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范圍內的權利,及自己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既包括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也包括利用職務上有隸屬制約關系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
可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僅包括利用自己職權范圍內的權力,還包括利用具有隸屬關系、制約關系的其他工作人員的職權范圍內的權力。具體包括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是直接利用本人職權范圍內的權力。
也就是說利用自己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所形成的職權范圍內的權力,這種是比較常見的,一般情況下也沒有什么爭議。 第二種就是利用具有隸屬關系的其他工作人員的職權范圍內的權力。
隸屬一般是某一單位內部上下級之間或者上下級單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領導和被領導關系的人之間。利用本人職權并不局限于個人職責上的分工,擔任單位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與單位內部職能部門及下級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就是一種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而不論該部門是否屬于該領導所主管或者分管,都應當認定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第三種情形就是利用具有約束關系的其他人的職權范圍內的權力。
所謂制約關系一般是指行為人雖然不直接領導、管理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但其職務范圍內的權力能夠派生出對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行為的約束力,這種制約關系可能表現在單位內部或某一系統內上下級之間、各職能部門之間的約束關系,也可能表現在擔任某種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在處理公共事務時,直接與有關單位或人員之間的約束關系。
受賄罪中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其內涵還是比較寬泛的,在司法實踐中不能簡單理解為僅僅是利用自己職權范圍內的權力謀取利益的行為,同時還要考慮到利用隸屬關系、制約關系的他人職權范圍內的權利的情形,這也符合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不可收買的法益和保護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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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無罪辯護詞是怎樣的辯?護?詞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楊XX家屬的委托,并經過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擔任楊XX涉嫌受賄罪一案的一審辯護人。接受委托后,辯護人會見了被告人,仔細查閱了本案的證據材料,并參與了今天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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