法生育的按下列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1、生育第一胎的,繳納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社會撫養費;
2、生育第二胎的,繳納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社會撫養費;
3、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繳納六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社會撫養費。
(二)農村居民違法生育的按下列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1、生育第一胎的,繳納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社會撫養費;
2、生育第二胎的,繳納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社會撫養費;
3、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繳納三萬元以上六萬以下社會撫養費。
(三)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的,城鎮居民繳納十二萬元社會撫養費;農村居民繳納六萬元社會撫養費。
(四)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一方為農村居民,另一方為城鎮居民,按照城鎮居民的征收標準征收社會撫養費。
(五)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其他再生育條件,未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而再生育的,繳納一千元社會撫養費;未達到間隔期生育的,繳納三千元社會撫養費。
(六)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征收決定。具體征收辦法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對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費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對仍不繳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七)職工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男女雙方所在單位分別給予五千元的罰款。
單位對違法生育的職工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8、違反《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2、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3、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九)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十)干涉他人實行計劃生育、包庇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人員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所在單位給予記過以上行政處分。
(十一)對不履行計劃生育工作職責的相關部門、單位和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十二)拒絕、阻礙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并予以制止;所在單位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準生證的辦理
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夫妻,由雙方申請,經所在單位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女方戶籍所在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
對再生育的申請,計劃生育部門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二、計劃生育政策的優越性:
中國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大力推行計劃生育政策,并將有關規定列人憲法。由于推行了計劃生育政策,人口的出生率和自然增長率明顯下降,人口無計劃增長的局面得到了控制和扭轉。據統計,20多年來,中國少生了2億多人。但是,由于中國人口基數大,每年凈增人口數量仍然很大。因此,計劃生育將是中國一項長期的基本國策。
第一條 為了貫徹計劃生育基本國策,規范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和《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 (四)符合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領生育證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第五條 對有關公民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決定,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書面作出,或者由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作出。...
1、提倡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者可再生育。新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并明確界定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屬于超生。關于再生育,新條例規定了三種可再生育的情形,一是因子女死亡,現無子女的,可再生育兩個子女;二是因子女死亡,現只有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是有些情形如再婚家庭的再生育情況比較復雜,還需要進一步研究論證后再出臺規定。
2、收養子女不影響生育權利。新條例取消了原條例對家庭收養子女影響其生育行為的規定。公民收養子女的,既不影響其自身的生育權利,也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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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經1987年7月2日四川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8次會議《關于修改〈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5次修正,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7號公布。該《條例》分總則、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生育調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獎勵與社會保障、法律責任、附則7章52條,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單獨二胎政策自2014年3月20日正式開始實施。根據四川省單獨二胎最新消息,四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