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國工作人員的近親。刑法沒有規定近親屬的范圍,刑事訴訟法和民法典規定的近親屬范圍不一致。《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近親屬范圍包括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和兄弟姐妹,而《民法典》第1045條規定的近親屬范圍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輩和孫輩是近親,這比刑事訴訟法的范圍更廣。司法實踐基本上基于《民法典》規定的近親范圍。
2.與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密切關系,關系足以影響國家工作人員工作行為的非近親屬。比如同學、戰友、村民、同事、情婦、情人、秘書等。
3.離職的本國工作人員。它不僅包括退休人員,還包括辭職的本國工作人員。
4.前本國工作人員的近親。
5.與前本國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
本罪的客觀方面僅限于下列情形:
1.現職國家工作人員周圍的人通過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為委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委托人的財產。
2.與國家工作人員(包括現任和前任雇員)關系密切的人為客戶謀取不正當利益,利用國家工作人員(前雇員)的職權或地位以及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所形成的便利,索取或收受委托人的財產。
(三)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原職權、身份形成的便利,為委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索取或者收受委托人財產的。
通過比較可以看出,對于辭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及其周圍的人來說,其職務行為是不可能行使的,只有利用辭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有的職權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才能構成犯罪,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申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這與當前國家工作人員周圍的人構成犯罪的客觀要件不完全相同。 這起犯罪的幾個常見辯護切入點
1、本罪假定委托人尋求不正當利益
與刑法第385條規定只要委托人謀取利益就可以構成犯罪不同,本罪必須以委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為前提。反之,如果當事人尋求合法利益,則不構成本罪。
司法實踐中最常見的不正當利益有以下兩種情況:1。特定主體被賦予一定的權利而不享有一定的權利。建筑公司不符合招標條件,具備建筑施工資質的。(二)違法減少或者免除特定主體應當履行的義務。納稅人履行的納稅義務被非法免除的。
有一種觀點認為,某一特定主體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獲得某些利益,但它采取了非法手段。本案取得的利益也屬于不正當利益。這種觀點,例如,在工程招標過程中,雖然投標人符合招標條件,可以通過正常渠道中標,但投標人通過賄賂中標屬于獲取不正當利益。本文不同意這種觀點。認定為不正當利益,構成成本犯罪的,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受惠人必須采取非法行賄手段。刑法第288條關于申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規定將成為一紙空文。筆者認為,判斷其是否屬于不正當利益的標準應當是受賄與獲取利益之間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如果不能確定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根據對被告有利的懷疑原則,還應確定行為人不構成本罪。
2、本罪與刑法第388條受賄罪(調解受賄)的關系
刑法第388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為委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索取或者收受委托人財產的。這一規定在實踐中被稱為調解賄賂,目前仍以受賄罪定罪處罰。僅從規定的角度來看,調解受賄罪與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似乎有很好的區別。前者是對國家工作人員本身的賄賂,后者是對國家工作人員周圍的人的賄賂。但問題是,在實踐中,利用親友和利用我的權力的便利往往交織在一起,這很難把握。國家工作人員本人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為委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時,是利用自己與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親友,還是利用自己的權力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界限并不清楚。如果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職權或影響力,形成身份作為保證,并且是與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親友,這種情況應視為調解賄賂。因為此時,其他國家的工作人員為受托人謀取利益,主要關注行為人的相應權力或地位,而不是簡單的親友關系。
我們之所以要具體分析上述問題,是因為在實踐中,許多行為人同時被指控行賄和利用影響力行賄。兩項罪名的法律處罰不盡相同,但巨額特別是巨額的相關標準完全相同。如果發現行為人構成兩項罪行,他必須因幾項罪行受到懲罰;如果全部認定為受賄罪,二者的累計受賄金額可能會導致適用不同的法定處罰范圍,因此我們應該根據具體案件可能的量刑結果,對行為人采取最有利的方案,并決定是為罪行辯護還是為數起罪行辯護。
3、賄賂前本國工作人員
根據2007年7月8日《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利用職務便利為委托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同意接受委托人辭職后的財產,辭職后接受的,以受賄論處。/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委托人謀取利益,在辭職前后連續收受委托人財產的,辭職前后收到的部分應計入受賄金額。因此,有必要區分接受他人委托的行為是發生在離職的本國工作人員辭職之前還是之后。離職后接受委托的,只能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而離職前接受委托的人,由于構成要件不同,需要區分利用職務便利,是利用自己的權力或職務所形成的便利,還是僅僅利用自己的影響力為他人謀取利益,它們是否構成數罪,對最終的量刑結果有不同的影響,因此也有必要加以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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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無罪、罪輕或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是針對任何罪名的辯護都必須遵循的原則,同樣也是受賄罪的辯護原則。任何脫離事實和法律的辯護都是無效辯護、甚至是有害辯護。所有的辯護都必須圍繞犯罪的構成要件事實來展開。錢權交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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