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代位權客體質的規定性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第11條、第12條的規定,代位權的客體應受到如下限制:(一)債權。代位權的客體必須是債權,與債權人的債權具有同質性,而物權和知識產權等不在其列。(二)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的債權。這是對代位權客體的主體方面的限定。(三)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有效。這要根據我國法律確定,即使某項債權是在境外合法有效,但有違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就得不到我國合同法上代位權的救濟。(四)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此即要求代位權的客體為非專屬性權利,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不能成為代位權的客體。對債權人的債權沒有此種要求。(五)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已經到期。
二、債權人代位權客體量的規定性
代位權客體還有量上的限制,即債權人可以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請求標的的數額具體為多少。在這個問題上爭議挺大。我國合同法對此沒有相應規定,“解釋”也沒有明確說明。首先可以確定的是,代位權訴訟請求的數額不能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數額總額。這已為“解釋”第22條所規定,“對于超過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數額也不大好認定。比如,根據“解釋”第18條的規定:“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逼渲校陀锌赡軙l生債權抵銷或債權不存在情況,從而導致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數額減少或消滅。這在我國比較常見,還可能被用作在代位權訴訟中逃避債務。另外,在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條時,另一債的保全制度——撤銷權將會發生,從而擴大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數額。這對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的訴訟標的大小有著直接影響。
現在的問題是,在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數額范圍內,如何確定一個合適的訴訟請求數額。一般地,代位權的行使范圍有“保全債權為限”和“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兩種觀點。前者是指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應以能夠保證自己的債權得到滿足為必要標準;后者是指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單個提起代位權主張的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在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的情形中,兩者的差別是極為明顯的。某一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請求獲得滿足時,根據債權平等原則,其他的債權人可以就此受償,因此,該債權人自身的債權得不到完全滿足,他還得就沒有受到清償的債權繼續提起訴訟,直到其債權完全滿足為止。這樣,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積極性將大受影響,不利于代位權制度發揮應有的作用?!敖忉尅钡冢玻皸l同時采用“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標準和代位債權人事實上(而非法律上)優先受償原則,既符合正義公平又兼顧經濟效率,應該在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得到提倡和堅持。
在我國代位權客體的范圍上,還有一個重要因素需要考慮,那就是訴訟費用。訴訟是一種成本昂貴的司法活動,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必定會帶來相關支出,因此,應把訴訟費用包括進代位權客體范圍內。
陳-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該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征管法》第五十條直接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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