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再審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六個月。
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院長可以批準延長六個月。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四條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為三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裁定再審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據再審適用的不同程序,分別執行第一審或第二審審理期限的規定。
第十一條 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自訴案件,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七日以前,向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被告人未被羈押的刑事自訴案件,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十日前向本院院長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民事案件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十日前向本院院長提出申請;還需延長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十日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人民法院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對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應當在再審申請審查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上述規定的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
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一)當事人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者申請再審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對再審申請進行審查的,但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且尚未審結的;
(四)人民檢察院已經審查終結作出決定的;
(五)判決、裁定、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再審后作出的;
(六)申請監督超過上述規定的期限的;
(七)當事人提出有關執行的異議、申請復議、申訴或者提起訴訟后,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并正在審查處理的,但超過法定期間未作出處理的除外;
(八)其他不應當受理的情形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受理。
同級人民檢察院不依法受理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查閱相關資料如下:
民事案件的再審和重審的含義是有區別的,不應混淆。
再審程序是人民法院對已審結的案件,發現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而再次進行審理所適用的程序。
它是繼一審、二審程序后,為糾正錯案,撤銷、改正生效判決、裁定而設置的法定補救程序,是對第一、二審案件的再次審理,但不是重審。
重審是一審法院對經上級法院二審或再審后認為一審法院或一、二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裁定發回重審而對案件進行的重新審理。
重審一般由一審法院另組合議庭進行審理,可追加當事人;再審可由一審法院或二審法院另組合議庭進行審理,一般不追加當事人。
上級法院對某一案件再審后,撤銷了原一、二審法院的判決,發回一審法院重審,再審程序即告結束,案件恢復到原告起訴時的初始狀態,一審法院應按照一審普通程序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按舉證、質證、辯論、調解、判決等程序依次進行。
當事人(包括新增加的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以上訴。
這樣才符合重審的本意。
另外,我們可以從《人民法院民事再審案件立案審查、審判流程信息表》中發現,一審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有三種來源,一是本院決定再審,二是上級法院指定再審,三是檢察院抗訴,并沒有將發回重審案件列入再審案件的來源之一。
如果將發回重審案件算做再審案件,勢必造成立案人員在填寫流程信息表中“再審案件來源”一欄時的歸類困難。
在我國相關法律當中對于申請再審是有時間限制的,但如果當事人超過再審期限而想要申請再審的話,可以有以下兩種途徑,1,向法院申訴,2,向檢察院申請抗訴,以上兩種方法是不受再審提起期限的限制的。 民事、行政案件為6個月,刑事案件為刑罰執行完畢后2年 對生效裁判不服的,民訴法第204條明確規定了六個月的再審申請期限。行訴法雖沒有規定再審申請期限,但其第98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據此,行政案件的再審申請期限也應為六個月。 新刑訴法及其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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