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案例
但事實上,實際標的物僅為其中約300棵楊樹,并非所有樹木及花卉。合同中約定標的物與實際標的物不符,被告楊某不愿繼續履行訴至法院。法院認為:因案涉高速綠色長廊除楊樹外其他樹木、花卉原告不享有權利,導致雙方合同不能完全履行,雙方又無補充協議,原告要求被告繼續履行,沒有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2. 風險提示
1.使用標的物正式名稱、標準學名、全稱,必要時可配上描述性說明或圖片。
商品更新發展快,名稱多元化。雙方對合同標的物約定不明,可能導致以特定標的物交付為目的落空。因此,合同應使用標的物正式名稱、標準學名、全稱,必要時可配上描述性說明或圖片,或可在約定之初使用符合雙方所處行業習慣,符合國際相關標準的標的物名稱。
2019年8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發展流通促進商業消費的意見》,其中第四條明確指出:“開展簡化煙草、乙類非處方藥經營審批手續試點”。該意見出臺,中石化易捷便利店也將進入醫藥零售業,而藥物存在通用名與商品名。通用名是法定名稱具有強制性和約束性,在全世界都可通用的名稱,如阿司匹林;商品名是生產廠家或企業為樹立形象和品牌,給產品注冊的商品名稱,以示區別。在一個通用名下,由于生產廠家的不同,可有多個商品名稱。并且通用名相同的藥品,療效也會與廠家的生產質量有關。因而,對于以特定標的物為合同目的的雙方來說,僅依靠通用名是存在一定風險的。應根據實際目的,約定合同標的物,明確名稱,必要時可配上描述性說明或圖片。
2.寫明標的物品牌、品種、規格、配套件等,使得標的物特定化。
如采購加油站專業設備時,不能只對設備名稱、規格型號、數量進行簡單的約定,應該盡可能詳細。一般設備由主機、輔機、備品備件、工具、技術資料等部分組成,對于大型設備,還需備有完善齊全的技術資料,如出廠證、合格證、使用說明、維修說明、安裝說明、圖紙、設備性能、指標說明等,大型設備還應約定主要部件的廠家、產地、設備組成部分的名稱、規格、材質、數量、單價、生產廠家、產地等。不可僅簡單依據標準合同文本提供框架,應依據現實情況進行文本起草與審查。同時要求合同相對方對標的物具備完整的所有權與處分權,標的物不侵犯第三人知識產權或其他權益等。
3.關注數量條款及計算方式。
數量條款在合同中也至關重要,表現為特定數字時,是不存在爭議的。但若采用某種計算方法,可能因雙方對計算方式理解差異導致數量差異,出現多種計算結果。因此在涉及計算方式時,應明確寫明計算公式、計量單位、換算方式。如“香港斤兩騙局”香港的度量衡標準是1斤等于600克、16兩,且藥品、貴金屬一兩克數不同,而大陸地區的1斤等于500克。
4.標的物質量條款應明確約定質量驗收事項、質量檢測機構、委托檢驗費用等。
如社會加油站與承包商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內容為加油站施工建設,合同簽訂后,承包商依據施工圖紙入場施工,加油站認為地坪建設質量不合格,要求整改重做,但不能提供任何質量驗收憑據。承包商不接受加油站質量驗收要求,拒絕承擔整改重做費用。雙方未在合同中約定質量驗收標準、質量糾紛解決途徑,以及第三方質量鑒定機構確定方式和檢測鑒定費用承擔,后加油站拒絕支付該項工程款而引發訴訟。
此類風險常見于加油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質量驗收事項約定不明:驗收按照何種依據評定;驗收不合格是否有權拒絕接收;造成損失何方承擔責任;承擔多少比例責任;雙方約定驗收出現分歧如何尋求救濟。尋求第三方質量檢測機構驗收沒有合同實際約定,可能導致雙方對驗收結果不認可,最后由法院指定檢測機構,導致法律糾紛成本增加。此類標的物驗收事項必須明確約定。
3.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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