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取保候審人應當遵守的義務可以分為一般義務和特殊義務兩種。
一般義務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一般是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即辦案機關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具體執行單位是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的轄區派出所。
在偵查終結前,取保候審決定機關,隨時有可能對被取保候審人進行訊問、核實證據等。
因此,將被取保候審人的活動限制在一定范圍內,在不影響其基本生活的基礎上,既便于決定機關偵查取證,又便于執行機關實施有效的監督、考察和管理。
實務中,被取保候審人只要和執行機關或辦案機關報備去向和逗留時間,一般都會被允許離開居住地。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24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變更的及時報告義務,是為了保證決定機關和執行機關,能夠及時掌握被取保候審人的動向,保證其能夠隨時到案,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實務中,最重要的變更信息是聯系方式和住址,在非故意的特殊情況下,沒有在變更后24小時以內報告的,執行機關一般也予以理解,但也要在條件允許時盡快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傳訊,即傳喚犯罪嫌疑人接受訊問,但又與傳喚、拘傳不同,是一種獨立的到案措施,主要適用于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
傳訊被取保候審人,辦案部門應當制作傳訊通知書,并送達被取保候審人,并讓其在傳訊通知書副本上簽名、捺指印。如果被傳訊人不在場,也可以交由與其一同居住的成年親屬代收,并讓其在傳訊通知書副本上簽名、捺指印。
傳訊通知書應載明接受傳訊的時間、地點。相關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每次傳訊的時長,也沒有規定傳訊的次數。但是,參考傳喚和拘傳,不能超過訊問的有關規定,且不能連續傳訊,變相的限制被傳訊人的人身自由。
對于因被傳訊人逃跑等原因無法送達,或者被傳訊人未按規定接受傳訊的,辦案人員應當在副本的簽注欄注明有關情況,以證明被取保候審人存在違反取保候審義務。
傳訊可以不受異地限制,可以要求居住在外地的犯罪嫌疑人自行到辦案部門接受調查,也可以由辦案部門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進行傳訊。
應當及時到案,即隨傳隨到,主要是為了保證偵查活動的順利進行,實務中,一般會提前通知被取保候審人,給被取保候審人留足在途時間。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被取保候審人不得以口頭、書面或者其他任何形式威脅、恫嚇、引誘、收買、欺騙證人及其近親屬、親友,使證人不敢作證或者故意作虛假證明。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人不得利用自己未被羈押的便利條件,隱匿、銷毀、偽造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或者與其他同案犯相互串通,建立攻守同盟、統一口徑,故意作虛假供述。
一般義務,又叫普遍義務,是每個被取保候審人都必須遵守的義務,而且5項義務都必須全部遵守。
特殊義務
1.不得進入與其犯罪活動等相關聯的特定場所
特定場所,必須與其犯罪活動等相關,需要辦案機關根據案件情況進行確定,主要包括:
(1)可能導致被取保候審人再次實施犯罪的場所。這些場所可能對犯罪嫌疑人再次實施犯罪創造條件或者提供使利,刺激其產生犯罪意圖。具體情形應當根據犯罪嫌疑人情況來判斷。比如,可以禁止猥褻兒童的犯罪嫌疑人進入幼兒園、學校等場所;禁止盜竊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進入商場、車站等人員密集的場所。
(2)可能導致被取保候審人實施毀滅證據、干擾證人作證等妨礙訴訟活動的場所。例如,禁止犯罪嫌疑人進入犯罪現場、被害人、證人住所、單位等場所或者地點,防止破壞現場、毀滅證據、對被害人、證人的生活和學習造成不利影響等行為的發生。
2.不得與證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同案犯以及與案件有關聯的其他特定人員會見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特定人員,可以是證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鑒定人、附帶民事訴訟的訴訟代理人等。
通信包括通過電話、微信、短信、信件、電子郵件、傳真等任意形式的聯絡。
被取保候審人與上述人員會見或者通信,有可能會造成串供、威脅、引誘、欺騙證人、打擊報復被害人或者證人等,從而影響訴訟的順利進行。
3.不得從事與其犯罪行為等相關聯的特定活動
特定活動,必須與其犯罪行為等相關聯,主要是指與被指控的犯罪系一類或者相似的行為,可能會引發犯罪嫌疑人新的犯意,或者可能對正常的社會生產、生活秩序造成不利影響。
比如,對于涉嫌證券犯罪的罪嫌疑人,禁止其從事證券交易;對于涉嫌拐賣婦女、兒童的,禁止其參加與兒童接觸的教學活動等等。
4.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辦案機關暫扣護照、港澳通行證、海員證、旅行證等出入境證件及駕駛證,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以及從事駕駛行為等,以避免危險性行為的發生。
實務中,出入境證件一般會要求交執行機關保存。
既然是特殊義務,特殊在哪里呢?
01、特殊義務必須全部遵守嗎?
不是的。辦案機關在決定取保候審時,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遵守特殊義務中的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而且,只能是上述列舉的4項內容,不能超出法律規定的這4項內容而隨便設定其他義務。
02、確定特定場所、特定人員和特定活動的范圍的因素有哪些?
辦案機關應當綜合考慮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影響、犯罪嫌疑人的社會關系等因素逐案、逐人裁量決定。
03、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遵守特殊義務時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在保障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維護社會秩序的前提下,盡量將對被取保候審人的工作、生活、學習造成的影響降低。不能為了工作便利,要求所有被取保候審人都遵守所有規定,也不能隨意擴大特定場所、特定人員和特定動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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