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承擔建立借款關系的舉證責任。
原告僅憑金融機構的轉讓證明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辯稱轉讓是為了償還雙方以前的貸款或其他債務的,應當規定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然而,在適用本條的解釋時,不可避免地會有以下問題:轉賬憑證的證明是否包括當事人有貸款協議的推定,還是只能證明當事人已完成付款的事實?被告是否提供了相應的證據,以證明其索賠是本證書對存在其他債務的事實負責,還是僅僅是對根據轉讓證書推定存在貸款這一事實的反證?對于被告來說,為其他債務的存在提供證據,證明標準應該符合高度蓋然性的說服標準,還是僅僅滿足動搖原告主張的合理可能性?在這方面,實踐中仍然存在不同的看法。上述規定旨在解決缺乏貸款合同情況下的舉證責任問題。正確理解和適用這一規則是相關民間借貸糾紛事實合法性的基礎和前提。
1、證據規則分析
司法實踐中的處理方法
在司法實踐中,原告僅以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第一處理意見認為,原告提供的轉賬憑證只能證明該筆款項已實際支付的事實,但不能證明該筆款項的性質,即:,無法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當被告否認雙方存在貸款關系時,原告尚未完成對雙方存在貸款法律關系的證明,應進一步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否則將承擔不提供證據的不利后果。第二種意見是,原告提供了轉讓證明,以證明其履行了貸款義務。根據《民事訴訟法》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初步舉證責任已經完成。被告辯稱,雙方存在其他法律關系,其辯護已從簡單的否認變為事實主張,因此被告應對其新主張承擔舉證責任。第三種意見認為,應向原告解釋變更請求權和理由,并將貸款糾紛變更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轉賬憑證能夠充分證明被告已收到原告的款項,因此被告應就其收款原因承擔舉證責任。第四種意見認為,根據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當原告僅憑轉讓證明提起訴訟,且最終事實不明確,需要分配舉證責任時,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權支配。因此,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并不是唯一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上述處理中包含的法律共識是,建立私人借貸關系的要素和事實包括貸款協議和資金交付。實質性差異在于舉證責任分配模式的選擇,而做出不同選擇的原因在于對轉移憑證在訴訟證明過程中的證據作用或事實認定的合法性的不同理解和認識。第一種方法側重于轉賬憑證只能證明實際支付,但不能證明支付的性質。因此,貸款關系是否成立的判斷只是一個間接事實。第二種方式是,如果原告能夠提交無瑕疵的轉讓證明,則視為原告已經完成了初步舉證責任,其實質是承認轉讓證明的推定效力。第三種處理方式的一個假設是,轉賬憑證可以充分證明被告已收到原告的付款,因此被告應就其收款原因承擔舉證責任。在實踐中,不難假設私人賬戶和私人賬戶之間存在絕對對應關系,即使它們是在中國的實名擔保制度下建立的。第四種處理意見實際上是綜合認定法的體現,即不單純評價轉賬憑證的證據功能或證據力,而是結合貸款金額、付款方式、當事人經濟能力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雙方之間的本地或通信方式、交易習慣、雙方財產的變化和證人證詞。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7條確立的證據規則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7條規定的理由是:在實踐中,貸款合同的情況比較復雜。在雙方之間存在其他交易關系的情況下,原告有可能憑借其他交易中的付款證明,試圖要求被告歸還不存在的貸款,這符合雙方訂立貸款合同和存在貸款協議的條件。但同時,考慮到部分貸款合同當事人缺乏法律意識,未簽訂書面貸款合同或出具收據,貸款人在證明貸款關系方面存在一定困難,可以認為,貸款人在出示金融機構的轉讓證明時,已經完成了雙方之間存在貸款合同關系的初步舉證責任,此時,我們應結合被告的辯護,進一步分析確定雙方是否存在借款合同關系。
2、證據規則的適用
司法實踐中,原告僅憑金融機構轉讓證明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應當根據被告辯護的實質內容分別適用相應的判決規則。(1)如果被告辯稱轉讓是為了償還雙方之前的貸款或其他債務,因為被告不否認已實際收到付款,這只是對付款性質的辯護。根據轉讓證書的推定效力,可適用貸款協議存在推定效力的初步證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7條;(2)如果被告辯稱不存在貸款關系或實際上沒有收到款項,因為被告否認的實質是,根據轉賬憑證的推定效力,實際收到了款項,付款交付的推定效力的初步證據應適用一般證明規則,被告應提供證據,以合理可能的證明程度證明其主張,不需要高度蓋然性的說服程度;(3)根據上述證明活動的結論,如果能夠證明被告實際收到了款項,則將繼續適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七條確定借款協議是否成立。相反,它屬于被證明事實的真實性未知的事實,直接適用結果意義上的證明責任規則。可以看出,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可以或應該具有證明的功能和效力,這是相當靈活的。在不同的訴訟空間下,應當適用不同的證據規則。
總而言之,看似簡單的私人借貸關系在實踐中并非如此。如果出現問題或爭議,建議聘請專業人員指導取證,然后根據不同的證據情況制定相應的訴訟策略,以更好地保護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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