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再審案件應遵的程序是什么
1.開庭
合議庭應當核實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何時因何案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在服刑中有無重新犯罪,有無減刑、假釋,何時刑滿釋放等情形。
開庭審理前,到達開庭地點后,合議庭應當查明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基本情況,告知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享有辯護權和最后陳述權,制作筆錄后,分別由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簽名。
開庭審理時,審判長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并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2.法庭調查
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由合議庭組成人員宣讀再審決定書。根據檢察院提出抗訴進行再審的,由公訴人宣讀抗訴書。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申訴的,由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及其辯護人陳述申訴理由。
控辯雙方就案件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等問題分別進行陳述。合議庭對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問題進行歸納,予以確認。
特別關注:開庭后,除對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有利的外,人民法院不再接納新證據。在審判長主持下,控辯雙方對提出的新證據或者有異議的原審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進行質證。
3.法庭辯論
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申訴的,先由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然后由公訴人發言,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發言。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申訴的,先由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發言,然后由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先由公訴人發言,然后由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既有申訴又有抗訴的,先由公訴人發言,后由申訴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發言或者發表辯護意見,然后由對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發言或者發表辯護意見。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互相辯論。
4.評議和宣判
合議庭根據控辯雙方舉證、質證和辯論情況,可以當庭宣布認證結果。
特別關注: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的刑事自訴案件,應當依法作出判決、裁定;附帶民事部分可以調解結案。
哪些再審案件需要開庭
下列再審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開庭審理:
(1)依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
(2)依照第二審程序需要對事實或者證據進行審理的;
(3)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
(4)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加重刑罰的;
(5)有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情形。
下列再審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重的;
(2)1979年《刑事訴訟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3)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原審自訴人已經死亡、或者喪失刑事責任能力的;
(4)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監獄服刑,提押到庭確有困難的;但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應征得檢察院的同意;
(5)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按“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7日以前通知檢察院”的規定,經兩次通知,檢察院不派員出庭的。
綜合上面的介紹,對于符合條件的刑事案件也可以不用開庭再審。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哪些再審案件需要開庭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聊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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