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濟南中院新聞中心
來源:山東商報
基本案情
為處理好身后事,老人生前留下三份代書遺囑并錄了視頻,意思大致都是由妻子繼承遺產,但老人去世后,兒子卻認為遺囑無效。為此,母子鬧上法庭。近日,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繼承糾紛案件。
1兒子質疑三份遺囑
張紅和王濤是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王霞、一子王軍。2013年3月,王濤去世。王濤去世前曾立下三份代書遺囑,將兩套房產中屬于自己份額全部指定由妻子張紅繼承。但對這三份遺囑,張紅和王軍產生了爭議。張紅向濟南市市中區法院提交了三份遺囑及立遺囑過程中的一張光盤并申請證人出庭作證。三份遺囑的核心意思是,在其百年之后,名下財產全部由妻子張紅繼承,他人不得干涉。
但王軍對張紅提交三份遺囑的真實性均有異議,認為遺囑中沒有被繼承人王濤的簽名,且原告張紅亦認可三份遺囑的簽名均不是王濤本人所簽,按照我國繼承法規定,代書遺囑必須由被繼承人本人簽名,因此該三份遺囑不能采信。對原告張紅提交光盤是否經過剪輯無法確定,且無法提交原始載體,從光盤內容也可以看出所謂的遺囑是事先有人打印好的,并非按照王濤的陳述打印的,盡管有人向王濤宣讀,視頻中有王濤點頭的鏡頭,但是沒有證據證明王濤完全理解了遺囑上的法律意義,其是否能了解自己行為后果均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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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遺囑有見證人在場見證
張紅提交被繼承人王濤遺囑三份,該三份遺囑從遺囑的形式上看,均屬代書遺囑。該三份遺囑中被繼承人王濤意思表達基本一致,即在其去世后名下財產由原告張紅繼承所有。從該三份遺囑的形式上看,均由兩名見證人、一名代書人在場,由其中一人代書,兩名見證人進行見證并由三人在遺囑上簽名,由立遺囑人捺印;該三份遺囑的兩名見證人均已到庭證實該三份遺囑內容系被繼承人王濤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盡管被告王軍認為三份代書遺囑因被繼承人王濤未簽字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但通過2010年12月29日錄像能夠看出系因疾病原因導致王濤行動不變而未能親自在遺囑中簽名。但立遺囑時王濤本人意識清醒,明確表示認可遺囑內容,并由其本人在該遺囑中捺印。所以三份代書遺囑形式上雖有輕微瑕疵,并不影響王濤對其去世后遺產處分所做的意思表示。法院確認涉案三份遺囑是王濤本人真實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該遺囑在其去世后應當發生法律效力。
原告張紅要求繼承的濟南市市中區經二路房產兩套,系其與被繼承人王濤通過房改購得,屬被繼承人王濤與原告張紅的夫妻共同財產,上述房產中一半產權應歸原告張紅所有,另一半產權作為被繼承人王濤的遺產予以繼承分割。根據被繼承人王濤的上述遺囑,在其去世后其享有房產份額由原告張紅繼承所有,現原告張紅要求判令涉案房產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3
撫恤金不屬于遺產
王軍還要求分割被繼承人王濤撫恤金16萬余元。法院認為,撫恤金是依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在被繼承人死亡后發放的給其近親屬的一種撫慰金,含有一定的精神撫慰內容,不屬于被繼承人遺產,不產生繼承問題。但為減輕當事人訴累,盡快解決原、被告糾紛,本案中可一并處理。
原告張紅作為王濤的配偶,現已年老,與被繼承人王濤共同生活風雨幾十載,有著很深的夫妻感情,二人更是生活中相互攙扶的伴侶,王濤的去世給原告張紅造成的精神打擊比其他親屬更大,且在王濤遺囑中也能看出其與老伴張紅相濡以沫、感情深厚以及其欲將全部財產處份給原告張紅的意思表示。故本院認為原告張紅在分配撫恤金中應予以多分,法院酌定為50%,剩余部分由王軍、王霞平均分配,即原告張紅分得8萬元,王軍、王霞各分得4萬元。
法院最終作出判決:濟南市市中區兩處房產歸原告張紅所有。王濤撫恤金16萬元,張紅分得8萬元,王軍、王霞各分得4萬元。(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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