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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法規關于土地所有權歸屬的規定及解讀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我國的土地所有權主體只有兩個,即國家和農民集體。
對于二者分別享有的土地所有權《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做出了詳細規定。土地所有權存在爭議時則可參照《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十八條處理。)
一、關聯依據1.《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1年1月8日修訂) 第2條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一)城市市區的土地;(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三)國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集體所有的土地;(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2.《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1995年3月11日〔1995〕國土[籍]字第26號2010年12月3日修訂) 第二章國家土地所有權 第3條城市市區范圍內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第4條依據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及有關規定,凡當時沒有將土地所有權分給農民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實施1962年《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以下簡稱《六十條》)未劃入農民集體范圍內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第5條國家建設征收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第6條開發利用國有土地,開發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仍屬國家。第7條國有鐵路線路、車站、貨場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鐵路用地屬于國家所有。
土改時已分配給農民所有的原鐵路用地和新建鐵路兩側未經征收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第8條縣級以上(含縣級)公路線路用地屬于國家所有。
公路兩側保護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經征收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仍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第9條國有電力、通訊設施用地屬于國家所有。
但國有電力通訊桿塔占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未辦理征收手續的;土地仍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對電力通訊經營單位可確定為他項權利。第10條軍隊接收的敵偽地產及解放后經人民政府批準征收、劃撥的軍事用地屬于國家所有。
第11條河道堤防內的土地和堤防外的護堤地,無堤防河道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時已將所有權分配給農民,國家未征收,且迄今仍歸農民集體使用的外,屬于國家所有。第12條縣級以上(含縣級)水利部門直接管理的水庫、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屬于國家所有。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未經征收的農民集體土地仍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第13條國家建設對農民集體全部進行移民安置并調劑土地后,遷移農民集體原有土地轉為國家所有。
但移民后原集體仍繼續使用的集體所有土地,國家未進行征收的,其所有權不變。第14條因國家建設征收土地,農民集體建制被撤銷或其人口全部轉為非農業人口,其未經征收的土地,歸國家所有。
繼續使用原有土地的原農民集體及其成員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第15條全民所有制單位和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兼并農民集體企業的,辦理有關手續后,被兼并的原農民集體企業使用的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家所有。
鄉(鎮)企業依照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審批程序和補償標準使用的非本鄉(鎮)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家所有。第16條1962年9月《六十條》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的華僑農場使用的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個人土地),迄今沒有退給農民集體的,屬于國家所有。
《六十條》公布時起至1982年5月《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公布時止,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國家所有:1.簽訂過土地轉移等有關協議的;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使用的;3.進行過一定補償或安置勞動力的;4.接受農民集體饋贈的;5.已購買原集體所有的建筑物的;6.農民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轉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的。1982年5月《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公布時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違反規定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依照有關規定進行了清查處理后仍由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確定為國家所有。
凡屬上述情況以外未辦理征地手續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按當時規定補辦征地手續,或退還農民集體。1987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違法占用的農民集體土地,必須依法處理后,再確定土地所有權。
第17條1986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占耕地的通知》發布之前,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租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后,能夠恢復耕種的,退還農民集體耕種,所有權仍屬于農民集體;已建成永久。
農村土地是指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簡稱為農地zhidao。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版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
承包地不得買賣。通常,農村集體在處理和分配土地的時候,會按照權鄉規習俗的,但是往往這種情況與法律和政策不符,因此目前按照你的情況,最好事先準備好書面反映材料,提出明確的要求,可先去找鄉鎮政府反映,要求解決你的問題,要求明確給你答復的時限,到時如果沒有下文,建議你就此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以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據你所說,村里因你出嫁收回了你的承包地,就是不對的,因為你在你丈夫家并沒有取得承包地。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確立了“承包土地以戶為單位,減人不減地”的基本原則。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分別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可見,家庭承包經營權的主體是農戶這個整體,即承包方以農戶為單位,而不是以家庭每個成員為單位。
鑒于以上原因,建議你與組長或與村委會村長協商,要求自己的合法權益,倘協議不成可以向當地政府申訴,或者尋求法律途徑解決。祝你好運!
依據: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分配的原則如下:
(1)依法依規、規范操作。
嚴格執行《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切實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33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規程(試行)》(農辦經〔2012〕19號)的要求,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既要尊重民意,又要符合政策,做到不違規、不漏項、不損害農民利益、不留后遺癥。
(2)按戶確權、保持承包權穩定。
從實際出發,按戶確權。在確權登記頒證中,以已經簽訂的二輪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經頒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為基礎,以此次登記前最近的承包關系為依據,參照二調成果對土地面積進行校準。尊重農民意愿,結合村組實際,在保持家庭承包權長期穩定的原則下,根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意愿,允許村組對承包地適時適當作調整。對本集體經濟組織現有耕地,在尊重農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確權確股不確地,也可以確權確地。對因當年聯產承包出現產量高的土地以少頂多、產量低的土地以多頂少而造成實際耕種面積與賬證面積不符的,經承包戶認可后,可按實際耕種面積登記賬證。
(3)試點先行、有序推進。
采取邊試點、邊總結、邊推廣的辦法,試點選擇由各地自行確定。可以在已流轉或正準備流轉的土地先行著手,也可以選擇不同類型的土地進行試點,對承包關系比較清晰,條件比較成熟的地方可率先加快推進。
(4)分類指導、民主協商。
根據平原、丘陵、山區及民風民情等特點,分類實施,不搞統一模式,不搞一刀切。重大事項均應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在積極引導、民主協商的基礎上,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召開組內村民大會并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
(5)統一部署、分工負責。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由各級黨委、政府統一部署,各相關部門明確責任,圍繞“四個中心”,即確權主體以農民為中心,登記頒證以村組為中心,改革責任以縣鄉為中心,監督指導以省市為中心”,上下協調,橫向配合,共同組織實施,確保任務順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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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施行的完全意義上的農村土地方面的法律有5部、相關法律7部: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相關法律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農業法、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環境保護法、城鄉規劃法。另外憲法、民法通則、行政訴訟法中有部分條款相關。
目前適用的法規共有26部:
1、《農村土地經營權證管理辦法》
2、《全國土地綱要總體規劃管理綱要(2006——2020年)》
3、《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4、《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變更土地登記的若干規定》
5、《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
6、《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7、《土地登記辦法》
8、《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9、《土地調查條例》
10、《退耕還林條例》
11、《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
12、《違反土地管理使用規定處分辦法》
13、《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14、《土地證書印刷管理辦法》
15、《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
16、《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18、《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條例》
19、《自然保護區土地管理辦法》
21、《風景名勝區條例》
2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23、《國家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標準法律適用》
24、《外商投資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
25、《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26、《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
國家關于農村土地的政策規定比法規更多,就不一一列舉了。
開展農村土地確權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規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婦女權益保障法》,以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的法律法規,開展土地確權工作。
在實際工作中,應以國土資源部門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相關資料、證書等法律文件為依據,確定村、組等發包主體和土地所有權界限;如農村土地二輪承包后原發包方發生撤銷、合并的,應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發的有關政策文件為依據,確定撤銷、合并前后發包方名稱、地界等土地所有權權屬關系。以農村土地二輪承包時期簽訂的農戶土地承包合同、頒發的承包經營權證書和建立的承包經營權登記簿等法律文件為依據,確定土地承包方權屬關系。
以農戶家庭戶籍、婚姻證明等法律文書為依據,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權屬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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