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境污染侵權民事責任
1.環境污染致人損害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其侵權責任方式有獨特的一面。
我國《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礙;(3)消除危險;(4)返還財產;(5)恢復原狀;(6)修理、重作、更換;(7)賠償損失;(8)支付違約金;(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10)賠禮道歉。由于環境污染損害是特殊侵權行為之一,因而即使是適用于一般侵權行為責任方式,也未必適用于環境污染致害的侵權行為。
2.我國《侵權責任法》有如下的規定:
第65條,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66條,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第67條,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
第68條,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我國《環境保護法》第41條第1款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水污染防治法》第55條第1款、《大氣污染防治法》第90條、《環境噪聲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等都作了類似的規定。這些法律中,把“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作為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
提醒大家,適用環境污染的民事侵權責任如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通過這幾種民事責任方式,將污染行為防患于未然,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如果您還有其它的法律問題,我們網站也提供專業的律師服務,歡迎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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