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約定違約責任有沒有限制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而產生的民事責任。合同依法成立,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就要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合同具有約束力的集中體現,沒有違約責任,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就成為一句空話。違約責任制度是保證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重要措施,有利于促進合同的履行和彌補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本身就是一種違約條款,逾期利息即是違約金。所以違約金是可以以事先確定具體數額的形式約定,當然也可以以逾期利息形式出現,因為國家法律法規對于以確定數額的方式支付違約金并無禁止性規定,按照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則,該種方式法律上是不限制的。
二、違約責任有哪些特點
1、違約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一種形式。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民事責任包括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兩種。所以,違約責任既不是刑事責任也不是行政責任,而是屬于民事責任的范圍。
2、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義務而產生的責任。違約責任的產生是以合同義務的存在為前提,沒有合同義務就不存在違約責任的問題,所以,違反先合同義務、后合同義務以及合同法規定的其他法定義務時,承擔的均不是違約責任,而是其他民事責任。因合同而產生的民事責任種類較多,即包括違約責任,也包括締約過失、解除合同、合同無效、非違約方未盡到減少損失的義務而產生的民事責任。不能將違約責任與因合同而產生的民事責任混為一談。
3、違約責任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責任。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其義務也是當事人之間的義務。所以,違約責億只能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而不能在當事人以外產生。
4、違約責任具有任意性,除法律對違約責任做出規定外,違約責任一般由當事人自己約定,包括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違約金的數額、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等,當事人都可以自己約定。
5、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的雙重性質。補償性表現在,一方當事人違約后另一方可以通過要求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或賠償金而得到補償。其懲罰性表現在,定金條款罰則和約定的違約金高于實際損失的情形。
三、違約責任的幾種責任形式
1、繼續履行,又稱強制履行,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由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違約責任方式。
2、采取補救措施:根據《合同法》第111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p>
3、賠償損失,即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依法賠償債權人所受損失的責任。我國合同法上的賠償損失是指金錢賠償,即使包括實物賠償,也限于以合同標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賠償。
4、定金責任:《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p>
5、違約金責任,又稱違約罰款,是由當事人約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也可以表現為一定價值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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