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境侵權糾紛適用法律的原則
1、環境法律中關于侵權責任的法律規范屬于特別性規定的,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環境法規范具有優先適用的效力。
2008年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排污方的賠償責任。
這一規定同時吸收了一般侵權的過錯責任原則和特殊侵權的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內容,對于確定水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歸屬具有特別意義,而《侵權責任法》對此并無類似的規定。在審理此類水污染損害賠償糾紛中,應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對當事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加以確定。
2、環境法律中的侵權責任法律規范的內容屬于籠統性、原則性的規定,一般不作為司法裁判援引的法律依據。
從總體上看,環境法調整的法律關系的性質和內容主要還是屬于環境行政法律關系的范疇,環境民事法律關系并不是其調整的重點,使得環境侵權的規范在環境法律中數量較少、內容簡略。
如《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薄豆腆w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受到固體廢物污染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依法賠償損失?!薄董h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p>
這些規定是環境法中的一般性規定,盡管這些規定與《侵權責任法》的立法宗旨相符,但由于其內容過于原則性,缺乏可操作性,無法解決當事人爭議的關鍵問題。在環境法律沒有具體規定的情況下,應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來確定責任主體、責任構成、承擔責任的具體方式等。
3、環境法律中的侵權責任法律規范已經被《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取代的,應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現行的環境基本法和單行法多數出臺于20世紀八九十年代,其中的某些規定已明顯滯后于快速發展的經濟社會環境,無法適應當前環境整治工作的需要,后法的一些新規定取而代之是環境保護和治理工作的必然要求。
一、環境污染怎么舉報撥打環保局信 訪舉報電話(12369)或者到環保局去舉報。二、環境污染責任的歸責原則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肚謾嘭熑畏ā返诹鍡l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肚謾嘭熑谓忉尅返谝粭l第一款規定,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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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如下: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2條)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4條) 3、提供個人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