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民李**說:當前我市進入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關鍵時期,焦點圍繞在公職人員是否能夠確認為集體成員上,現在國家已不包分配工作,所以,大學擴招以來自己交學費,自己考公務員事業編的人員與本村其他打工種地的村民一樣均應該有權參與,不能因為人家努力學習考上公務員就吃虧,不能因為其他村民不學習沒有考上大學、公務員就占便宜,公務員和農民、外出打工一樣都是謀生。我市目前將公職人員排除在外的做法是獎懶罰勤,有違公平原則,更是對公職人員的歧視。如果因為不是專職農民而不能成為集體成員,那企業職工也不應該被確認為成員,一個集體還剩幾個人?公務員,事業人員管理體制已經經歷了多次改革,已經變成了一份普通的工作,從待遇上與企業職工已經沒有明顯區別,希望不被區別對待。希望農業農村部盡快出臺細則、指導意見,不要讓基層以“自治、集體決策、公開透明”為幌子,侵犯部分人員的合法權益。若需將近年來考錄為公職人員的年輕人取消農村集體成員身份,請給予相關法律或者文件信息,謝謝!
信訪處回復:中央 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明確,要統籌考慮戶籍關系、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對集體積累的貢獻等因素,協調平衡各方利益,探索在群眾民主協商基礎上確認農村集體經濟成員身份的具體程序、標準和管理辦法。綜合考量的目的主要在于成員身份具有特殊保障功能,各地在實踐探索中,較為普遍的做法是將土地承包關系作為判斷農村是否具有基本生產生活保障的重要依據,通常認為國家公務員享受國家保障,并不依賴農村土地生產生活,其不應再享有基于成員身份的特殊保障。當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立法正在研究有關成員身份確認的條件和程序,我們也將研究各地探索經驗,盡快將各地切實可行的經驗做法在法律中予以明確。
留言時間:2021-09-14
答復時間:20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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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補償款糾紛報警可以嗎報警并不能徹底的解決問題。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是否屬于民訴受案范圍農村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是指村民委員會或由村民小組在分配土地征用補償費用時,在村民中實行不平等分配,不分或少分給一部分村民土地征用補償費用而引發的糾紛。...
1.土地法律法規關于分地是怎么規定的 我國法律法規關于土地所有權歸屬的規定及解讀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