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境污染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怎樣的,決定因素是怎樣的:
過錯責任原則和侵權責任
因過錯責任產生并主要適用于侵權領域,所以在此將兩者放在一起討論。
所謂民法上的過錯,就是違法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及其后果的一種心理狀態,它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行為的不良后果,而希望或放任其發生的心理,也即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不良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不會發生或自信可以避免的心理,也即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故意和過失的區分,在刑法上對于定罪量刑有重要意義。如故意致人重傷的定故意傷害罪,而過失致人重傷的定過失致人重傷罪,具體刑罰的規定差別很大,但在民法中,確立行為人的民事責任,一般不因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而不同,不管是故意傷害還是過失致人傷害,其承擔的民事責任除了刑事附帶的民事賠償案中無精神損害賠償外是沒有什么區別的。
在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是被公認的確立過錯責任原則的法律規定。這一原則的確定,為民事主體的行為確立了標準,它要求行為人要盡到對他人的謹慎和注意,努力避免損害后果發生,即要做個“謹慎人”。在審判實踐中,判斷行為人是否有過錯,要以行為人的預見能力和范圍為基礎,而預見能力和范圍,一般根據三方面因素來確定,一是造成損害時的業務的性質;二是實施某種行為時的客觀情況;三是行為人的個人才能。如一位老獵手打兔子,不遠處有人,兔子未打中,卻將人打傷,因其是位老獵手,具有多年打獵經驗,槍法一直很好,據此分析其開槍時的心態為相信自己不會傷到人,主觀過錯應自然災害通常指地震、颶風、洪水、雷電等。
適用過錯責任貫徹的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即受害人在主張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時,要舉證證明加害人對損害的發生具有主觀過錯,即具有故意或過失,如不能舉證證明,則其主張將不能成立。由于過錯本身是一個不斷發展的概念,隨著政治、經濟、科學技術及人們知識水平的不斷變化而變化,在許多情況下,由于現有科技水平和知識水平的限制,很難確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過錯,且在一些特殊領域,要探究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幾乎不可能,為了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相應而生了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適用方法——過錯推定責任。
推定是指根據已知的事實推出未知事實的一種判斷方法或判斷過程,過錯推定,是指為了保護相對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行為人只有在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行為人才可以不承擔責任,過錯推定是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形式,系采用舉證責任倒置來完成的。顯然,適用過錯推定等于免除了主張行為人主觀過錯的舉證責任,只要符合特定情形,就應由被告(行為人)就自己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毫無疑問,更有利保護受害方的合法權益。
只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才可能成為免責條件;可以預見和避免的自然災害是不能夠被大家所利用的,因此當您的行為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時,應該及時的承認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律聊網在線小編為您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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