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執 行 裁 定 書
(2018)川01執異1385號
申請執行人:中鐵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區航空路1號國航世紀中心B座20、21、22層。法定代表人:馬永紅。被執行人:中科建設開發總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錦繡東路2777弄31號。被執行人:中科建飛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寶山區德都路30弄10號。被執行人:成都瑞欣達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區東城根上街78號12層。法定代表人:劉應芬。第三人:中科建設開發總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達升路21弄2幢2號012棟(4-1)。負責人:陸建華。第三人:中科建設開發總公司臺前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臺前縣城市管理局415室。負責人:申永亮。第三人:中科建設開發總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濱江區長河街道濱安路650號1幢七層702室。負責人:韋曉勇。......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成蜀證執字第591號《執行證書》,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受理中鐵信托有限責任公司申請執行中科建設開發總公司、中科建飛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成都瑞欣達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公證債權文書一案,執行案號為(2018)川01執1677號。執行中,申請執行人中鐵信托有限責任公司要求追加第三人中科建設開發總公司第四分公司等共計四十個分支機構為本案被執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執行人中鐵信托有限責任公司稱,中科建設開發總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根據法律相關規定,請求追加中科建設開發總公司第四分公司等共計三十七個分支機構為本案被執行人。本院查明,中鐵信托有限責任公司請求追加的中科建設開發總公司第四分公司等共計三十七個被執行人均系中科建設開發總公司的分支機構,非獨立法人。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不能清償生效文書確定的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分支機構的財產。”因此,人民法院在法人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能夠直接執行其分支機構的財產,故申請執行人中鐵信托有限責任公司請求追加中科建設開發總公司第四分公司等共計三十七個分支機構為本案被執行人,缺乏法律的依據。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第三十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追加中科建設開發總公司第四分公司等三十七個分支機構為本案被執行人的請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審判長 于 洋審判員 王 軍審判員 楊 桓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書記員 張菁汀
閱讀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232條的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遺產償還債務。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由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履行義務。根據上述規定,被執行人在死亡或終止時,應由其所留財產(遺...
法院執行中的債權可以轉讓,只要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就發生法律效力。債權轉讓后,受讓人可以依據《債權轉讓協議》,申請追加自己為申請人。追加后,案件繼續強制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 申...
法院執行中的債權可以轉讓,只要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就發生法律效力。債權轉讓后,受讓人可以依據《債權轉讓協議》,申請追加自己為申請人。追加后,案件繼續強制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 申...
法院執行中的債權可以轉讓,只要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就發生法律效力。債權轉讓后,受讓人可以依據《債權轉讓協議》,申請追加自己為申請人。追加后,案件繼續強制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 申...
法院執行中的債權可以轉讓,只要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就發生法律效力。債權轉讓后,受讓人可以依據《債權轉讓協議》,申請追加自己為申請人。追加后,案件繼續強制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 申...
執行案件中追加被執行人的幾種情形及法律依據 : 一、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 若裁判文書所確定的債務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則可以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案件的被執行人,否則就不能追加為被執行人。所以正確界定夫妻共同債務與夫...
追加被執行主體是執行程序的一項重要的司法活動,當被執行人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時,追加與原被執行人有具有權利、義務關聯的主體,與原被執行人共同承擔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責任,但這種追加行為必須是有法律明確規定,而且必須依照法...
2014公司法修改后,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公司作為被執行人時,如何追加股東作為被執行人?目前,關于審判程序中可以判定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立法,公司法司法解釋(二)、(三)已作出若干條規定,但關于執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變更股東為被執行...
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21號)系當前民事案件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的最新、最全的規定,今天本文就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總結在執行程序中可以依法追加被執行...
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21號)系當前民事案件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的最新、最全的規定,今天本文就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總結在執行程序中可以依法追加被執行...