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地程序違法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
行政法治原則要求具體行政行為要符合法定程序,否則就是行政程序違法,我國無論立法還是實務,一直存在輕程序的錯誤傾向,在土地征收中也不例外,在征地中,違反程序的表現多種多樣。主要集中在如下兩方面:
1、違反征地流程順序
根據前述法律法規,完整的征地順序包括:建設項目許可-告知征地-征地調查-征地聽證-征地安置和補償。其中《征用地公告辦法》和《國土資源聽證辦法》對公告程序和聽證程序作了專門規定。此外,《土地管理法》45條規定,征用農用地先辦農用地轉用審批,經國務院批準農地轉用時,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另行辦理征地審批。《土地管理法》第46條規定,國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第48條規定,征地補償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在2006年9月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家重新調整了建設用地的審批方式,今后國務院不再分批次審批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而是由省級人民政府匯總后一次申報。在實踐中,未批先征,未批先用,未經聽證程序而批準補償安置方案,不按照法定程序公告補償協議,征地后不辦理所有權與使用權變更手續等現象較為普遍,其中國家和省政府重點建設項目的這類問題最為突出。
2、違反時間與空間限定
時間和空間對任何程序規定來說,可起到將實體目標與實體權利明確化、具體化的效果。例如,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按照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的6到10倍補償。”目的是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這里,土地征用補償標準定位為前三年平均值,就是將“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這一較為主觀的目標原則具體化;征地程序的空間設定,主要體現為轄區的設定與決定過程的公開范圍兩個方面。在轄區方面,對土地征收的審批,我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了地類和數量與機關之間的一一對應關系,地塊的重要性越高,數量越大,審批機關的級別越高。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5條規定,征用土地實行國務院和省級政府兩級審批,國務院批準征用土地的權限是征用基本農田、征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35公頃和征用其它土地超過70公頃以上的情形;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權限是征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低于35公頃和征用其它土地低于70公頃的情形。然而,目前土地征收中,“化整為零”、“下放審批權”、“分級限額審批”、“特事特辦”、“一事一議”、“越權審批”等現象普遍存在。這就造成了較低級別的土地行政部門可以繞開上級機關的監督而徑行自批自用現象。這種規避審批轄區的做法,實際導致權限較低的征地機關處分了價值較高或數量較大的土地;而在決定過程的公開范圍方面,征地機關的遮掩和回避往往使被征收人在不知不覺中失去權利,并成為一些個案中被征收人無法及時主張權利的主要原因,為“非法圈地”打開了方便之門。
3、違反法定方式
作為程序構成要素的方式是指行為的表現形式,行政行為必須以一定的方式為載體,法定的方式對認定征收行為性質,確定征收行為效力和責任歸屬有重大意義。比如單獨選址項目需要提供的材料有31種之多,所有材料必須是書面形式。并且在經歷縣國土資源局→縣政府辦→縣長簽字→市國土資源局→市政府辦→市政府秘書長→市長簽字→省廳→省政府辦→省政府秘書長→省長簽字等環節過程種,也必須是直接書面的形式。我國實行世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政策,征地程序流程較長,經歷的審批環節較多,實踐中,一些用地單位急于用地,某些審批部門主管領導以口頭或電話這種短、平、快形式批準開始征地的情形屢見不鮮。
征地補償的新規定有哪些
(一)征地補償標準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
(二)征地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三)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征地單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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