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實不只是嫌疑人,很多人都以為取保候審了就“沒事了”,形成這種錯誤認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大家不了解取保候審是一方面,有時候為了讓嫌疑人盡快作有罪供述,在訊問筆錄上簽字,公安機關也可能“忽悠”犯罪嫌疑人:“趕緊認了吧,簽了筆錄吧,簽了我們就給你辦取保候審,辦了取保候審你就可以出去了,就沒事了”,這種“忽悠”無形中也加固了嫌疑人的錯誤認識。今天,就讓我們一起來把“取保候審”扒個底朝天。
取保候審與保釋的區別
很多人對中國的取保候審制度不怎么了解,但是在看美劇的時候可能會看到一些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繳納一大筆保釋金之后被保釋的情節,就想當然地認為國外的保釋就是中國的取保候審。這種認識正確嗎?答案肯定是否定的。中國的取保候審制度可以說是脫胎于國外的保釋制度,所以兩者確有相似之處,但是取保候審制度具有明顯的中國特色,所以兩者之間也存在諸多不同之處:
一、適用的范圍不一樣。英國保釋的適用范圍很廣泛。從理論上說,無論什么性質的案件都可以保釋,并不因為罪行嚴重而被拒絕保釋。拒絕保釋有三種情形:
1、有足夠的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會按照保釋要求出庭,如以前保釋有潛逃記錄而沒有合理的解釋。
2、有足夠的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進一步犯罪。這是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前的經歷與此次犯罪的性質等因素來判定的。
3、有足夠的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威脅、干擾、傷害證人。一般說來,除特殊案件,如殺人、強奸、持槍搶劫、外國人犯罪、走私、毒品犯罪及有前科的案件外,其他案件的保釋率很高。而在我國,取保候審的范圍相對就比較狹窄。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取保候審的范圍為“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二、程序不一樣。與我國逮捕必然導致羈押的做法不同,國外警察實施逮捕后,須決定是羈押、無條件保釋還是有條件保釋,同時提取指紋并進行DNA取樣,決定羈押的,必須在24小時(最長不超過72小時)內提交治安法官。開庭后,法庭仍須考慮是否應對被告人予以保釋。在我國,拘留、逮捕后就必須關押,取保候審是對拘留、逮捕措施的補充,而不是先決考慮。
三、權利不一樣。在國外,保釋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項基本的權利,司法部門首先必須優先考慮,沒有法律規定的情形不得拒絕。同時,犯罪嫌疑人及其代理人對于司法部門拒絕保釋有權利提出上訴。在我國,取保候審主要體現的不是權利而是權力的象征。取保候審的適用不是司法機關優先考慮的措施,而是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辯護律師提出申請,如果理由正當且符合條件,司法機關才能夠同意并決定對其取保候審。對于司法機關拒絕申請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辯護律師再無其他的救濟措施。
保釋和取保候審還是有很大差異的,那么究竟什么是取保候審呢?
取保候審是什么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這樣一來就很清晰了,被取保候審只是說明嫌疑人或被告人犯罪較輕,暫時沒有必要羈押,之后還是要配合公檢法的辦案要求,隨傳隨到,且為了避免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逸,需要嫌疑人作出擔保:找保證人或交保證金。如果法院最終作出實刑判決,被取保候審的嫌疑人仍然會被關押服刑。
雖然取保候審并不意味著“沒事了”,但是在外面待著總好過被羈押到看守所,如果不幸觸犯了刑法,一定要爭取取保候審。那么,什么樣的嫌疑人會被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有哪些方式?被取保候審之后需要注意什么?
取保候審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根據2013年1月1日公安部頒布施行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根據上述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想達到取保候審的結果,一定要在罪行較輕、無社會危險性、全力配合辦案機關等方面尋找突破點,如果被逮捕,要積極尋求律師的幫助,提交《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盡量爭取取保候審。但是法律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而非“應當”逮捕,所以即使《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寫得再好,再符合實際情況,辦案機關仍然有可能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當然,并不是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根據2013年1月1日公安部頒布施行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除外。根據2013年1月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施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八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的方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就是我們常說的“人保”和“財保”,要注意的是,人保和財保只能二選一,不能既要求提出保證人又要求交納保證金。
人保和財保相比,財保更簡單,只需要交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簽署保證書之后即可。保證金數額怎么確定?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保證金是可以退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的,可以在取保候審結束時,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人保相對來說更復雜一些,首先,保證人不是誰都能當的,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一)與本案無牽連;(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其次,保證人也不是那么好當的,需要履行以下義務:(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被取保候審人義務;(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被取保候審人義務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另外,當保證人是有風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違反被取保候審人義務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以,當有人找到你讓你給他當保證人的時候,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被取保候審人的注意事項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除此之外,被取保候審人也要遵守辦案機關的相關具體規定。
結語
被取保候審不代表“沒事”了,更不代表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了,被取保候審人一定要遵守法律關于被取保候審人的規定,配合辦案機關辦案。而且,可以采用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案件通常都是罪行較輕、辯護空間較大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定要抓住取保候審的時機,盡早尋求律師的幫助,爭取不起訴、無罪、免于刑事處罰或者緩刑等更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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