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醫療美容糾紛屬于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范疇,應適用醫療損害責任的相關規定(應區別生活美容)。在醫療美容過程中,醫療機構未盡到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的義務,造成患者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簡介
2006年姜寧在北京瑞麗斯醫療美容診所接受面部提升手術,術后1至2年發現左面部有輕微痙攣。2012年,姜寧左面部有輕微肌肉萎縮。2012年5月4日,姜寧在北京瑞麗斯醫療美容診所院長的推薦下,在航空總醫院處診治面部痙攣,航空總醫院神經疼痛科對我診斷為:左面部痙攣、涉及面部發作時不痛、無感覺異常。
2012年5月16日姜寧在航空總醫院處接受第一次面神經穿刺治療,穿刺過程中我虛脫數次,治療結束立即導致我左側面部嚴重歪斜
姜寧在航空總醫院處門診病歷記載:"2012年5月4日9時,左面部痙攣,2006年做面部整容手術。此后出現左面部眼角抽動,涉及面部,發作時不痛,無感覺異常。查體:左眼瞼、左口角面部痙攣,左面部肌肉萎縮。
診斷:美容術后面肌痙攣,面部肌肉萎縮。
宣武醫院門診病歷載:"2012年8月15日,面肌痙攣做阻滯術后出現面神經損傷(左周圍性面癱)。PE:神清,左周圍性面癱。診斷:面神經損傷。
北京軍區總醫院肌電圖誘發電位報告:"2012年8月21日結論:1.左面神經損傷(運動神經復合電位波幅低)。2.瞬目反射:左側周圍性損害(傳出型)。請結合臨床。"
北京天壇醫院肌電圖誘發電位報告:"2013年6月4日臨床診斷:面神經麻痹(面癱)。結論:1.面神經直接反應:眼輪匝肌與口輪匝肌記錄,左側復合肌肉動作電位波幅下降,潛伏期較右側延長。右側復合肌肉動作電位波幅正常,潛伏期正常。2.F波:左側面神經F波出現率正常,潛伏期延長。3.瞬目反射:刺激左側R1,R2波形分化差,潛伏期延長;R2波形分化尚可,重復性尚可,潛伏期正常。刺激右側R1,R2波形分化尚可,重復性尚可,潛伏期正常;R2波形分化差,潛伏期延長。提示:左側面神經受損。"
審理中,姜寧申請就姜寧的損害后果是什么;航空總醫院的醫療行為有無過錯,如有過錯,與姜寧的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及責任程度;以及姜寧的傷殘等級和誤工期限進行鑒定。經雙方當事人共同選擇確定,由中天司法鑒定中心作為本案的鑒定機構。
2014年1月24日,中天司法鑒定中心做出中天司鑒中心(2013)臨鑒字023號《法醫臨床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1.被鑒定人姜寧的損害后果為左側面神經麻痹(面癱)。2.航空總醫院對姜寧的醫療行為中存在過錯,過錯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醫療過失參與度考慮為E級。3.被鑒定人姜寧的傷殘等級為七級。4.被鑒定人姜寧的誤工期為120日。"
裁判結果
二審法院認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醫務人員未盡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航空總醫院未提供證據證明該醫院在2012年5月16日對姜寧進行面神經穿刺治療時履行了告知相關風險及多種治療方法的義務,使姜寧喪失了知情權,航空總醫院對此存在過錯,原審法院認定航空總醫院應對患者的損害結果負主要責任,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比例為75%,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實務要點
一、醫療美容糾紛屬于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范疇,適用醫療損害責任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患者在美容醫療機構或者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實施的醫療美容活動中,受到人身或財產損害為由提起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該條款明確規定,將醫療美容責任糾紛的法律適用納入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
但是應當注意區分醫療美容與生活美容的區別。 醫療美容是指運用藥物、手術、醫療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或者不可逆性的醫學技術方法對人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形態進行的修復與再塑的美容方式。
而生活美容的概念可見《美容美發管理暫行辦法》:美容是指運用手法技術、器械設備、并借助化妝、美容護膚等產品。為消費者提供人體表面無創傷、非侵入性的皮膚清潔、皮膚保養、化妝修飾等服務的經營行為。這種美容則屬于生活美容,不適用醫療損害責任。
二、醫療美容過程中,醫療機構未盡到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的義務,造成患者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現代醫療醫患關系的關系模式為共同參與型,這種模式強調了患者在醫療活動中的自主選擇權,因此醫方必須尊重患者的主體地位,對患者的病癥、治療方法、醫療風險、選擇方案等進行充分說明。
實踐中,由于醫院事務繁忙,工作量大,告知義務常常為醫生所忽視,或者實際上有告知,但僅限于口頭,沒有書面材料。而一旦發生糾紛,是否履行了告知義務,舉證責任在于醫方。因此醫院應當制作規范的告知文書樣本,由患者或者家屬簽字。否則即使實際上有告知,也難以舉證。
來源:民事法律事務
作者:張偉強,醫學學士,西政法律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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