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旅游糾紛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我國仲裁法規定,除了法律另有規定之外,仲裁時效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而因旅游導致的糾紛可能是人生損害糾紛,商品質量糾紛,合同糾紛等情況,根據不同情況,適用的訴訟時效期限不同,一般是兩年,特殊是一年。
旅行者維權須在法定期限。
游客在參加旅行社組織的旅游過程中,出現合法權益被侵害的情形時應當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應注意所謂依法維護權益,必須是在法定期限內,依照法定程序,向法定機關提出自己的維權主張。否則,游客的合法權益即使遭受侵害亦難以得到維護。部門規章《旅游投訴處理辦法》規定,投訴期限為旅游合同結束之日90天。“旅游合同結束之日”應該是旅游合同約定的旅游期間結束之日。該旅游合同結束日即旅游合同約定的旅游期間結束之日。規章之所以規定投訴期限,其目的是在于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及時查明事實,提高處理投訴的效率。
訴訟時效時間
訴訟維權也受一年訴訟時效限制。2013年10月1日實施的《旅游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糾紛,除可以向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投訴外,還可向消費者協會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根據與旅游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旅游者直接起訴旅游經營者,同樣存在1年的訴訟時效。
二、旅游糾紛怎么解決
1、雙方協商。雙方協商以達成雙方和解,即由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協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本著解決問題的誠意,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交換意見互諒互讓,從而協商解決的爭議的一種辦法。這種方法直接、及時、平和,成本較低,對雙方都有利。但雙方協商的缺點在于協商結果無法律上的強制力,一旦一方或雙方反悔,則需要通過其他途徑再行解決。
2、向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調解是指在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通過勸解、疏導等,使雙方自愿進行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辦法。調解有利于消除隔閡,防止矛盾激化,維護社會穩定,實踐證明是解決民事糾紛較為有效的方式。調解糾紛所運用的依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除經人民調解委員會并經人民法院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外,一般的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強制力,由雙方自愿履行,一旦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反悔,則需通過其他途徑在行解決。
3、根據與旅游經營者達成地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仲裁是指當事人根據事先或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自愿將爭議提交第三方裁決以解決爭議的一種法律制度。《仲裁法》規定,當事人用仲裁方式解決爭議,應當雙方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機構不予受理。仲裁沒有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機構也不按行政區劃分設置,當事人可以按雙方的意愿選擇任何仲裁機構對爭議進行仲裁。
三、常見的旅游糾紛種類有哪些
1、旅行社單方違約
旅行社在收取游客的費用后,擅自變更合同內容,或只收錢不提供服務時。這時旅游者要將預先支付的報酬和費用損失和為獲得該項服務而額外支付的費用損失等相關單據留存。
2、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務明顯“縮水”
如合同約定游客住三星級以上賓館,但實際履行時只住普通賓館等降低承諾的服務標準。旅游者通過拍照、攝影記錄服務質量“縮水”情況。
3、旅行社造成游客行李物品損失
比如旅行社安排的旅館沒有安全保障,致使游客財物被竊;游客赴景點游覽,旅行社未盡保管責任,致使游客物品損壞、丟失、被竊等。旅游者需要丟失、被竊的物品列出清單,對損壞的物品拍照。
4、旅行社故意或過失造成游客人身傷害
旅游者要取得醫院病歷、出院小結、醫囑清單、醫療費發票、鑒定結論(包括傷殘等級和治療休息、營養、護理期限)、鑒定費發票、誤工收入減少證明、戶口簿或暫(居)住證、工資證明及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社保基金結算單、護理人員工資證明等,證明身體受到傷害所遭受的物質損失及賠償范圍、賠償標準。
以上內容是小編對對“旅游糾紛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旅游法的規定,在旅游過程中發生糾紛的,提起訴訟的時效為一年,游客維權時一定要注意這個問題。讀者如果需要找律師解決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聊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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