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當防衛同緊急避險兩種行為,是和前面講的犯罪概念、犯罪構成問題緊密聯系在一起的。這兩種行為的基本特點,從外表上看似乎具備刑法分則某一種犯罪構成的要件,但實際上它們并不具有社會危害性這一犯罪最本質的屬性,相反它們是對國家和人民有益的行為。這在刑法理論上稱為“排除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例如某婦女用剪刀扎死強奸自己的犯罪分子。這一行為從外表上看好象具有殺人罪的犯罪構成,實際上卻是正當防衛的合法行為。又如某民航班機,在飛行途中突然遇到惡劣的寒冷天氣,飛機表面結冰,重量增加,被迫下降,情況緊急,飛行員為了保障旅客的生命安全,防止飛機超重墜毀,在沒有其它有效措施可采取的情況下,只得命令將過重的行李、物品拋出艙外。從外表上看,飛行員的行為也似乎具有故意毀壞財產罪的犯罪構成,實際上卻是緊急避險的合法行為。
一正當防衛
(一)正當防衛的概念和意義
依據我國刑法第17條的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防衛行為。從這個概念出發,必須明確下面兩個問題:
其一,一個人在正當防衛情況下所實施的行為,從客觀上看它是制止不法侵害行為,使國家,集體和公民個人的合法利益免遭損害,這種行為對社會,對人民起的作用是有益的,因此它不僅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相反是有益于社會的,從主觀上看行為人實施正當防衛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不具有違法犯罪的心理狀態。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辯證唯物主義原理,正當防衛行為是有益于社會的合法行為,它同危害社會的違法犯罪行為是有本質區別的。
其二,刑法規定對不法侵害可以實行正當防衛;這是法律賦予我國公民的一種權利。正當防衛所以成為公民的一種權利,是基于這種行為產生的特殊背景,即行為本身發生在合法利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緊急狀態下,而國家的公安、司法及有關機關在時間上又干預不及時,在這種場合下,提倡每一個公民起來積極實行自衛、勇于幫助他人、維護國家的利益、堅決同不法侵害作斗爭是十分必要的。也正因為這樣,支持和鼓勵公民充分行使正當防衛的權利,對于防止和減少犯罪,維護社會治安,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都具著重要意義。
對于每一個公民來說,正當防衛是一項合法權利,這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另一方面,正當防衛又是公民的一種道義上的義務,即每個公民都有義務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所以對于敢于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應當予以表揚和鼓勵;逃避同正在進行的犯罪行為作斗爭,在客觀上就是縱容犯罪,應當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有的還要受到紀律處分或者負法律責任。負有特定義務的人,例如負有維護社會治安責任的人民警察,如果對正在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不進行斗爭,則是嚴重的失職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以不作為形式犯罪的,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正當防衛的條件
正當防衛行為的出發點是保護合法權益,采取的方式是防衛人直接同不法侵害人作斗爭,并使其受到一定的損害。因此,法律對正當防衛作了一定限制,賦予法定的條件,不能濫加使用。如果允許人們濫用正當防衛,不僅達不到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目的,甚至會對他人的人身或其他權利造成不應有的損害,造成危害社會、破壞社會主義法制的后果。因此,為了保證正當防衛權利的正確行使,實行正當防衛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第一,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的發生。根據刑法的規定,不法侵害的范圍是指下屬合法權益遭受不法侵害,即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公共利益,泛指國家的利益、集體的利益等等。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包括本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和財產權利等等。當這些合法權益遭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時均可以實行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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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傷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