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馮小姐去年到某個樓盤看了下房子,在售樓部登記處留下了自己的電話號碼,于是不同樓盤的銷售人員不分晝夜地給馮小姐打電話推銷房子,甚至還有裝修公司工作人員不厭其煩地進行電話、短信騷擾。那么馮小姐的煩惱能否通過民法典來解決呢?
一、民法典中關于人格權的基本規定
問:什么是人格權?人格權的內涵和外延具體包含哪些?
答:《民法典》明確規定了“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通過列舉具體權利并結合兜底方式將“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納入人身權保護范圍,可謂十分詳盡啦~
問:被侵害人格權后,我們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哪些責任呢?人格權的追訴是否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呢?
答:被侵權人有權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具體而言,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民法典》人格權編規定,被侵權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例如,在賠償損失請求權已過法定訴訟時效的情況下,曾經被冒名頂替上大學的受害人,可考慮行使賠禮道歉請求權,要求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問:在侵權人正在或即將實施侵害人格權的行為時,我們可以行使什么合法有效的法律手段予以保護自己和他人呢?
答:當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時,被侵權人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二、具體情形下如何保護人格權
問:如發現已故親人的照片被某公司用于宣傳,可以主張該公司承擔責任嗎?
答:答案是可以要求公司承擔責任。《民法典》人格權編第九百九十四條規定了死者的人格利益保護,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問:某體育器材公司擅自使用邁克爾·杰弗里·喬丹簡稱,取名“喬丹體育”,是否侵犯姓名權呢?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條規定,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因此,使用名人簡稱的,也同樣構成侵權。
問:小區鄰居因瑣事爭吵,小明將手機拍攝的小視頻傳播至小區業主群,該行為是否侵犯了鄰居的肖像權呢?
答:信息化的便利使他人面容、聲音、體態等肖像易于傳播,給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了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問:婧婧和王小姐在社區超市購物的時候發生爭吵,婧婧不小心將王小姐推倒在地,王小姐胳膊骨折,社區超市應予以救助嗎?
答: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條的規定,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施救,而作為社區超市的經營者,屬于《民法典》規定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應及時對王小姐進行救助。
問:某銷售公司利用其收集到的客戶個人信息,將客戶的姓名、電話號碼、行蹤信息進行出售,是否屬于侵權?
答: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都屬于法律保護的個人信息范圍。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條的規定,信息處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該公司將個人信息對外銷售,已泄露客戶個人信息,侵犯了客戶個人信息,因此構成侵權。
所以,馮小姐被泄漏的姓名、電話號碼等信息,屬于《民法典》保護的個人信息的范圍,被連環奪命call的馮小姐可以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要求泄漏其信息的主體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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