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二)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通知
第三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條: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第五條: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第六條: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章、第四章有關規定,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三)勞動部關于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89號)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解讀: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不執行關于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的規定。
(四)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62.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職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屬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時,要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職工的工資報酬。
解讀:對于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勞動者,其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能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的部分視為加班時間,并按照工作日加班計算加班費;但如果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法定休假日加班計算加班費。
(五)《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7]271號)
八、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如何計發?其休息休假如何確定?
答: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企業應根據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定額或其他考核標準,以便安排勞動者休息。其工資由企業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制度和工資分配辦法,根據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和完成勞動定額情況計發。對于符合帶薪年休假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安排其享受帶薪年休假。
解讀: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應采用彈性工作時間等工作和休息方式,沒有加班費。
二、申請的流程和文件
河南省勞動廳《關于河南省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意見》規定:擬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寫出反映企業概況的申請報告,詳細說明擬實行的工時制種類、工種、生產特點,執行時間和按規定保證職工休息的方式。填報“河南省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表”。并附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具體辦理流程和所需文件大致如下:
三、相關判例
(一)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豫03民終2127號民事判決書(朱海濤、河南品駿物流有限公司勞動爭議)
裁判思路:因品駿物流公司、仕優企業服務公司對朱海濤實行的是不定時工作制,故朱海濤“品駿物流公司與仕優企業服務公司支付朱海濤2016年6月至2019年7月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合計31855.67元”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該院不予支持。
關于工時制度的認定問題,因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朱海濤從事快遞員工作,工作時間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朱海濤認為該約定內容并未實際履行但并未對此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故朱海濤有關其工時制度應為標準工時,并按照標準工時計算加班費的上訴主張依據不足,本院對此不予支持。
(二)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鄭民一終字第1775號民事判決書(鄧福裕與鄭州三江華宇物流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裁判思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審批辦法》的相關規定,國家允許長途運輸人員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本案中,被上訴人鄭州三江華宇物流有限公司是經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依法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且上訴人鄧福裕對審批表亦無異議,該審批表具有法律效力,被上訴人鄭州三江華宇物流有限公司經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具有合法性。
因上訴人鄧福裕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其不適用有關用人單位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休息日工作時間、法定節假日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應支付加班工資的規定,故上訴人鄧福裕上訴稱被上訴人未按法律規定支付其加班工資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三)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豫15民終4457號民事判決書(熊偉、中國鐵路武漢局集團有限公司勞動爭議)
裁判思路:根據原告熊偉信號工崗位的工作特點及相關規定實行兩人輪換值班,值班四晝夜休息三晝夜,工作時間主要是上、下午各有一次1小時左右的日巡視和每周1至2次約90分鐘的“天窗點”作業時間,加上準備結束時間、中斷時間、偶爾處理設備故障參加施工等時間,每月總計工作時間未有證據證明超過相關法律規定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月工作時間。
除上述工作時間外,其余時間為間歇時間:原告除不能回家、隨意離開外,可以看電視、休息,晚上正常臥床休息,基本不從事相關崗位作業,相對比較自由,該部分時間不能按正常工作時間對待……原告熊偉在原告武漢鐵路局處工作時存在節假日加班的情況,被告武漢鐵路局對該事實也認可……由于工資表由被告掌握管理,被告僅提供了2013年、2014年原告的工資表及節日加班工資復查表,應由被告承擔相應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院根據被告提供的2013年、2014年原告的加班工資計算,被告在原告輪換值班期間(2006年9月至2014年9月,共計8年)年平均少支付原告節假日工資604.85元/年,被告應支付原告節假日加班工資差額4838.8元(604.85元/年×8年)。
(四)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新中民一終字第1410號民事判決書(新鄉市新運交通運輸有限公司因與李英勞動爭議糾紛一案)
裁判思路:根據《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章、第四章有關規定,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地方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審批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備案。根據豫人社(2009)493號文的規定,上訴人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只有經過審批后,才能實施不定時工作制。而且不定時工作制時,應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但上訴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給被上訴人安排了休息時間,故被上訴人主張加班費用應當予以支持。
四、結 論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不執行關于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的規定。工作時長:根據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定額或其他考核標準,工資發放:根據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和完成勞動定額情況計發。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勞動者,總實際工作時間不能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的部分視為加班時間,并按照工作日加班計算加班費;但如果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法定休假日加班計算加班費。
公司可結合實際用工狀況及員工可接受度,選擇適用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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