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村征地補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相應對策有哪些
1、農村土地征用和補償程序不規范。用地單位未批先征,在未取得人民政府頒發用地批準文書之前,直接與農村基層組織自行確定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口安置辦法等事項。農村集體組織擅自將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或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土地補償、失地農民的安置方案等事關農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不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而是多由用地單位和農村基層組織直接負責實施。依法應當公告的征地事項沒有向基層群眾,特別是失地農民公開,廣泛征求意見。少數村級組織對征地補償費用收支帳目和對農戶的補償分配不公開,暗箱操作,常常引發農民的不滿和上訪。
2、征地補償標準偏低,補償費用分配不公。由于現行土地法規對征用土地的補償標準不具體,上下限差距很大,在實際執行中很多用地單位往往取下限標準,補償費用與土地和勞力安置的實際狀況不符,標準明顯偏低。少數農村基層組織與用地單位相互串通,隱瞞真相,高標準補償到村,低標準補償到戶。土地補償費用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沒有明確的分配方案,不公開征求集體組織成員的意見,特別是土地經營權流轉、婚喪嫁娶等情況未認真加以考慮,造成了分配上的不合理。
3、土地補償資金管理不嚴,截留、挪用、克扣等現象較為突出。土地補償資金應用于對失地農民的補償,??顚S?,但有的基層組織卻擴大了支出范圍,用來支付業務招待費、補發干部工資、修建辦公房,借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營利;少數地方白條支出,甚至無帳可查。征地補償的各項費用應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3個月內全額支付,但由于撥付環節過多,失地農民不能及時足額得到補償費用,層層截留、挪用、克扣等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利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用,應歸其所有者所有,但實際操作中,因未直接補償到戶,不少被基層單位挪用和克扣。
4、失地農民得不到妥善安置或足夠的補償。現行土地法規對農民的安置補償標準為該地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至16倍,最高不超過30倍,但實際執行的標準偏低,往往難以使他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農民安置形式過于簡單,一般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予以安置,或者一次性補償一定的費用,農民就業和養老未從根本上解決。少數村級組織既不妥善安置失地農民,又不及時足額兌現安置補助費用,使農民的基本的生產和生活受到了很大影響。
主要對策
產生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土地管理法規不完善,特別是征地補償標準、土地補償費在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分配等缺乏明確的具體的規定。二是土地征用和補償制度不健全,土地交易市場管理不嚴。三是農民作為農村土地的所有者和經營者,在土地征用和補償事務中缺乏民事主體資格,他們很難參與到土地征用事務中來。四是農村土地征用及補償資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缺乏有效的監督。解決上述問題,應采取如下對策:
1、規范農村土地征用和補償程序,實行陽光操作。農村土地的征用和補償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為主體組織實施,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理。確定征地方案、補償方案和安置方案,要吸收失地農戶參與。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必要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要將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材料。政府有關部門要建立征地和補償登記制度,加強征地和補償資金的監管。鄉(鎮)、村級組織要建立健全征地補償、安置等資金的收支專賬,做到??顚S?。青苗補償和安置補償應可能由土管部門直接兌付到農戶,減少中間環節。土地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方案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討論通過,定期公布土地補償收支、分配、發放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2、強化措施,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統一辦理農村土地征用事務時,應采取切實可行的辦法,妥善安置失地農民,使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得到保障。對有穩定收益分配的項目,在城市規劃區內,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將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并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在城市規劃區外,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當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區域內為被征地農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應的工作崗位;對不具備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無地農民,應當異地移民安置。對采取安置補償的,應將安置補償費用一次性直達農戶手中,防止被擠占、挪用和克扣。
3、完善征地補償配套辦法,制訂科學合理的征用補償標準。各地要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人口資源狀況等,堅持節約資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農民基本生活水平的原則,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規,科學、合理地制定本地土地征用補償的具體實施辦法,明確土地補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失地農業人口安置補助費的具體標準和管理制度。對土地補償經費在農村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要堅持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制訂出土地補償費的分配和管理辦法,從制度上保障土地補償資金的有序分配,保障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4、加強農村土地征用和土地補償資金的監管,從嚴查處違法占地和侵害農民利益的案件。國土等部門要對轄區征地及補償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對農戶反映的問題要予以重視,及時組織力量認真調查,妥善處理好各種爭議。信訪部門要及時受理農民上訪案件,依法作出處理。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大對違法占地、土地非法轉讓、以地謀私、侵害農民合法權益案件的查處力度,依法追究責任。各級政府要處理好經濟發展與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關系、發展集體經濟與保護個人利益的關系,促進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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