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司法解釋保管合同的保管費是多少
一、保管合同的費用如何確定
關于保管合同的費用,在實踐中要注意以下幾點:
(1)保管合同分為有償和無償兩類。有償保管合同的寄存人有支付保管費的義務,當事人對保管費用沒有約定或不明確的,也無法達成協議的,依合同的意旨和交易習慣也無法確定的,保管推定為無償。
(2)無償的保管合同中,寄存人無須支付給保管人報酬,但應支付保管人支出的為保管所必需的費用。保管費用是指是保管人在履行保管義務中為保管支出的必要費用,如修繕費、飼養費、治療費以及設置保管場所,雇傭看管人,保險費用,稅捐,在不可歸責于保管人的火災中,保管人為搶救保管物所支出的費用等等。
所支出的如果不是金錢,應以市場價格折算成金錢。如保管人因支出保管費用而負擔債務時,可以請求寄存人代為清償。債務未至清償期,可以請求寄存人提供擔保。保管費用不能請求預付,除非寄存人于保管人已有約定。對于保管不屬于必要的支出,可以適用于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的規定。
(3)有償的保管合同中,寄存人除應當支付上述的保管必需費用外,還應依約定支付保管人報酬。在一般情況下保管人自得依合同的約定請求報酬全額。如果保管合同因不可歸責于保管人的事由而終止,保管人可以就已經履行的保管部分請求報酬。保管合同因可歸責于保管人的事由而終止的,保管人不得再就已履行的部分請求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但仍可以請求償還保管費用。由于保管合同中的報酬給付采取報酬后付原則,因此,保管人不得就報酬的未付與保管物的保管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但保管人得就報酬的給付與保管物的返還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二、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百六十五條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條 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是無償的。
第三百六十七條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八條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保管憑證,但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九條 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
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了維護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第三百七十條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并且未采取補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七十一條 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管人違反前款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七十二條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三條 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除依法對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執行的以外,保管人應當履行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
第三人對保管人提起訴訟或者對保管物申請扣押的,保管人應當及時通知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四條 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七十五條 寄存人寄存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應當向保管人聲明,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聲明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
第三百七十六條 寄存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
當事人對保管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
管人可以隨時要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約定保管期間的,保管人無特別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
第三百七十七條 保管期間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歸還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八條 保管人保管貨幣的,可以返還相同種類、數量的貨幣。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約定返還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品。
第三百七十九條 有償的保管合同,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領取保管物的同時支付。
第三百八十條 寄存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保管費以及其他費用的,保管人對保管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管合同屬于合同的一種,一般而言,有償的保管合同的費用是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確定的,在沒有約定或是約定不明確時,可以依據交易習慣或是根據合同漏洞填補規則來定。網還提供在線律師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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