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擾亂治安秩序處罰標準是什么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依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法律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1)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2)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市場、商場、公園、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的秩序的;
(3)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秩序的;
(4)結伙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動擾亂社會秩序的;
(6)謊報險情,制造混亂的;
(7)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擾亂治安秩序的程度越嚴重的話,受到的處罰就會更加的嚴重,當事人有擾亂治安秩序的行為發生之前必須要能夠清楚相關的處罰標準。對于擾亂治安秩序處罰標準跟實際發生擾亂治安秩序后怎么做才可以時,可以在線咨詢律師。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都有哪些具體如下:1、本行為具有以下特征:(1)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主要是指人們在長期的生活、學習、工作、科研等過程中形成的一種穩定的合法的社會狀態。具體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
1、擾亂單位秩序行為的主體是達到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行為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秩序,具體是指機關、團體的工作秩序,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秩序。侵犯的對象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行為人往往企圖通過實施這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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