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三十三條 企業職工一方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第三十四條 集體合同簽訂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條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媒體披露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內容 2007年12月27日 10:13:22 中財網 《勞動合同法》實施進入倒計時,社會各界翹首企盼實施條例盡快出臺。昨天,本報記者通過相關渠道獨家了解到實施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內容,并獲悉國家正在抓緊制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目前,實施條例的草案征求意見稿正在聽取社會各方意見,一旦修訂完成、條件成熟,就會適時公布實施。 據悉,實施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共二十二條。 為了讓更多關注《勞動合同法》的讀者了解實施條例制訂的最新進展和內容,昨天,本報記者專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
1、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你阿姨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這種關系等同于勞動合同關系,適用上述條款,所以老板要解除勞動關系沒有合法理由是不行的。3、2008年以前按《勞動法》及相關規定執行,依據勞動部頒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
一、關于試用期的時間: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在新版的《勞動法》中,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合同,其中固定期限合同如一年的合同等,無固定期限的合同即終身合同。 ...
2018年勞動法實施細則全文 2018年勞動法實施細則全文【重磅好消息】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復《國家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可分為家庭團聚年休假、定期休假年休假、勞動保障年休假和探親假年休假。2018年4月3...
勞動合同法》實施進入倒計時,社會各界翹首企盼實施條例盡快出臺。昨天,本報記者通過相關渠道獨家了解到實施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內容,并獲悉國家正在抓緊制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目前,實施條例的草案征求意見稿正在聽取社會各方意見,一旦修訂完成、條件成...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意見》精神,加強過渡期中央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以下簡稱銜接資金)管理,根據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銜接資金用于支持各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三條 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