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目前,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有四種:協議、招標、拍賣、掛牌。在這四種方式中,招標和拍賣、掛牌具有公開性、競爭性,一般不存在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現象;協議出讓由于沒有引入競爭機制,土地由誰使用,特別是土地出讓金的確定,具有主觀因素。非法低價(包括無償)出讓主要發生在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的行為上,因此規范協議出讓最低價標準至關重要。
由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出讓金不得低于協議出讓最低價,協議出讓最低價是衡量是否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標準。然而,在實際工作中,由于出讓土地類型、目的,取得土地利用狀況等的差異,依靠以上原則確定的協議出讓最低價標準來衡量是否低價出讓國有土地已遠遠不夠。一方面是可操作性低,出讓土地有可能是新增建設用地直接協議出讓;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交土地出讓金;再者,還有可能是企業改制涉及的土地出讓等。
不同情況地價內涵不一,繳納土地出讓金標準也應該有很大差異。
首先,僅按不同用途基準地價的一定比例確定的協議出讓最低價標準,無法滿足不同土地情況出讓地價的需要,難于操作,致使有些地方公布的協議出讓最低價標準形同虛設。
第二,具體出讓地塊地價內涵往往與協議出讓最低價地價內涵不一致,二者不具有可比性,若以此確定協議出讓土地出讓金,既有可能導致國有土地資產流失,也往往會出現侵犯原土地使用者權益的情況。
第三,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可作為企業權益計入企業資產,劃撥土地需轉為有償使用土地的,按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與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差額部分核算出讓金,這已不大適用于按上述文件規定確定的協議出讓最低價標準。
最低價確認方法協議出讓最低價不能簡單地由基準地價的一定比例確定,應分門別類針對具體出讓土地類型及地價內涵制定標準。新增建設用地協議出讓最低價確定。對于新增建設用地采用協議方式出讓的,取得的土地形式有可能是生地、毛地或熟地。生地主要是指已完成土地使用批準手續而未進行基礎設施配套開發和土地平整的土地,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征地過程中發生的稅費等土地取得費用由申請使用土地者支付。其協議出讓地價的核定應該是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所產生的土地增值費,或稱土地所有權收益、土地純收益。當然,土地出讓金與新增建設土地有償使用費是不同的,土地出讓金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按規定的標準向國家繳納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征用土地時,向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新增建設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純收益。雖然繳納主體和性質不同,但由于新增建設用地征收標準的制定是由國土資源部按照全國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鎮土地級別、基準地價水平等情況確定的,其標準的制定辦法與收取目的及土地出讓金有相似性,因此,新增建設用地協議出讓最低價的確定可以以此作為依據。
根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確定,各地征收標準的制定以新增建設用地中依法納入有償供地的比例約為60%,從而確定平均純收益征收定額標準,因此協議出讓最低價的確定可按以下公式計算:協議出讓最低價=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60%毛地和熟地具備建設條件的土地,其協議出讓最低價的確定可以以基準地價和生地出讓最低價加上相應的土地開發費等綜合考慮。土地價格是一個有機整體,依據土地構成分離出土地出讓金有其片面性,在使用上也有局限性,一般只適用于工業用地,用于商業、住宅等用地并不適用。但對于目前制定新增建設用地(工業用途)協議出讓最低價標準,卻不失為行之有效的辦法。
對于新增建設用地中用作商業、住宅用途的,其協議出讓最低價的確定要以基準地價為準;以生地、毛地出讓的,從基準地價中扣除相應的平均土地取得費、開發費等。企業改制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最低價確定。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企業改制時,劃撥土地需轉為有償使用土地的,按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與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差額部分核算出讓金。據此核算出的土地出讓金就有可能低于標定地價的40%,對于企業改制涉及的補繳土地出讓金,不能按“不低于標定地價的40%”作為衡量低價出讓國有土地的標準。
如果您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在進行法律咨詢。
1.涉及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規知識有哪些 國家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國務院行政法規: ·《城市綠化管理條...
1.關于房管局產權登記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國發〔1983〕194號 1983年12月17日)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1990年12月31日建設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
1.關于國土資源規劃方面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太多了啊,比如有: 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 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試行);關于基本農田保護中有關問題的整改意見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 ;海底電纜管道保護規定 ;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管理辦法...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是凈地嗎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一定要凈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九條?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負...
1.有關農村土地非法買賣的政策法規條文有哪些 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而《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3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這并非對...
上海土地開放逾期竣工要罰款嗎? 隨著城市的快速發展,土地資源變得越來越稀缺,土地市場的價值也越來越高。因此,土地的審批和開發變得越來越重要。然而,由于各種原因,有時候土地的開發進度會拖延,導致土地開放逾期竣工。那么,上海土地開放逾期竣工要...
1.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土地使用權轉讓受《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一系列與土地使用權轉讓有關的法律法規所調整。這些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概念、轉讓方式及轉讓條...
1.房地產開發有哪些法律 公司法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制度城市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用途是誰來確定的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相關部門制訂方案,并經國務院規定的批準權限批準后確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條?土地使用...
1.關于房地產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房地產有以下相關的法律規范:(一) 主要法律1、《城鄉規劃法》(2007年10月28日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