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一般情況是,某人有個活需要找幾個人干,于是乎他就找來工頭,讓他物色幾個人去把活干完,這種情況一般都是有償的。
另外一種情況無償的,一般發生在熟人之間,即某人的活一個人干不完,于是乎他就找來朋友幫忙干,朋友念及友誼,就免費幫忙干了。
以上兩種情況在以前的農村地區極為常見,隨著農民工的外出,這一現象逐漸被帶到城市,用人者與農民工之間一般都不會建立勞動關系,只是一種臨時的勞務關系。
實踐中,這些提供勞務的人一般被稱為臨時工。
不管有償還是無償,不出現意外對誰來說都好,雙方都獲得了自己預期的東西,可一旦出現點意外需要承擔醫藥費等費用的時候,糾紛就會出現。
當出現意外之后,接受勞務者要是愿意承擔費用的還好,這時候雙方之間也沒有太大的分歧,無非就是賠多少錢,雙方協商一致即可,不會鬧到打官司的境地。
很少有十足壞的壞人,幾乎也無十足好的好人。要錢的都想多要,給錢的都想少給,無可厚非,人性使然而已。
接受勞務者很少有一毛不拔的情況,一般是,意外發生后他會幫助提供勞務的一方(受傷者)進行治療,可到了后期,他發現支出一筆錢后還需要支付費用,如仍需支付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他覺得支付的費用超過了他應當支付的部分,于是乎他就撂挑子不干了,愛咋咋地。
如前所述,提供勞務的一半都是臨時工,別說他們法律意識淡薄了,就連坐在寫字樓里上班的白領們也不見得法律意識有多強。
因為法律意識淡薄,在提供勞務時出現受傷情況,他們一則不會保存證據,二則不知如何計算賠償費用,三則不知如何尋找法律依依據。
二、勞務關系不同于勞動關系,提供勞務者在受傷之后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接受勞務者也不能用社會保險去給提供勞務者支付費用。
既然提供勞務的一方不能主張工傷,那么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之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在受傷之后,如果協商不成的話,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接受勞務的一方承擔責任,不過我們從這條法律上可以看出,是否全部責任都由接受勞務的一方承擔,還得看提供勞務的一方是否在受傷中有過錯,如果有過錯自己也得承擔相應的責任。
換成大白話就是,如果臨時工對自己的受傷也有一定的過錯,那么法院就不會判決讓老板承擔全部的費用,臨時工自己也得承擔一部分費用。
接受勞務者和提供勞務者具體如何承擔費用一般由決定,法院會根據提供勞務一方的過錯來劃分責任,實踐中常見的是接受勞務一方承擔70%,提供勞務一方承擔30%。當然,根據責任的大小,也有四六開和五五開的。
三、如果協商不成要打官司的話,就必須有證據意識,無論你是委托律師還是自己去搞,都得有證據才行。
最主要的證據莫過于提供勞務一方與接受勞務一方之間有勞務關系的證據,比如書面合同等。
但是實踐中,很少有干活前先簽個書面合同的,所以要證明勞務關系就得從其他方面入手。
如果雙方是在微信上聊天的,可以將聊天記錄作為證明有勞務關系的證據之一,與接受勞務者的電話錄音也可作為有勞務關系的證據,若有一起干活的人愿意作證,也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如果接受勞務者先前墊付了醫藥費,可以將墊付醫藥費的書面材料作為證據使用。
四、很多人不知道接受勞務的一方該賠償的范圍都有哪些,我將相關費用的計算方法以及司法解釋放到下方,以供參考。
1.醫療費
醫療費=醫藥費+住院費+治療費+檢查費+掛號費+其他費用
2.誤工費
A.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誤工費賠償金額=受害人工資(元/天)×誤工時間(天)
B.受害人無固定收入,但受害人能夠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工收入狀況的
誤工費賠償金額=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誤工時間
C.受害人無固定收入,且受害人不能夠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年收入狀況的
誤工費賠償金額=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元/天)×誤工時間(天)
3.護理費
A.護理人員有收入的
護理費賠償額=誤工費
B.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
護理費賠償額=護理標準(元/天)×護理期限(天)
4.交通費
交通費賠償金額=往返費用×往返次數×往返人員
5.營養費
營養費=實際發生的必要營養費
6.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傷殘等級系數×賠償年限
7.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
8.喪葬費
喪葬費賠償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6個月
9.被扶養人生活費
A.被撫養人沒有其他撫養人的
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傷殘系數×賠償年限
B.被撫養人還有其他撫養人的
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額=受害人依法應承擔的撫養費用
C.被扶養人有數人的
年賠償總額≤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10.死亡賠償金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11.精神損害賠償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
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九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十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十三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四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十六條 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第十七條 被撫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十八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第十九條 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第二十條 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是,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律文書中明確定期金的給付時間、方式以及每期給付標準。執行期間有關統計數據發生變化的,給付金額應當適時進行相應調整。
定期金按照賠償權利人的實際生存年限給付,不受本解釋有關賠償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二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第二十三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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